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委〔2000〕34号)精神,设置自治区卫生厅。自治区卫生厅是主管卫生工作的自治区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自治区卫生厅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卫生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并监督实施;研究拟定自治区卫生工作的有关政策、法规及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研究提出自治区卫生事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战略目标,组织实施国家技术规范和标准,制订我区有关规范和标准,并组织实施。研究提出自治区区域卫生规划,统筹规划与协调全区卫生资源配置,制订社区卫生服务发展规划和服务标准,并组织指导卫生规划、计划的实施。
(三)研究制订全区农村牧区卫生、妇幼卫生工作规划和政策措施,指导初级卫生保健规划和母婴保健专项技术的实施。
(四)贯彻预防为主方针,开展全民健康教育;制订对人群健康危害严重疾病的防治规划;组织对重大疾病的综合防治。
(五)研究指导全区医疗机构改革,制订有关执业标准、医疗质量标准和服务规范并监督实施。
(六)依法监督管理血站及其它采供血机构的采供血及临床用血质量。
(七)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拟定自治区重点医学科技、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教育发展规划,组织自治区重点医疗卫生科研攻关,指导医学科技成果的普及应用工作。
(八)对传染病防治和食品、职业、环境、放射、学校卫生等实施监督管理。组织制订食品、化妆品质量管理规范并负责认证工作。
(九)制订自治区卫生人才发展规划,执行卫生机构编制标准和卫生技术人员资格认定标准,并组织实施。
(十)组织指导自治区卫生方面的政府与民间的多边、双边合作交流和卫生援外工作。
(十一)贯彻中(蒙)西医并重的方针,推进中(蒙)医的继承与创新,实现中(蒙)医的现代化;指导全区中(蒙)医医疗、科研机构业务建设、科研发展和人才培养等工作。
(十二)承担自治区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十三)负责自治区保健委员会确定的保健对象的医疗保健管理工作,按照规定管理自治区各部门有关干部的医疗工作。
(十四)组织调度全区卫生技术力量,协助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重大突发疫情、病情实施紧急处置,防止和控制疫情、疾病的发生、蔓延。
(十五)承办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卫生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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