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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形势下医师维权

2009-05-02 10:57  来源:医学教育网    打印 | 收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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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什么是医疗维权?医疗维权就是在现有法律制度之下,充分运用法律规则和法律手段来维护医疗机构在医疗活动过程中的合法权益。

  在我国现阶段,虽然医疗机构及管理人员已经注意到医院应当注重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并成立了一些相应的机构还有些医院聘请了法律顾问我们的医院管理者对于医院维权仍然只停留在概念上,而不是实际运作中。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对医疗市场运行规则、法律风险意识淡漠。医疗环节中,医疗机构不注重法律制度、违反法律规定的事情,时有发生。

  当前医患关系紧张的状况极不正常,不利于医务人员正常开展医疗业务,不利于我国医学事业的健康发展,从而也不利于患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应当承认,我国目前的经济发展水平和科技发展水平都不是很高,地区之间的发展极不平衡,医疗卫生资源配置有比较大的差异,因此,保证我国医疗卫生机构能够正常开展诊疗工作,充分利用有限的卫生资源是当前的首要工作,只有这样,老百姓就医的权利才可能得到保障,医疗机构的建设才可能健康发展。否则,医务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受到严重挫伤,医疗机构也将逐渐萎缩。但是,保证医疗卫生机构诊疗工作的正常开展,绝不是一件轻松容易的事情,而是一个涉及多因素、多部门、多领域的事情,是一个综合的系统工程。有国家立法和政策的因素,有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因素,有司法机关的因素,有医院的因素,有鉴定机构的因素,还需要学术研究机构和理论研究人员提供必要的理论支持。

  一、医疗维权概况

  医疗维权是医疗机构开展正常医疗经营活动必须要考虑的问题。无论是法人组织还是个人,其在任何经营活动中,在与其他法人、组织和公民打交道的过程中,都会面临各种风险,如果参加社会经营活动的法人组织和个人没有风险意识,都将由于不懂游戏规则而没有很好地实施管理自己事务的习惯,最终会被市场或者社会淘汰,而且会以失败者的身份退出。因此,可以说,市场经济就是法制经济,法律制度就是调整参加经济活动的各方行为活动的游戏规则,大家必须按照这个规则来办事,有了纠纷,也必须按照这个规则来处理。医疗活动也没有跳出这个圈子,也是在现有法律制度的规制之下开展经营活动。因此,我们说,医疗机构的维权,必须充分尊重和利用当今社会经济活动中大家认同的游戏规则,只有这样才能真正维护医疗机构及其医护人员的合法权益。任何想抛开现有法律制度、法外开恩的想法都是不切实际、不可能的。

  从国外的情况来看,医疗机构正是这样实践的。为了让自己的医疗活动充分适应社会和市场,一般医院的管理都是交由医院管理机构来进行,而且每个医院一般都有自己的律师团,律师每天到医院上班,到科室中去巡视,发现法律事项或者需要提供法律指导的情况,立即参与;对于涉及法律比较复杂的问题,也是尽快召集医疗机构管理人员、医疗骨干和律师团成员,尽快开会研究对策。如果是对外事务,也尽可能的听取律师团的意见。可以说,医院除了单纯的医疗事务没有律师参与之外,很多事情都有律师做参谋。正因为如此,在国外医疗诉讼并不轻松的今天,在医疗赔偿额日益高涨的情况下,国外的医疗机构应对医疗诉讼并不是十分困难的事情,诉讼结果仍然是胜多败少。看来他们是很好地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 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

  在我国现阶段,虽然医疗机构及管理人员已经注意到医院应当注重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并且在中华医院管理学会和中国医师协会成立了维权部,在医疗机构内部也专门设立了“医疗风险管理科”、“医患关系办公室”等机构,有的单位还专门聘请了法律顾问。但是,应当看到,我们的医院管理者对于医院维权仍然只停留在概念上,而不是实际运作中。以至于如何将市场运行规则、法律风险意识灌输到医护人员的头脑中及医疗环节中,仍然束手无策。我们可以随意列举出医疗机构不注重法律制度、违反法律规定的事情,在很多医疗纠纷中,患方挑医疗机构的问题和毛病,随便找就是一大堆,难怪在新的诉讼规则之下,医疗机构与患者在法庭的决战中败诉的几率越来越大。

  因此,医疗维权必须从制度上加强,抛去医疗机构内部小利益团体割据的局面,用全新的医疗管理制度代替旧的管理模式,用法律人文观念代替旧的强权医疗模式,提高医护人员的法律意识和法律能力,真正维护医疗机构在医疗过程中的合法权益。

  二、基本概念

  所谓维权,就是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要给医疗维权下一个定义,就是在现有法律制度之下,充分运用法律规则和法律手段来维护医疗机构在医疗活动过程中的合法权益。强调法律制度、法律规则和法律手段,而不是靠个人能力和人际关系去维权,虽然有时候也需要考虑这些因素。所谓法律制度,是指我国卫生管理法律制度,包括国家的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诊疗操作规范、规程,在医疗活动中,有很多情况是没有法律规定的,按照司法原则——有法依法,无法依法理,没有法理依习惯,因此,医疗活动中可能更多的需要医护人员按照我们行业中的习惯和大家认同的规则来行事。医疗诉讼难以审理,就在于很多事情没有明文规定,需要用行业认同的规则和习惯来确认医疗过错,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就是让行业内的专家用行业规则对医疗行为作出一个评断。强调法律手段,包括法律所规定的一切处理医疗争讼事件的办法,可以和解、第三方主持调解和诉讼。在必要的时候,医疗机构还可以主动出击,以患者为被告提起诉讼。

  比如有这样一个案例,某老年病人,患有老年痴呆,因病被子女送到某医疗机构治疗,后子女不知去向,老人被遗弃于医院。病人病愈后无法离开医院,长期逗留于医院范围内活动、捡拾破烂,医院还得管吃管住。医院担心,现在老人没有问题,自然子女不会出现,如果有朝一日老人出了问题,有个三长两短,子女定会把医院作为被告告向法庭。后经过法律专家提出法律意见,医疗机构向法院起诉,起诉老人的监护人医疗合同关系终止。经过公告送达法律文书,最后法律进行缺席审判,依法判决该法律关系中止。以后医疗机构与该老年病人的关系就不再是医疗服务合同关系,而是无因管理关系,医院不仅将来不用承担法律责任,还随时可以向老人的子女主张权利。这就是医院维权很成功的一个例子。

  三、与医疗维权有关之学科

  显然医院维权是一个综合的系统工程,涉及的因素多,涉及的学科也多,包括与临床科学、医学伦理学、医事法学、社会学、心理学等都有比较密切的关系。

  与临床科学之间的关系,就是要解析临床活动的诸环节,分析其中存在风险的方面,并根据法律规定,制定相应的防范措施和应对办法,找出维护医疗机构权益的策略。比如医疗风险评估学,就是要求医师在医疗行为过程中,注意分析、评估每一个病人的具体医疗行为的风险,书写医疗文书,告知患者风险。

  与医学伦理学的关系,就是要求医师必须从医疗伦理道德的角度开展医疗服务,注重人文关怀,实行人性化服务,尤其要尊重患者的合法权益和正当的利益,不能以自我为中心行事。 医学教.育网搜集

  与心理学的关系,就是要求我们的医护人员注意观察病人,了解病人及其家属所思所想,增强与患方的沟通和联系,增进感情,加强了解,化解误会和矛盾。

  与医事法学的关系,当然是最重要的,就是要求医疗机构及其医护人员依法行医。

  四、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要有维权的意识

  对于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而言,加强自律,依法行医是一个重要因素之一。因此,医务人员必须具有以下几个意识:首先是法律意识。在实际工作中,我们经常看到有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其日常医疗工作中,严重违反国家的卫生管理法律、卫生法规,违反技术操作规程、规范,不尊重患者的人身权利和其他与健康相关的权利,导致医疗侵权案件时有发生,这也是加剧医患纠纷的一个原因。医务人员应当注意学法、用法,注意依法行医。这里所说的“法”不应当单指全国人大颁布的法律,应当包括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颁发的卫生法律,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及其各部委颁布的部门规章,中华医学会等行业学会颁发的技术操作规范、规程,以及一些必要的地方法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依法行医,就是要在本医院的管理制度中贯彻国家的这些与医疗密切相关的法律规定,将一些与医疗行为密切相关的规定落到实处,让医务人员在日常诊疗工作中严格地依据法律的规定规范自己的医疗行为。这些法律基本上都有医师应当将与患者的病情、治疗等相关的信息告知患者的规定。可见知情同意权问题是医疗行为中的一个重要法律问题。切实履行医师的告知义务是依法行医的一个重要方面。

  其次是权利意识。法律制度说到底就是规范法律各方参与人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游戏规则。依法行医的实际结果就是保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而事实上,医患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是交叉对应的,医方的权利就是患方的义务,患方的权利就是医方的义务。医方滥用自己的权利,必然会侵害患者的义务,医方不适当履行自己的义务也可能导致患方权利得不到保障。我们谈医方维权,首先要求医方不要侵权,不要侵犯患者的合法权益,否则医方的权利不仅无法维护,而且还要承担侵犯患方权利的法律后果。对于医疗机构而言,其拥有法律规定的行医权,而这项权利的行使又以其履行法定的义务为前提,只有在充分履行法定义务的前提下行使行医权,才是恰当实施行医权。医疗告知和获得患方的授权就是医方的一项重要法定义务中,医务人员在对患者实施手术和有创检查、实验性医疗措施等医疗行为时,必须要取得患方的同意和认可,签署相关的法律文件。因此,从这个角度看,医方的行医权是一种法律规定与患方授权相结合的权利,医方必须要尊重患方的知情同意权。

  最后是自我保护意识。医方要维权,必须强调医务人员要有自我保护意识。上面谈到的法律意识、权利意识是医方正确开展医疗行为的重要保证,是在日常医疗行为中的维权,可以防范和避免医疗纠纷和医疗事故。但即使医方尽了最大努力,也难免会出现医患双方对某些医疗结果持不同看法的情况,对簿公堂终究难以避免。无论是行政机关处理还是到法院诉讼,都强调证据,有关机关注重的是法律事实,因此双方对于自己的主张需要用证据来加以证明。医疗损害赔偿案件的举证责任倒置问题似乎是近几年难以改变的事实,对于医疗行为的合法性,对于医方充分尊重患方知情同意权的客观情况,必须要用证据来证明。在涉及知情同意权问题时,医方需要向法庭提供完整的没有瑕疵的知情同意书。因此,医方如何将医疗信息告知患方,如何制作知情同意书就显得非常重要。医务人员履行医疗告知义务,制作知情同意书,必须要有自我保护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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