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赋予电子病历法律地位具有重要意义

2009-05-02 11:25  来源:医学教育网    打印 | 收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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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年7月25日电子病历随着信息时代的到来应运而生,它使用方便、成本低廉,而且包含的内容也极其丰富,非常有利于病案的网络化管理、统计分析等,对于远程会诊、信息共享,更是具有独到的好处。这些不论对医生还是患者,都受益匪浅。但鉴于电子病历修改的即时化,其原始性和真实性极易招致置疑,并且目前在法律上对此仍存在一些空白,如果产生医疗纠纷,作为证据,仍存尴尬。

  制作和管理有待法制化关于病历书写规范,目前相关的法律规定还只是局限在纸质病历上。由于国家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在对待电子病历上持审慎态度,还没有制定出关于电子病历的制作和管理方面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但是因为电子病历的科技特性和管理特点确实具有纸质病历不可比拟的优越性,各地都一直有医疗机构在尝试实施电子病历。当建立电子病历的医疗机构涉及医疗纠纷时,由于电子病历得不到法律上的正式承认,证据资格的真实性、合法性很容易遭受质疑,往往致使医疗机构无所适从,在法庭上丧失抗辩权。

  证据资格认定有待完善事实上,电子病历从其诞生的那一天开始就一直饱受争议。关于电子证据资格的认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以下简称《电子签名法》)第4条、第5条、第7条都有明确体现。 医学教.育网搜集

  对于电子证据的真实性认定,在《电子签名法》第8条中也做了明确规定,审查数据电文作为证据的真实性,应当考虑以下因素:(1)生成、储存或者传递数据电文方法的可靠性;(2)保持内容完整性方法的可靠性;(3)用以鉴别发件人方法的可靠性;(4)其他相关因素。

  而目前我国已经建立起来的电子病历计算机管理系统,对于生成、储存或者传递数据电文方法和保持内容完整性方法的可靠性方面,都有待于完善。主要问题是,这些电子病历系统的服务器由医疗机构自行保管,计算机系统管理员也是医疗机构工作人员,虽然有计算机访问权限的设定,但是这种设定完全由医疗机构自行控制。

  另外,在计算机的硬件设备上,对于用户多次访问的历史记录和可修改性,也缺乏权威的认证保证,因此,目前我国医疗机构的电子病历的真实性在司法实践中往往遭遇患方的质疑。

  增强打印电子病历法律效应的对策电子病历打印出来之后,就不属于电子病历了,而应当属于采用电脑制作的传统化的纸质病历。因此,只要其形式要件基本符合《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的要求,就应当认可其法律效力。

  针对目前计算机打印病历存在的主要问题,笔者建议医疗机构采取以下措施来增强打印病历的法律效力:1.保证及时打印。医疗机构在制作病历的过程中,写满一页应及时打印一页,如病程记录、护理记录等;或者完成一份独立文件及时打印一份文件,如住院志、手术记录等。医疗机构在及时打印上不方便的,应当在患者或其家属办理出院手续时,由医患双方共同打印病历,并由医患双方代表签名、归档。

  2.签名问题。医疗机构及时打印出来的每一页病历,都应当由病历制作者、医务工作执行者逐项签名,并遵循《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第4条规定,采用蓝黑墨水、碳素墨水笔来签字。 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

  加强电子病历真实性的举措对于无纸化的电脑终端显示病历,由于其病历内容显示方式与传统的病历明显不同,医疗机构具有保障电子病历真实性、完整性的义务。因此,在发生医疗纠纷时,医疗机构向法庭或者鉴定机构提交病历的同时,还需要就电子病历的真实性、完整性加以说明,并提出相关证据补强。笔者建议,医疗机构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电子病历系统的计算机主机、服务器由其他专业的、经过电子签名认证的机构托管。医疗机构与第三方管理机构在病历制作和管理的访问方式和权限上相互独立,严格限制医疗机构对主机的访问权限,杜绝医疗机构对服务器的直接干预和后台接触。

  2.用于电子病历制作和管理的计算机设备及技术,具有每次访问和修改的痕迹均完整记录的功能,并保证不能被修改或删除。

  随着医院信息化建设的深入,电子病历的实施终会成为必然,完善电子病历制作和管理标准并制定相关法律,都有利于保障电子病历的健康发展,对提高整体医疗水平、推动临床研究等都具有重大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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