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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证合法性决定证据效力

2009-05-02 11:13  来源:医学教育网    打印 | 收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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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影视作品中,我们经常看到一盘录音带、一段录像证据改变一个案件判决结果的情景,那么私下制作的证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呢?在医疗维权过程中,医院取证要注意什么呢?

  了解规定,维护权益《民诉法证据规则》第六十八条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其中,所谓的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方法是指以暴力、胁迫、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等侵害他人的人身权利的刑事违法行为方式;以给公民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失为要挟,迫使对方做出违背真实的意思表示的民事违法行为方式。

  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是指由具体法律条文规定给予的否定性社会评价,并依靠法律的强制惩罚性来维护的社会关系。由于它的禁止性来源于法律条文的具体规定,所以,只能根据具体法条规定具体分析单个行为。

  因此,不了解相关法律规定,以违法的方式私下取证,不但取得的证据不可以作为证据使用,而且很可能因为取证中的行为不当,引起违法甚至犯罪行为。那么怎样合法取证呢?

  自行取证,谨慎行事

  首先,侵害他人人身权利的行为应当避免,这样的取证不但没有证据的效力,而且会引发一系列法律责任问题。作为有着良好教育背景、社会地位崇高的医务人员,应当杜绝该行为的发生。如果有这样的事件发生,其所产生的恶劣的社会影响,对整个卫生系统和医疗机构的负面评价要远远超过对当事医师本人的刑事处罚,其社会效益的减弱要远远超过经济损失。

  第二,以录音、录像、拍照等方式取证的,如果条件允许,可以取得对方当事人的同意,在对方完全知情同意的情况下取得合法的证据。如果对方当事人不同意采用录音、录像、拍照等方式取证,或者事先没有告知对方当事人,没有取得对方同意而采取偷录、偷拍等方式取证的,应当保证是用合法、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取得的证据,这种合法性是要用可显示的方式表明的。

  区分场所,避免违法

  通常情况下,在公共场所内的偷拍、偷录的取证方式可以取得合法的证据效力。在法律上,他人的家庭区域被认为是个人的专属区域,未经房屋所有人的邀请和许可,不得随意进入,未经房主人的同意不可以采用偷拍、偷录的取证方式取得证据。在他人的休息室、盥洗室、更衣室、洗浴室、医疗检查治疗机构(产房、手术室、换药室)等场所,一般会直接涉及到他人隐私和侵害他人权益,该种场所不但不适宜取证,而且应当尽量避免在这种场所取证,以保证证据的合法性。不要因为场所的原因,而使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付水东流。

  接听电话,小心被偷录医疗工作人员在接听电话时要注意防止对方偷录取证行为的存在,在接听电话后,避免直接承认纠纷事实的存在;对医疗纠纷案件的关键问题,避免在电话中交流。纠纷的调节和谈判以直接面谈为宜,并做好笔录和签字。此外,如果医务工作人员需要电话取证,应当避免在电话中直接与对方展开辩论,不要试图说服对方什么问题,而应当诱导对方,把话题拉过来,取得我们需要的录音证据。电话不是辩论的法庭,也没有必要在电话中展开辩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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