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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师在执业过程中有哪些权利

2009-05-02 10:55  来源:医学教育网    打印 | 收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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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获知病情权

  执业医师为诊断和治疗患者的疾病,首先要询问患者的病因、病史。而患者一方一般不得拒绝医师的提问,必须全面、正确地把真实的病情告诉医师。《执业医师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医师有进行医学诊查、疾病调查、医学处置、出具相应的医学证明文件的权利。

  另外,医师的获知病情权还应包括有权获悉患者与疾病有关的“隐私”。医师在这里的获悉“隐私”行为并不构成侵犯隐私权。

  (二)诊疗方案决定权

  执业医师在诊疗活动中,具有对疾病诊断、治疗方案的决定权。《执业医师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医师在注册的执业范围内,选择合理的医疗、预防、保健方案。这就在法律上保障了执业医师在诊疗方案上的决定权。

  医师拥有诊疗方案的决定权,但并不排斥患者对自身利益的自主意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医疗机构施行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必须征得患者同意。”

  医师的诊疗方案决定权,还表现为医师有权为患者提供医学意见或医学建议、出具医学证明文件等责任。

  (三)处方权

  所谓处方权,就是医师根据病情选用药物的权利,就叫处方权。 医学教.育网搜集

  医师在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后,必须在所执业的医疗机构进行处方权登记,才取得处方权。

  执业医师只准在法定的执业范围内使用处方权。滥用或越权造成不良后果的,其过失行为不能豁免,而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处方权是执业医师的独占权。医疗单位授予某一医师处方权是一种很庄重的形式。同样,取消医师的处方权也是一种非常严厉的处分。

  (四)受益权

  《劳动法》第三条规定,劳动者享有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

  《执业医师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医师有权获取工资报酬和津贴,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执业医师的执业行为是一种特殊的脑力劳动,有权取得与此种劳动相对应的劳动报酬。

  行医权中的这种受益权还表现在医师在非工作岗位上只要行使了行医权就应获得相应的报酬。

  (五)强制缔约权

  医疗合同中的强制缔约,不但表现为医方不得拒绝患方的就医要求,还表现为医方在特殊情况下可强制与患方缔约。比如:医师不得对危、急、重患者拒绝治疗,这是患方对医方的强制缔约;比如:对传染病人实行强制隔离治疗;对吸毒人员实行强制戒毒治疗,这是乙方对幻方的强制缔约。这种强制缔约权只限于对法定的危、急、重患者或传染病人行使,在非法定的情形下仍然要适用要约、承诺的方式。 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

  需要指出:虽然这种缔约方式是强制的,但仍然是为患者提供了医疗服务,患方不能拒绝付款

  (六)病史资料使用权

  《执业医师法》第二十一条指出:医师在执业活动中有权从事医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学术团体。这实际上包含了医师可以占有,并无偿使用在行医中获取的医学资料。

  医师在行使行医权中获取的病史资料,有法定的保管权和法定范围内的使用权。如《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病史资料只能是在行使行医权过程中取得,其使用也只能是在医学界内部研究或交流。若向医学领域外泄露患者的隐私并造成了严重后果的,就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

  (七)过失豁免权

  医疗行业是一种高风险的行业,根据风险合理分配原则,这种风险应由医患双方共同承担,其表现形式就是医师享有过失豁免权。这里说的过失仅指一般过失。

  医疗案件中确定为重大过失时,执业医师要承担民事责任;属故意行为的要承担刑事责任。

  医师与医疗机构是一种职务代理关系。代理人(医师)在代理的范围内相对独立地进行诊疗活动。其代理活动中出现的一般不良后果,责任是由被代理人(医疗机构)来承担的。医师只有因重大过失或故意行为,给医疗机构造成损失的情况下,才承担法律责任。也就是说医师在行使行医权的过程中,一般过失是免于追究法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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