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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鉴定中鉴定专家的抽取和确定

2009-05-02 10:45  来源:医学教育网    打印 | 收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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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鉴定专家的抽取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由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专家鉴定组进行。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应当建立专家库。参加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相关专业的专家,由医患双方在医学会主持下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在医疗纠纷鉴定实践中,往往各地医学会把建立的专家库输入到电脑里,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将需要排除、回避的人员和单位的名称从专家库中排除出去,在从剩余的专家中,通过随机排号的方式,分别由医患双方的代表,分别抽取专家。为了保障鉴定会的正常进行,医学会还会在抽取的必要专家后,双方当事人还应当按照上述规定的方法各自随机抽取一个专家作为候补,备用专家,在约定的专家不能够参加鉴定会的情况下,及时加入到鉴定会中。

  随机抽取结束后,医学会当场向双方当事人公布所抽取的专家鉴定组成员和候补成员的编号并记录在案。

  二、外地专家的聘请、加入

  如果现有专家库成员不能满足鉴定工作需要时,医学会应当向双方当事人说明,并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从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其他医学会专家库中抽取相关学科专业组的专家参加专家鉴定组;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医学会专家库成员不能满足鉴定工作需要时,可以从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医学会专家库中抽取相关学科专业组的专家参加专家鉴定组。

  通常情况下,医疗事故鉴定专家库的选取原则,采取就近原则。也就是在发生医疗纠纷的所在地医学会专家库鉴定为原则;在特殊情况下,医学会根据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需要,可以组织医患双方在其他医学会建立的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相关专业的专家参加鉴定或者函件咨询。这种“特殊情况”是指的本地的专家库中没有相关专业技术人员,或者相关技术人员已经不足以组成鉴定专家库进行鉴定,需要从其体地方的专家库中调取专家进入本地专家组的情况。

  在医疗事故鉴定的过程中,患者及其家属往往认为,产生医疗纠纷的医疗机构在当地就是比较有影响的医院,医疗专家大部分就在该医院,其体的专家也都是与这些医院存在这样、那样的关系。这样组成的专家组是很难做出公正的鉴定结论的。所以,往往会主动申请到其体地区鉴定,或者鉴定组全部成员由外地的专家组成。这样的愿望是很难得到满足的。从医疗事故鉴定的法规规定上看就根本是不可能的。

  三、鉴定专家的资质要求

  我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对于专家库的组成人员的专业素质提出了相关要求,专家库由具备下列条件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组成:

  (一)有良好的业务素质和执业品德;

  (二)受聘于医疗卫生机构或者医学教学、科研机构并担任相应专业高级技术职务3年以上;

  为弥补地方医疗鉴定专家的不足,同时规定:符合上述条件并具备高级技术任职资格的法医可以受聘进入专家库。

  从相关法规的规定看,具备进入鉴定专家库的专家,必须是高级技术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以进入专家库的专家必须是医疗卫生相关专业及其法医。

  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聘请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和法医进入专家库,可以不受行政区域的限制。

  在医疗事故鉴定书的尾部,应当将相关的鉴定专家的姓名、专业技术职称、所从事的专业等信息列明。如果患者及其家属对医疗事故鉴定结论存在异议的可以向相关部门提出。

  四、鉴定专家组的构成

  我国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专家鉴定组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实行合议制。专家鉴定组人数为单数,涉及的主要学科的专家一般不得少于鉴定组成员的二分之一;涉及死因、伤残等级鉴定的,并应当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法医参加专家鉴定组。

  我国的医疗事故鉴定,采取的是三人、五人和七人制的单数,合议制,原因很简单,是为了能够形成表决意见。才有“少数服从多数”的表决方式,最终的鉴定意见按照多数专家的鉴定意见做出。比如:一个产妇在剖宫产手术准备前由于麻醉不当死亡的,那么,关于麻醉专业的鉴定专家和妇产科专业的鉴定专家总数,不少于鉴定专家组成员的一半。如果是涉及到死亡、伤残鉴定的,还应当随机抽取法医参见到鉴定专家组中。

  如果是从其他医学会建立的专家库中抽取的专家,由于种种原因无法到场参加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可以以函件的方式提出鉴定意见。也作为鉴定组成员的意见。 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

  五、鉴定专家回避制度

  刚才在前文中已经提到了,往往各地的医疗事故鉴定,都受到地方势力的影响,为了尽量减少这种影响对医疗事故鉴定造成的不利,在我国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也专门设计了,回避制度。在我国相关的诉讼法中也有相关的规定。因此说回避制度是保障诉讼、鉴定程序公开、公正的制度保障。在患者及其家属抽取鉴定专家的过程中医学会的工作人员会向患者及其家属说明有关的情况,在抽取专家前后,都会要求患者及其家属确认,是否回避的请求。那么,在什么样的情况下,患者及其家属可以申请回避,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

  我国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专家鉴定组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当事人也可以以口头或者书面的方式申请其回避:

  (一)是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与医疗事故争议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鉴定的。

  从上面可以申请回避的理由可以看出,与当事人任何一方有各种关系,可能造成鉴定无法公正进行的都可以成为申请回避的理由!回避制度的设立对医患双方当事人都是平等的,对其中任何一方有利害关系的都可以成为申请回避的理由;另外,只要可能存在影响鉴定是事实存在就可以申请回避,不以事实上确实造成了对医疗事故鉴定的影响为必要条件。通俗的讲,就是即便是真的不会造成鉴定影响的,也可以要求回避。即便是鉴定结果客观、公正,但是,由于回避制度没有履行好的,患者及其家属仍然可以以“鉴定专家依法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为由,申请撤销原鉴定结论,申请再次鉴定。

  六、鉴定专家依法、独立鉴定原则

  同时,为了保障医疗事故鉴定的顺利进行,我国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也规定了,保障鉴定专家依法鉴定的原则。

  《条例》规定,专家鉴定组依照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运用医学科学原理和专业知识,独立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对医疗事故进行鉴别和判定,为处理医疗事故争议提供医学依据。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干扰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不得威胁、利诱、辱骂、殴打专家鉴定组成员。专家鉴定组成员不得接受双方当事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

  从医疗事故纠纷法律实务看,即时医疗鉴定专家在鉴定的过程中,已经严格的遵守了法律、法规的规定,但是,“主观倾向性”仍然是不可能完全避免的。患者及其家属在医疗事故鉴定过程中仍然处于“弱势”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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