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卫生局、市直各医院:
依据《护士条例》和《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结合省护士执业管理工作的实际情况,现将2009年护士执业注册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护士执业注册
(一)申请执业注册
1、对象及条件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在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完成教育部和卫生部规定的普通全日制3年以上的护理、助产专业课程学习,包括在具有承担中、高等医学院校护理教学任务的、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完成8个月以上护理临床实习,并取得相应学历证书;
(3)通过卫生部组织的护士执业资格考试;
(4)符合健康标准(详见《办法》第六条)。
2、申请护士执业注册,应提交下列材料
(1)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1份;
(2)申请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原件经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后退还申请人);
(3)申请人学历证书及专业学习中的临床实习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
(4)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
(5)二级及以上医院出具的6个月内健康体检合格证明;
(6)受聘医疗卫生机构聘任证书及复印件1份;
(7)《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1份;
(8)正面免冠白底彩色小二寸近照1张。
3、其他情形
(1)护士注册申请应当自通过护士执业资格考试之日起3年内提出;逾期提出申请的,除提交上述材料外,还应当提交具有承担中、高等医学院校护理教学任务的、二级以上综合医院接受3个月临床护理培训并考核合格的证明。
(2)医疗卫生机构可以为本机构聘用的护士集体申请办理护士执业注册。
(二)未换发护士执业证书
1、对象及条件
2008年没有换发护士执业证书且注册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执业的。
2、未换发护士执业证书,应提交下列材料
(1)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1份;
(2)申请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原件经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后退还申请人);
(3)二级及以上医院出具的6个月内健康体检合格证明;
(4)《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1份;
注:办理护士集体换证时,同一医疗机构只需提交1份《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5)原颁《护士执业证书》正、副本原件;2008年5月12日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的《护理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6)2006、2007、2008年三个年度继续医学教育学分证明;
(7)能够承担中、高等医学院校护理教学任务的二级以上综合医院接受3个月临床护理培训并考核合格的证明;
(8)正面免冠白底彩色小二寸近照1张。
3、其他情形
在未换发护士执业证书前,需要办理变更或其他事项的护士,按照原有规定办理。
二○○九年九月二十二日
附件:1
2009年护士注册材料集中审核时间安排及相关注意事项
一、时间安排
请各县(区)于2009年10月31日前将材料报市卫生局。
二、上报材料中有关注意事项:
1、身份证由市卫生局审核后,其复印件背面须加盖印章后上报,原件退还本人。
2、照片必须是证件照,正面免冠白底彩色小二寸近照。
3、须有正式聘书,聘期不得少于一年;有效聘期不得短于今年12月31日。
4、各县卫生局、省直各医院需上报汇总表,填报日期统一为2009年10月31日。
附件: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