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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泰安执业药师资格考试报名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0-06-25 08:31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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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局),市直各部门,中央、省属驻泰各单位:

  根据省人事考试中心《关于2010年度出版、执业药师、企业法律顾问、造价工程师职(执)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考函〔2010〕3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将2010年度出版、执业药师、企业法律顾问、造价工程师职(执)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报名方式

  2010年度出版、执业药师、企业法律顾问、造价工程师职(执)业资格考试报名采取网上报名、现场确认、网上缴费的方式进行。考生可登陆泰安人事考试网(taks.tars.gov.cn)进行网上报名、网上缴费。考生应按照网上报名流程如实填写、提交本人报考信息并上传照片(一年内免冠证件照),下载《资格考试报名表》,经单位核实并签字、盖章后,按属地原则集中到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部门办理审核、确认手续。审核和确认时应提供的材料包括:

  (一)考生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

  (二)单位盖章后的《资格考试报名表》(一式两份);

  (三)学历(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

  (四)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

  (五)单位出具的从事相关工作年限的书面证明1份。

  网上报名时间:2010年6月28日至7月12日,逾期不再受理。现场确认时间:7月12日至7月15日。网上缴费时间:请考生于7月17日前完成网上缴费,逾期不缴费的,报名信息视为无效。下载打印准考证时间:考前一周,出版、造价工程师考试报名成功考生登陆山东人事考试信息网(www.rsks.sdrs.gov.cn)下载打印准考证,执业药师、企业法律顾问考试报名成功考生登录泰安人事考试网(taks.tars.gov.cn)下载打印准考证,不再另行通知。

  市直单位考生请到泰安市人事考试中心现场确认(地址:东岳大街143-6号,泰安市人才市场南四楼404室,报名联系电话:8298459,6263396)。

  县市区报考人员由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局)进行资格审核,时间截止到7月15日。具体确认时间和地点由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部门自行安排。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

  二、各职(执)业资格考试科目、具体考试时间及报名条件见附件。

  三、收费标准

  出版:每人每科62元;执业药师:每人每科58元;企业法律顾问:每人每科58元;造价工程师:工程造价案例分析114元,其他三个科目分别为57元。

  四、有关事项和要求

  (一)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分为初级和中级两个级别,两个级别均设《出版专业基础知识》、《出版专业理论与实务》两个科目。各科目均由客观题和主观题两部分组成。考试采用网络阅卷,在专用答题卡上作答。考生须注意以下事项:1、答题前要认真阅读答题注意事项(专用答题卡首页);2、客观题部分使用2B铅笔填涂,主观题部分使用黑色墨水笔作答;3、在专用答题卡规定的题号和位置上作答。

  (二)执业药师、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全部为客观题,在答题卡上作答。

  (三)造价工程师考试使用由全国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培训教材编写组编写的2009年版《全国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和《全国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培训教材》。考试仍设4个科目,其中《建设工程技术与计量》科目分为“土建”与“安装”两个子专业,报考人员根据工作实际选报其一。《工程造价案例分析》科目为主观题,在答题纸上作答,其它科目为客观题,在答题卡上作答。

  (四)参加出版、造价工程师考试的考生,应考时须携带黑色墨水笔、2B铅笔、橡皮、计算器(无声、无文本编辑功能)。参加执业药师、企业法律顾问考试的考生,应考时须携带黑色墨水笔、2B铅笔、橡皮,企业法律顾问考试《企业管理知识》科目作答时可使用无声、无文本编辑功能的计算器。

  五、特别声明:(1)对以往在各类人事考试中严重违纪被通报,给予“两年内不得再次参加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处理的考生,凡处理时间不满两年的,取消其2010年报考资格(对违反规定又报考的,考务费一律不退还)。(2)过期身份证视为无效,影响考试责任自负。(3)考生在报名时,由于自身原因报错专业、级别或填错个人信息而不能正常参加考试的,或者在考试时,由于答题卡上填涂的考试科目等项目不一致而导致考试成绩出现问题的,后果自负。(4)考生要于考前一周下载准考证,届时不下载影响考试,责任自负。

  附件1:

  2010年度出版、执业药师、企业法律顾问、造价工程师职(执)业资格考试时间表

考试名称 考试时间 考试科目
出版职业资格考试 10月17日 9:00—12:00 出版专业基础知识(中、初级)
14:00—17:00 出版专业理论与实务(中、初级)
执业药师资格考试 10月16日 9:00—11:30 药学(中药学)专业知识(一)
14:00—16:30 药学(中药学)专业知识(二)
10月17日 9:00—11:30 药事管理与法规
14:00—16:30 综合知识与技能(药学、中药学)
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 10月23日 9:00—11:30 综合法律知识
14:00—16:30 经济与民商法律知识
10月24日 9:00—11:30 企业管理知识
14:00—16:30 企业法律顾问实务
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 10月23日 9:00—11:30 工程造价管理基础理论与相关法规
14:00—17:00 工程造价计价与控制
10月24日 9:00—11:30 建设工程技术与计量(土建、安装)
14:00—18:00 工程造价案例分析

  附件2:

  出版报名条件

  (一)报名参加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的人员,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各项法律,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宣传出版工作的方针、政策,热爱出版工作,恪守职业道德。

  (二)报名参加出版专业初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第(一)条所列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取得大学专科以上学历。

  2、《暂行规定》发布之日(2001年8月7日)前,已受聘担任技术设计员或三级校对专业技术职务。

  (三)报名参加出版专业中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第(一)条所列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取得大学专科学历,从事出版专业工作满5年。

  2、取得大学本科学历,从事出版专业工作满4年。

  3、取得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出版专业工作满2年。

  4、取得硕士学位,从事出版专业工作满1年。

  5、取得博士学位。

  6、《暂行规定》发布之日前,按国家统一规定已受聘担任助理编辑、助理技术编辑、二级校对专业技术职务满4年。

  7、《暂行规定》发布之日前,受聘担任非出版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从事出版专业技术岗位工作满1年。

  对在《暂行规定》发布之日前,按国家统一规定已受聘担任出版专业初级或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只参加相应级别“出版专业理论与实务”一个科目的考试,考试合格者即可取得出版专业相应级别的职业资格证书。

  根据原人事部办公厅《关于部分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安排和考试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厅发〔2004〕45号)第三条规定,应届毕业生可参加本年度出版专业初级资格考试,在报名时,对尚未获得学历证书的应届毕业生,可持能够证明其在考试年度可毕业的有效证件(如学生证)和学校出具的应届毕业证明报名。

  执业药师报名条件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获准在我国境内就业的其他国藉的人员,遵纪守法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均可参加执业药师资格考试:

  (一)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中专学历,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7年。

  (二)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大专学历,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5年。

  (三)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学历,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3年。

  (四)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第二学士学位、研究生班毕业或取得硕士学位,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1年。

  (五)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博士学位。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试《药学(或中药学)专业知识(一)》、《药学(或中药学)专业知识(二)》两个科目。

  (一)中药学徒、药学或中药学专业中专毕业,连续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20年。

  (二)取得药学、中药学专业或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连续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15年。

  企业法律顾问报名条件

  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可报名参加考试:

  (一)取得法律类、经济类或相关专业大专学历,工作满5年,其中从事企业法律或经济工作满3年。

  (二)取得法律类、经济类或相关专业本科学历,工作满3年,其中从事企业法律或经济工作满1年。

  (三)取得法律类、经济类或相关专业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工作满2年。

  (四)取得法律类、经济类或相关专业硕士学位,工作满1年。

  (五)取得法律类、经济类或相关专业博士学位。

  (六)不具备上述规定的学历,但通过国家统一组织的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取得经济专业技术初级资格,并从事企业法律或经济工作满5年。

  符合上述相应的报名条件,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试部分科目。

  (一)通过考试取得律师资格,并按国家有关规定评聘为三级(中级)以上律师专业技术职务,从事企业法律或经济工作满1年,可免试《综合法律知识》、《经济与民商法律知识》2个科目。

  (二)通过全国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取得经济专业技术中级资格,并受聘担任经济师专业技术职务,从事企业法律或经济工作满1年,可免试《综合法律知识》、《企业管理知识》2个科目。

  (三)参加全国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取得中级资格,同时通过考试取得律师资格,并按国家有关规定评聘为三级(中级)以上律师专业技术职务,从事企业法律或经济工作满1年,可免试《综合法律知识》、《经济与民商法律知识》、《企业管理知识》3个科目。

  按照国人部发[2005]55号文件要求,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也可报名参加考试:

  (一)取得非法律类、经济类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工作满7年,其中从事企业法律或经济工作满5年;

  (二)取得非法律类、经济类专业大学本科学历,工作满5年,其中从事企业法律或经济工作满3年;

  (三)取得非法律类、经济类专业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工作满4年,其中从事企业法律或经济工作满2年;

  (四)取得非法律类、经济类专业硕士学位,工作满3年,其中从事企业法律或经济工作满1年;

  (五)取得非法律类、经济类专业博士学位,从事企业法律或经济工作满1年。

  造价工程师报名条件

  (一)全科考试报名条件(四科级别)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纪守法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均可申请参加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

  1、工程造价专业大专毕业后,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五年;工程或工程经济类大专毕业后,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六年。

  2、工程造价专业本科毕业后,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四年;工程或工程经济类本科毕业后,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五年。

  3、获上述专业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和获硕士学位后,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三年。

  4、获上述专业博士学位后,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二年。

  (二)免试部分科目条件(二科级别)

  在《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1996]77号,1996年8月26日)下发之日前,已受聘担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试“工程造价管理基础理论与相关法规”、“建设工程技术与计量”两个科目,只参加“工程造价计价与控制”、“工程造价案例分析”两个科目的考试。

  1、1970年(含1970年,下同)以前工程或工程经济类本科毕业,从事工程造价业务满15年。

  2、1970年以前工程或工程经济类大专毕业,从事工程造价业务满20年。

  3、1970年以前工程或工程经济类中专毕业,从事工程造价业务满25年。

  注:以上所有考试报名条件中有关学历的要求是指经国家教育部门承认的正规学历,从事专业工作年限的要求是指报名人员取得学历前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时间的总和,其截止日期为201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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