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卫生部医师资格考试委员会([2009]14号)公告规定,现将全市医师资格考试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试报名时间及地点:
(一)网上报名时间:2009年2月20日-3月22日,网上报名地址:www.nmec.org.cn。如考生只在网上填报个人信息,未到现场进行资格审核及信息确认,网上填报信息无效(未网报者可以现场补报名)。
(二)现场审核及报名时间:2009年3月23日—4月9日(含星期六、星期日)。为方便考生,各县(区)卫生局负责辖区内(含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考生现场报名和初审工作。市直属医疗卫生单位(含市卫生局审批的民营医疗机构)在市卫生技术管理中心现场报名和审核(4月8日—4月9日)。4月10日-4月15日巴中考点审核各县(区)卫生局报名点资料并汇总,上报省考区办公室复核。
二、报名条件:
(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报考执业医师资格:
1、医学专业本科毕业(含2002年10月31日前成人高等教育、电大、自考)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试用期满一年的。
2、医学专业专科毕业,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在合法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满二年的;医学专业中专毕业,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在合法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满五年的。
3、在《执业医师法》颁布前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业专科学历并已经转正,但未取得医师职务任职资格者,可凭转正证明和转正后连续工作两年以上并考核合格证明申请报考执业医师资格考试。在《执业医师法》颁布前具有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业学历并已经转正,取得医士职务任职资格,但未取得医师职务任职资格者,可凭医士职务任职资格证明和所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连续从事医士业务工作五年以上或从事医士业务工作时间和取得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后执业时间累计满五年的证明申请报考执业医师资格考试。
4、中医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1998年6月26日前已取得医士职务任职资格而获准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认定,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在合法医疗机构中工作满五年的。
5、中医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不具备医学专业学历和医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1998年6月26日前取得有效行医资格的传统医学师承或确有专长人员,可直接申请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的资格考核;1998年6月26日前未取得有效行医资格的传统医学师承或确有专长人员及1998年6月26日后作为传统医学师承或确有专长人员参加医师资格考试的,需符合《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办法》有关规定,方可向所在地县(区)卫生局申请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的资格考核。经医师资格考试资格考核合格并推荐的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可以报名参加中医类别医师资格考试。
(二)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报考执业助理医师资格:
1、医学专业专科毕业(含电大、自考)或医学专业中专毕业(含电大、自考)在合法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试用期满一年的。
2、中医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不具备医学专业学历和医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1998年6月26日以前已经县级以上中医(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有效行医资格,并经2008年或2009年医师资格考试资格考核合格。
(三)报名资格说明:
1、合法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是指医院、中医院、卫校、疾控中心(防疫站)、保健院、血站、单采血浆站、卫生院、卫生所、村卫生站、专科疾病防治机构、私人诊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
2、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符合报名资格的,可以报考临床类别医师资格考试,并须提供《四川省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许可证》。
3、卫生职高毕业生和护士、助产士、药剂、医学检验、卫生管理系的大中专毕业生不得参加医师资格考试。中医类别专业的毕业生不得报考临床、口腔、公共卫生类别医师资格。
4、具有临床医学专业学历,试用期在医疗机构检验科工作的,可以参加临床类别医师资格考试。具有医学营养专业学历的,可以根据试用期的工作岗位报考临床或公共卫生类别的医师资格考试。
5、已获得临床执业医师资格和临床助理医师资格的人员,并取得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中医专业学历或者脱产两年以上系统学习中医药专业知识或参加过省级中医(药)行政部门批准举办的西医学习中医培训班,并系统学习了中医药基础和中医临床主要课程的,可以分别申请参加相同级别的中西医结合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
6、1998年6月26日前取得有效行医资格的传统医学师承或确有专长人员,可直接申请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的资格考核;1998年6月26日前未取得有效行医资格的传统医学师承或确有专长人员及1998年6月26日后作为传统医学师承或确有专长人员参加医师资格考试的,需符合《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办法》有关规定,方可申请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的资格考核。
7、执业助理医师报考执业医师须参加实践技能考试。
8、军队医师要在考点参加国家统一组织的实践技能考试和医学综合笔试。
9、1999年1月1日以后入学的卫生职工中等专业的学生毕业后不能报考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
10、医学成人学历教育不作为执业医师资格考试的依据。但2002年10月31日前,成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各类高等学校远程教育的医学类专业学历教育除外。2002年10月31日前,职业技术学院、非医药卫生类专科学校医学类专业学生,毕业后取得的医学学历可作为医师资格考试报名的学历依据。
11、2001年9月1日以后入学,未取得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和省级以上卫生、中医药行政部门批准,并未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的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业学历的人员,其学历不作为医师资格考试报名的学历依据。其中,取得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设置、医学专业设置未经省级以上中医药管理部门同意的中等专业学校中医、中西医结合医学专业学历的人员,2001年9月1日以后入学的,其学历可以作为医师资格考试报名的学历依据。2006年9月1日以后入学,其学历不再作为医师资格考试报名的学历依据。
2006年9月1日以后入学,取得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高等学校中医学专业中西医结合方向本、专科学历的人员以及取得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设置、医学专业设置经省级以上中医药管理部门同意的中等专业学校中医学专业中西医结合方向学历的人员,只能报考中医类别中医学专业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
12、2001年9月1日以后入学的人员,取得的医学成人中专学历不作为医师资格考试报名的学历依据。
13、具有高等医学专科学历,2007年参加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合格,连续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的,可申请报名参加2009年执业医师资格考试。具有中等医学专业学历,2004年参加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合格,连续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的,可申请报名参加2009年执业医师资格考试。
14、连续两年参加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未合格者需到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进修半年,取得合格证明材料方能报名。
15、医师资格考试报考人员试用期截止至2009年8月31日。考生报名后未按期完成试用的,取消报名资格。
三、报考类别:
(一)临床(含内、妇、儿、外、传染、眼科、耳鼻喉科、皮肤、精神科、x线诊断、超声诊断、核医学、病理、康复、麻醉);
(二)中医(含中内、中妇、中儿、中外、针灸、皮肤、中医五宫、肛肠、骨伤、推拿理疗、中西医结合);
(三)口腔;
(四)公共卫生(含流行病学、“五大”卫生)。
四、报名所须材料及资格审核排序要求:
(一)网上报名打印的或现场报名填写的《医师资格考试报名暨授予医师资格申请表》一式三份;
(二) 毕业证书复印件两份(附原件);自考毕业者,还要提供自考成绩单;卫生职高起点医学中专的,除提供中专毕业证外,还要提供卫生职高毕业证。
(三)本人有效身份证复印件两份(附原件);
(四)试用机构出具的试用期满一年并考核合格证明两份(统一格式);
(五)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后连续工作2年或5年的证明两份(统一格式);
(六)《医师资格证书》复印件两份(附原件);
(七)《医师执业证书》复印件两份(附原件);
(八) 考生所在单位有效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两份(附原件)或《四川省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许可证》复印件两份(附原件);考生报考类别和专业要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中的诊疗科目相符合;
(九)1998年6月26日前取得有效行医资格的传统医学师承人员报考中医类医师资格考试还须提交两份:①2008年或2009年的医师资格考试资格考核合格证明;②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试资格考核推荐意见表;③1998年6月26日前取得的有效行医资格证明;④师承合同和出师证明;⑤试用期满考核合格证明;⑥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试资格考核记录;⑦高中以上文化程度或具有同等学历毕业证复印件(附原件)。⑧提供1999年至2008年医师资格考试实践技能考试准考证或者综合笔试准考证的人员可不提供第④条的材料;⑨有效行医资格证明材料包括个体行医证、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乡村医生证,乡镇卫生院的人员须提供所在单位原始档案并加盖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公章; 其余必备资料与其他考生报名要求一致。
机构无印章的个体医疗机构出具的试用期考核合格证明、连续工作2年或5年的考核合格证明须由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加具意见。
(十)小二寸免冠正面半身同底照片8张。
以上所有材料必须加盖单位行政公章,并按以上顺序排序。
五、考试时间:
(一)实践技能考试:2009年7月1日—7月15日;
(二)医学综合笔试:2009年9月12日—9月13日;
六、考试基本内容:
详见2009年版考试大纲。
七、考试地点:
详见准考证。
八、收费:
实践技能考试费、医学综合笔试费按省物价局、省财政厅规定收取;传统医学师承及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费按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川价函(2000)129号文件规定执行:每人100元(县级收取50元,市、省两级收取50元)。
特此公告
二OO九年三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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