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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31日 19:00-2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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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情专业解读:及时修改相关规章和文件是《医师法》落地保证!为帮助大家进一步了解,具体内容医学教育网小编将搜集到的信息分享如下:
8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经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22年3月1日起施行。《医师法》是对1998年颁布、1999年施行的《执业医师法》作的全面系统修订,条文从现行法的6章48条修改为7章67条。
文:中国卫生法学会副会长郑雪倩
北京市华卫律师事务所岳靓
及时修改相关规章和文件是落地保证。此次《医师法》修改内容较多,改动幅度较大,现有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有与《医师法》不协调、不一致的地方,应及时结合《医师法》进行修改与调整。
例如,在考试、执业范围方面,《医师法》提高了成为医师的门槛,将报考助理医师资格考试的学历条件由中专提升为大专;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满三年或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可以参加中医医师资格考试;医师经培训考核可以增加执业范围;中医、中西医结合医师可以在其他临床科室执业;中、西医师可以互相学习相关技术,经培训考核合格可以使用相应技术等。
现行的《医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资格规定》《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关于医师执业注册中执业范围的暂行规定》等应做出相应调整,与《医师法》衔接,使《医师法》有效落地。
建立新的制度和机制体系是重要支撑。此次《医师法》做出了许多全新的规定,还需要有配套的制度和机制体系支持,才能让法律真正在实践中落地。
《医师法》第六条对医师医学专业技术职称设置、评定和岗位聘任制度作出全新的诠释,将职业道德、专业实践能力和工作业绩作为重要条件,因此建立科学的职称评定、聘任体系是当务之急。
《医师法》第四十四条提出,国家建立健全体现医师职业特点和技术劳动价值的人事、薪酬、职称、奖励制度。此条涉及的内容都是对医师合法权益的重要保障措施,需要相关部门认真调研、探讨,制定相应的制度、机制体系。《医师法》规定了对从事特殊岗位工作的医师、在基层和艰苦边远地区工作的医师、在医疗卫生服务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医师给予津贴、补贴、表彰、奖励等,进一步激发医师工作的积极性。因此,只有完善医师的津贴、补贴、表彰、奖励等保障制度,方能有效地调动医师积极性,实现法律制定的初衷。
随着时代和科技的发展,新疾病、新技术、新方法都在不断涌现,《医师法》鼓励医师在遵守医学伦理规范,依法通过伦理审查,取得书面知情同意之后,在临床治疗中积极探索,在循证医学的指引下建立拓展性用药制度,有利于攻克疑难杂症,让患者得到及时治疗。
《医师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对药物、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和其他医学临床研究以及拓展性用药作出的新规定和衔接,也需要在实践中制定相应工作开展的制度、流程,保证其在法律指引下正确执行。
完善医疗卫生机构内部规章制度是落地关键。《医师法》对医疗卫生机构的工作也提出了很多新要求,在人员的聘用、薪酬、职称评定、奖励激励、执业规则、培训考核、保障、医德医风、法律责任等方面,都作了详细的规定。医疗卫生机构应按照《医师法》的要求,及时制定、修改、建立适合本机构的规章制度,严格落实《医师法》的规定,促进医院法治化建设。
完善医师继续教育和培训体制机制是重要途径。医师的继续教育和培训是提升医师业务技术、落实《医师法》的重要方式。《医师法》规定了国家、政府有关部门、行业组织、医疗卫生机构、医学院校在医师教育和培养中的责任。对医师的教育和培训,不仅仅是医学知识和技术的专业教育方面,还要从相关法律法规、医学人文知识、医德医风等方面加大力度,提高医师队伍的整体服务能力和素质。
国家制定医师培养规划,应适应改革方向和社会需求。政府有关部门制定医师培训计划,为医师接受继续医学教育提供条件。行业组织应当为医师接受继续医学教育提供服务,创造条件。医疗卫生机构要保证本机构医师接受继续医学教育。医师个人也应当重视自身能力素质的提升。
建立正常医疗秩序和医务人员安全保障制度是落实《医师法》的重要举措。维护医师人身安全和正常医疗秩序也体现了对患者生命健康安全和利益福祉的保护,医务人员是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守卫者。《医师法》规定阻碍医师依法执业,干扰医师正常工作生活,侵犯医师人格尊严和人身安全的行为应受法律处罚。
北京市出台了《北京市医院安全秩序管理规定》,上海市出台了《上海市医疗卫生人员权益保障办法》,在保护医务人员权益和维护医疗秩序方面都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全国各地可以参照尽快制定符合本地实际情况的规定,创造良好的就医环境,保障医疗卫生服务正常开展。
完善监管制度是促进《医师法》贯彻实施的保障。法律的实施既需要大家自觉遵守,同时也需要国家多部门的多元化监督和强制力。《医师法》规定了多部门在医师管理工作中的责任,专章规定法律责任,违反《医师法》的行为将受到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行政处罚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政府相关部门、行业组织、医疗卫生机构、医师和社会应形成多元监管体系,加大监管力度,促进社会共治,维护人民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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