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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情2021年临床助理医师考试:早期心力衰竭诊断要点,相信是考生们关注的事情,医学教育网小编整理了考试重点内容,希望对考生复习有所帮助。
第九章 妊娠合并内、外科疾病 第一节 妊娠合并心脏病
妊娠合并心脏病是围生期严重的妊娠合并症。妊娠、分娩及产褥期心脏的血流动力学改变,均可加重心脏疾病患者的心脏负担而诱发心力衰竭,在我国孕产妇死因顺位中高居第二位,为非直接产科死亡原因的首位。
一、妊娠、分娩对心脏的影响
心衰风险增加、剖宫产机会多。
二、心脏病对妊娠、胎儿的影响
(一)对妊娠的影响
(二)对胎儿的影响
1.先天性心脏病病变程度重,有发绀者,由于缺氧,可导致流产、早产、死胎、胎儿生长受限、胎儿窘迫及新生儿窒息的发生率均明显增高。
2.胎儿患先心病及其他畸形的机会增加,如室间隔缺损、肥厚型心肌病等均有较高的遗传性。
3.某些治疗心脏病的药物对胎儿存在潜在的毒性反应。
三、临床表现与诊断
(一)临床表现 有以下几项时应诊断:
1.妊娠前有心脏病的病史及风湿热的病史。
2.出现心功能异常的有关症状,如劳力性呼吸困难、经常性夜间端坐呼吸、咯血、经常性胸闷胸痛等。
3.发绀、杵状指,持续颈静脉怒张。
4.心脏听诊有舒张期杂音或粗糙的全收缩期杂音。
5.心电图有严重的心律失常,如心房颤动、心房扑动、三度房室传导阻滞、ST段及T波异常改变等。
6.X线胸片或二维超声心动图检查显示显著的心界扩大及心脏结构异常。
(二)心功能分级
Ⅰ级:一般体力活动不受限制。
Ⅱ级:一般体力活动稍受限制,活动后心悸、轻度气短,休息时无症状。
Ⅲ级:一般体力活动明显受限制,休息时无不适,轻微日常工作即感不适、心悸、呼吸困难,或既往有心力衰竭史者。
Ⅳ级:一般体力活动严重受限制,不能进行任何体力活动,休息时有心悸、呼吸困难等心力衰竭表现。
心功能分级应动态进行,每月一次。它与决定可否妊娠、分娩时机、分娩方式及判断预后有关系。
(三)能否妊娠的判断
1.可以妊娠 心脏病变较轻,心功能Ⅰ~Ⅱ级,既往无心衰史,也无其他并发症。
2.不宜妊娠 心功能Ⅲ级或Ⅲ级以上、既往有心衰史、有并发症,如:肺动脉高压、发绀型先心病、严重心律失常、风湿热活动期、心脏病并发细菌性心内膜炎、急性心肌炎等,孕期极易发生心衰,不宜妊娠。年龄>35岁者,心脏病病程较长者,发生心力衰竭的可能性也极大,不宜妊娠。若已妊娠,应在妊娠早期行治疗性人工流产。
【敲黑板】
心脏病妇女能否妊娠主要取决于——心功能分级。
四、常见并发症
(一)心力衰竭
最容易发生心衰的三个时间段分别是妊娠32~34周、分娩期(第一产程末,第二产程)及产褥早期。
早期心力衰竭诊断要点:①轻微活动后即出现胸闷、心悸、气短;②休息时心率超过110次/分,呼吸超过20次/分;③肺底部出现少量持续性湿啰音,咳嗽后不消失;④夜间常因胸闷而坐起呼吸,或到窗口呼吸新鲜空气。
(二)亚急性感染性心内膜炎
细菌等病原微生物易感染心瓣膜,若不及时控制,可诱发心力衰竭。
(三)静脉栓塞和肺栓塞
妊娠期血液高凝。心脏病伴静脉压增高及静脉淤滞,有时可发生深部静脉栓塞,栓子脱落可诱发肺栓塞,是孕产妇重要死因。
(四)恶性心律失常
(五)缺氧与发绀
五、处理
心脏病孕产妇的主要死亡原因是心力衰竭和严重感染。
(一)妊娠期
1.妊娠期 凡不宜妊娠的心脏病孕妇,应在孕12周前行人工流产。妊娠超过12周时,应密切监护,积极防治心力衰竭。
2.防治心力衰竭
(1)定期产前检查:及早发现心衰的早期征象:在妊娠20周以前,应每2周行产前检查1次。32周以后,发生心衰的机会增加,产前检查应每周1次。发现早期心衰征象应住院治疗。
(2)保证有充分的休息:每天至少保证10小时睡眠,应避免过劳及情绪激动。
(3)限制体重过度增长:整个孕期体重增加不宜超过12kg,以免加重心脏负担。每天食盐量不超过4~5g。
(4)积极预防和及早纠正各种妨碍心功能的因素:如贫血、维生素B族缺乏、心律失常、妊娠期高血压疾病等。预防各种感染,尤其是上呼吸道感染。
(5)不主张预防性应用洋地黄:对有早期心衰表现的孕妇,常选用作用和排泄较快的地高辛,不要求达到饱和量,以备病情加重时能有加大剂量的余地。不主张长期应用维持剂量,病情好转后停药。
3.急性心力衰竭的紧急处理 妊娠晚期心衰的患者,原则是待心衰控制后再行产科处理,应放宽剖宫产指征。
【敲黑板】
妊娠期妇女心衰处理原则——先控制心衰,再终止妊娠(剖宫产)。
(二)分娩期
应于妊娠晚期提前选好适宜的分娩方式。
1.阴道分娩 心功能Ⅰ~Ⅱ级,无产科问题(胎儿不大,胎位正常,宫颈条件良好者),可耐受分娩,应在严密监护下进行。
(1)第一产程:适当镇静。有心力衰竭征象,取半卧位,吸氧,去乙酰毛花苷缓慢静脉注射,必要时4~6小时重复给药一次。产程开始后即应给予抗生素预防感染。
(2)第二产程:嘱产妇避免用力屏气加腹压;给予助产,尽可能缩短第二产程,如会阴侧切术、胎头吸引术或产钳助产术等。
(3)第三产程:防止腹压骤降而诱发心力衰竭,可在胎儿娩出后在产妇腹部放置沙袋或腹带缠压。静脉注射或肌内注射缩宫素10~20U以防产后出血,禁用麦角新碱。
2.剖宫产 对有产科指征及心功能Ⅲ~Ⅳ级者,均应择期剖宫产。主张对心脏病产妇放宽剖宫产术指征。注意:麻醉剂中不应加用肾上腺素,麻醉平面不宜过高;术中、术后应严格限制输液量,以避免诱发心衰。不宜再妊娠者,可同时行输卵管结扎术。
(三)产褥期
产后3日内,尤其24小时内仍是发生心衰的危险时期,产妇须充分休息并密切监护。心功能在Ⅲ级以上者,不宜哺乳。不宜再妊娠者,可在产后1周行绝育术。
【敲黑板】
心脏病孕妇分娩方式的选择:心功能Ⅰ~Ⅱ级→阴道分娩;心功能Ⅲ~Ⅳ级者→剖宫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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