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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市高新区执业医师证书不予注册情形

2019-11-26 11:19 医学教育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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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滨州市高新区执业医师证书不予注册情形”相关内容,相信参加大家都在关注,为方便大家了解,在此医学教育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内容:

不予注册: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⒉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

⒊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

⒋甲类、乙类传染病传染期、精神病发病期以及身体残疾等健康状况不适宜或者不能胜任医疗、预防、保健业务工作的;

⒌重新申请注册,经卫生行政部门指定机构或组织考核不合格的;

⒍在医师资格考试中参与有组织作弊的;

⒎被查实曾使用伪造医师资格或者冒名使用他人医师资格进行注册的;

⒏卫生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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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文关于“滨州市高新区执业医师证书不予注册情形”的文章由医学教育网编辑整理搜集,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更多的通知随时关注医学教育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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