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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10日 11:30-12:30
详情11月10日 19:00-21:00
详情部分地区发文!基层医疗机构的全科医生可以开中药!具有处方权!具体的内容医学教育网编辑为大家整理如下:
一、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在《关于转发国卫办医函〔2019〕558号文件做好重点监控合理用药药品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中提到以下三类非中医类医师具有中药处方权!
1、接受过中医学习的执业医师
中医类别以外医师在《通知》发布前已经取得相应医师资格并注册执业,且在院校教育和毕业后教育接受过中医学课程学习的,可以开具中成药处方;
基层医疗机构的全科医生和乡村医生,可以开具常见病、多发病的常用中成药处方,也可以延续使用中医医师开具的中成药长期处方。
3、不少于1年中医培训并考核合格的西医
经过不少于1年系统学习中医药专业知识并考核合格后,遵照中医临床基本的辨证施治原则,可以开具中成药处方。
二、河北省中医药管理局、河北省卫生健康委此前联合印发通知,规范非中医类别医师提供中医药服务行为,规定了五种不同条件下非中医类别医师提供中医药服务的具体要求、服务类别及考核主体等。
1、取得中医类别执业医师资格或《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的非中医类别医师,经所在主要执业机构考核,并在中医药主管部门登记后可在临床中提供相应中医药服务。
2、非中医类别医师中,取得中医类别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取得中等以上中医、中西医结合专业学历或学位,取得《传统医学师承出师证书》或参加2年以上西医学习中医培训班的,经所在执业机构考核,可在临床工作中提供中成药、医疗机构中药制剂、中医药适宜技术、中药饮片等4类中医药服务。
3、经过不少于1年系统学习中医药专业知识的非中医类别医师,经辖区县级以上中医药主管部门或所在二级以上医疗机构考核合格后,可在临床工作中提供中成药、医疗机构中药制剂、中医药适宜技术等3类中医药服务。
4、在乡镇卫生院或村卫生室执业的非中医类别执业(助理)医师取得中医类别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经所在主要执业机构考核,在辖区县、市级中医药主管部门登记后,可独立从事一般的中医执业活动。
5、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中的非中医类别执业(助理)医师、以西医为主的乡村医生,参加县级以上中医药主管部门组织的中医药适宜技术推广培训班并考核合格的,可以在辖区内提供所学的中医药适宜技术服务。
三、近期江苏省下发了关于非中医类别医师开具中药处方管理有关要求,其中提到:
1、非中医类别医师,取得中医类别执业助理医师资格,或取得教育部门认可的中等专科及以上中医、中西医结合、民族医医学专业学历或学位,或取得省中医药管理局颁发的《传统医学师承出师证书》,或参加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认可的2年以上西医学习中医培训并取得相应证书,可开具中成药、医疗机构中药制剂、中药饮片处方(含长期处方)。
2、非中医类别医师经过不少于1年系统学习中医药专业知识并考核合格后,可开具中成药、医疗机构中药制剂处方(含长期处方)。
3、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执业的非中医类别医师或乡村医生,可以开具常见病、多发病的常用中成药处方(含长期处方),也可以延续使用中医师开具的中成药长期处方。
4、《关于印发第一批国家重点监控合理用药药品目录(化药及生物制品)的通知》(国卫办医函〔2019〕558号)发布前,已取得非中医类别医师资格并注册执业的,且在院校教育和毕业后教育中接受过中医学课程学习并成绩合格的,可以开具中成药处方,也可开具慢性病常用中成药长期处方。
5、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按照以上要求,核定非中医类别医师的中药处方权限,并落实处方点评制度,遵循中医药特点规律和中医辩证施治的原则,科学、规范开具中药处方,为患者提供方便、安全的中医药服务。
结合各省卫健委下发的政策及8月30日全国推进医疗机构合理用药管理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有一点可以明确,此次合理用药通知下发目的是鼓励西医学习中医药理论,遵循中医药特点规律和中医辨证施治的原则、规范,合理使用中成药,而并非禁止或限制西医医师开具中成药。
中医和西医一样是一门复杂的学科,即便是具备相应的资质,仍然需要时间和经验的沉淀,不可急功近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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