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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31日 19:00-2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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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情中山大学附属第五医院医师资格考试实践技能考试基地考试指引发布,医学教育网编辑为您整理如下。
一、基地地址及交通路线
(一)基地及考场地址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梅华东路52号中山大学附属第五医院内医技楼4楼
(二)交通路线
1.市内交通:乘坐3、3A、7、10、10A、17、18、32、68、69、K1、K2、K3、L1、204路公交车。
2.市外公路到达:在汽车站购买至珠海市“香洲”车站的大巴车票抵达珠海香洲车站,可换乘K1路、32路、7路10路、10A路、18路公交车3分钟到达。
3.市外高铁到达:“珠海站”——转乘市内交通
“广州南站”—换乘“广珠轻轨”—“珠海唐家湾站”
——转乘市内交通。
4.市外轮船到达:乘船到达九州港,换乘公交车或出租车到达。
(三)联系电话:(0756)2528531、2528619、2528519
二、周边住宿酒店一览
(一)凤凰公寓
1.地址:珠海梅华东路52号行政综合楼南楼6楼中山大学附属第五医院专家公寓
2.住宿价格
(1)标双:288元/天
(2)标单:288元/天
3.预订电话:0756-25287613
(二)唯有酒店
1.地址:珠海梅华东路301号,离中山大学附属第五医院1.3KM
2.住宿价格
(1)标双:218元/天
(2)标单:208元/天
3.预订电话:13424175998
(三)榆栈(海天驿站店)
1.地址:珠海神前路29号,离中山大学附属第五医院2.3KM
2.住宿价格
(1)标双:218元/天
(2)标单:218元/天
3.预订电话:13417795598
三、考试指引
(一)疫情防控规定
1.提倡所有考生提前做好疫苗接种,要求进行自我健康状况监测,考前48小时内进行一次核酸检查。出现发热,咳嗽等呼吸道症状的考生,要及时报告报名所在考点。如考生为疑似病例、确诊病例或无症状感染者、确诊病例密切接触者、密接的密接,以及健康码、行程码异常等高风险人员,按广东省医考有关规定执行。
2.考生在整个考试期间全程规范佩戴口罩。进入考场时需配合查询“健康码”、“行程码”,查验48小时内核酸检查结果。所有人员进入国家基地(考场)前须登记并出示当地“健康码”、“行程码”以及48小时内核酸检查结果,确认安全的方可进入;“健康码”、“行程码”显示异常或者无48小时内核酸检查阴性证明的,按珠海当日疫情防控要求进行报告和处理。
3.所有进入国家基地(考场)的考生必须有序接受体温测量,体温低于37.3°C的人员方可进入国家基地(考场)。第一次测量体温不合格的,适当休息后使用其他设备或其他方式再次测量。仍不合格的,由珠海考点疾控机构和医疗机构等进行专业评估,在保障广大考生和考试工作人员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前提下,所在考点依据专业评估建议,综合研判评估是否具备参加考试和组织考试工作的条件,凡不具备相关条件的,考试工作人员不得承担考试工作,考生不得与健康考生同场参加考试。
(二)基地内指引
1.考生到达基地依托医院大门后沿下图箭头所示东北方向右侧路直走下坡直行。
2.考生走左侧路下坡后,按下图指引前进约800米。
3.考生走左侧路下坡后,按下图指引前进约800米。
4.考生进入医技楼辅路后前行约100米,见到考生电梯,乘坐电梯前往五楼候考与检录区。
(三)考生须知
1.所有考生在考前30分钟必须进入考场,开考30分钟后考生不得进入考场,请穿好白大衣、戴好口罩、帽子,出具准考证和有效身份证备检。不得携带手机等通讯工具、电子产品、手表、听诊器、考试相关资料及危险物品等进入考场。
2.所有考生在考试时须统一使用普通话,考场内请保持安静,严禁吸烟,严禁交谈偷窥、传递纸条等行为,如违规视为考试作弊。
3.开考30分钟后考生不得进入考站。考试期间,所有考生不得离开考场。提前结束考站内考试的考生,请原地等地,待考试结束后由考务人员带离考站。
4.参加计算机化考试的考生,自备黑色签字笔,按考务人员指引就座,使用准考证号和有效身份证号登陆考试系统,核对并确认个人信息无误后,进入考试规则和考生承诺界面,仔细阅读相关文件并确认后,等待考试开始。考试结束,考生须待考务人员回收答题卡并清点确认无误后方可在考务人员引导下离场。
5.结束计算机考的考生进入“第二候考室”、“第三候考室”,等待引导员指引进入第二、第三站考试。
6.考生不得要求考务人员及监考人员解释试题,如遇问题,可举手询问。
7.所有考生须自觉服从考场管理,尊重监考、考官、考务工作人员和健康体检者。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拒绝考官执考、监考及考务人员工作。不得随意弃考、破坏考场物品、模具,不得以言语及人身攻击健康体检者。如遇身体不适及特殊意外,请及时告知考务工作人员协助解决。
8.考生须严格遵守考场纪律及考试相关规定,严禁一切违法违规行为。对违法违规的考生,将依据《医师资格考试违纪违规处理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
1.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2.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3.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4.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五)考试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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