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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师法》8大值得关注的亮点(配原文条款解读)

2022-03-02 11:29 医学教育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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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下称《医师法》)将于2022年3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同时废止。《医师法》带来了哪些值得关注的亮点?让我们一起来看看。

01

保障医师的人格尊严、人身安全不受侵犯

《医师法》第三条

医师应当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弘扬敬佑生命、救死扶伤、甘于奉献、大爱无疆的崇高职业精神,恪守职业道德,遵守执业规范,提高执业水平,履行防病治病、保护人民健康的神圣职责。

医师依法执业,受法律保护。医师的人格尊严、人身安全不受侵犯。

解读:《医师法》规定医师人格尊严应当受到社会尊重,其人格尊严、人身安全不受侵犯具有重要意义。患者或其家属或其他社会人员,应当尊重医师依法执业,不得侵犯医师的人格尊严甚至人身安全。对于侵犯医师合法权益的行为,应承担法律责任。《医师法》还增加了一节“保障措施”,规定了薪酬待遇、休息权等具体内容,以期更好地保障医师的合法权益。

02

设立医师节,推动社会形成尊医重卫的氛围

《医师法》第五条

每年8月19日为中国医师节。

解读:设立“中国医师节”,是对广大医师不忘初心、救死扶伤的致敬,也是对医师奋发向上的激励。此外,该条款还规定了对在医疗卫生服务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医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并规定社会应当尊重医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关心爱护医师,弘扬先进事迹,加强业务培训,支持开拓创新,帮助解决困难,推动在全社会广泛形成尊医重卫的良好氛围。

03

提升最低学历要求,注重医师队伍高质量培养

《医师法》第九条

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参加执业医师资格考试:

(一)具有高等学校相关医学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在医疗卫生机构中参加医学专业工作实践满一年;

(二)具有高等学校相关医学专业专科学历,取得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后,在医疗卫生机构中执业满二年。

《医师法》第六十四条

国家采取措施,鼓励具有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业学历的人员通过参加更高层次学历教育等方式,提高医学技术能力和水平。

在本法施行前以及在本法施行后一定期限内取得中等专业学校相关医学专业学历的人员,可以参加医师资格考试。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教育、中医药等有关部门制定。

解读:《医师法》将参加医师资格考试的最低学历由中专提升到大专,这是基于我国医学教育水平和医师队伍整体素质不断提升而作出的修改。于此同时,《医师法》在第六十四条中规定了在法律施行前后的一定时间内取得中等专业学校相关医学专业学历的人员,可以参加医师资格考试。《医师法》为取得中专学历的人员保留了在一定时间内获得医师资格的过渡期。

04

明确相关规定,中医可开西药

《医师法》第十四条

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在医疗卫生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的医疗卫生服务。

……

经考试取得医师资格的中医医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培训和考核合格,在执业活动中可以采用与其专业相关的西医药技术方法。西医医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培训和考核合格,在执业活动中可以采用与其专业相关的中医药技术方法。

解读:《医师法》为西医师开中药和中医师开西药打开了大门,中医医师可使用西医药技术方法、西医医师可使用中医药技术方法,必须以经培训和考核合格为前提,同时中医医师必须是经考试取得医师资格的中医医师。

05

推进多点执业,鼓励医师到基层医疗机构执业

《医师法》第十五条

医师在二个以上医疗卫生机构定期执业的,应当以一个医疗卫生机构为主,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国家鼓励医师定期定点到县级以下医疗卫生机构,包括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提供医疗卫生服务,主执业机构应当支持并提供便利。

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加强对有关医师的监督管理,规范其执业行为,保证医疗卫生服务质量。

解读:为推动医疗资源流动,缓解基层医疗的人才和技术困境,促进优质人才资源融合,《医师法》吸收了之前出台的一系列多点执业的政策规定,将之前出台的好政策上升为法律,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医师享有的多点执业权利,通过法律引导的方式鼓励医师到基层医疗机构执业。

06

明确可不办理变更注册手续的情形,便于相关工作开展

《医师法》第十八条

医师变更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等注册事项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到准予注册的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医师从事下列活动的,可以不办理相关变更注册手续:

(一)参加规范化培训、进修、对口支援、会诊、突发事件医疗救援、慈善或者其他公益性医疗、义诊;

(二)承担国家任务或者参加政府组织的重要活动等;

(三)在医疗联合体内的医疗机构中执业。

解读:《医师法》在变更注册的条款中新增了无需办理变更注册手续的三种情形,有助于救援工作的开展、促进医师间的合理交流,为医师在特定情形下进行诊疗活动提供了合法性依据。

07

明确紧急救助权、保障施救人合法权益

《医师法》第二十七条

对需要紧急救治的患者,医师应当采取紧急措施进行诊治,不得拒绝急救处置。

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国家鼓励医师积极参与公共交通工具等公共场所急救服务;医师因自愿实施急救造成受助人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解读:在医疗机构内,《医师法》规定,“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在医疗机构外的公共场所,国家鼓励医师参与公共场所急救服务,只要是自愿实施急救造成受助人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该条规定不仅有利于紧急救治患者,也为医师在紧急情况下的救治行为提供法律保障。

08

规范超说明书用药,加强用药管理

《医师法》第二十九条

医师应当坚持安全有效、经济合理的用药原则,遵循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临床诊疗指南和药品说明书等合理用药。

在尚无有效或者更好治疗手段等特殊情况下,医师取得患者明确知情同意后,可以采用药品说明书中未明确但具有循证医学证据的药品用法实施治疗。医疗机构应当建立管理制度,对医师处方、用药医嘱的适宜性进行审核,严格规范医师用药行为。

解读:本条在法律层面上赋予了在特定条件下超说明书用药的合法性。根据本条规定,超说明书用药需要符合如下条件:一是处于尚无有效或者更好治疗手段等特殊情况下;二是医师须取得患者明确知情同意;三是药品说明书中虽未明确,但药品用法具有循证医学证据。前述三个条件中,最为核心的应是超说明书用药具有循证医学证据。

来源:厦门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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