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推动无锡市继续医学教育工作,规范学分管理,无锡市医学会制定了《无锡市继续医学教育学分审验管理办法(试行)》,医学教育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
第一条 审验对象
全市范围内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中在职在岗,具有初、中、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卫生技术人员(军队、武警系统、在锡省直属单位除外)。
第二条 审验依据
卫生部、人事部《继续医学教育规定(试行)》(卫科教发〔2000〕477号)、《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江苏省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及学分管理办法》(苏卫科教〔2007〕26号)和《无锡市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管理办法》(锡卫科教〔2008〕10号)等有关学分管理规定。
年度学分验证是卫生技术人员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及卫生专业技术资格申报、卫生技术人员聘任、技术职务晋升和执业再注册的必备条件之一。
第三条 审验标准
1.完成毕业后医学教育培训,或具有中级以上(含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卫生技术人员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所获学分,每年不得低于25学分,其中Ⅰ类学分不低于10学分,Ⅱ类学分不低于15学分。两类学分不可互相替代。
2.具备初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卫生技术人员,每年必须取得继续医学教育项目15学分。
3.三级医院的卫生技术人员,5年内继续医学教育学分中必须有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10学分。
4. 其他必须取得的继续医学教育学分。
第四条 审验机构
全市继续医学教育学分审验工作委托无锡市医学会具体组织实施及管理。
各医疗机构人事和科教部门负责本单位卫生技术人员学分审验初审工作;学分审验复核工作按照以下权限分级分类进行:
市区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及区级以上公共卫生机构由市医学会负责学分验证复核工作;其他医疗卫生机构由其所在区卫生局负责学分验证复核工作,复核结果报市医学会备案。
江阴市、宜兴市所辖医疗卫生机构卫生技术人员学分审验复核工作由当地卫生局(或委托专业机构)负责,复核结果报市医学会备案。
为加强管理,市医学会应对各市(县)、区复核结果按照不低于10%的比例进行抽检。
第五条 审验方法
学分审验分为初审、复核及印证三个程序进行。
1.初审:单位科教部门负责将继续医学教育对象获得的学分及时录入继续教育管理(ICME)系统,对其个人信息及当年所获学分在ICME系统中进行制表及初审,配合人事部门将江苏省人事厅印制的《继续教育证书》和有关学分证书、学分证明原件归档备查,填报《无锡市继续医学教育学分审验人员名单汇总表》(下称《审验人员名单汇总表》)、《无锡市继续医学教育学分达标率统计表》(下称《学分达标率统计表》),每年1月10日前报送至上级复核机构。
未应用ICME系统进行学分管理的单位,由单位职能部门负责审核本单位继续教育对象获取的学分,并输入电脑,制表、报送和复核要求同上。
为提高学分管理工作效率和信息化管理水平,各医疗卫生单位应尽快安装使用ICME系统,尽早实现全市联网管理。
2.复核:复核机构逐一查验继续教育对象原始学分证明医|学教育网整理、学分证书等资料,核实《审验人员名单汇总表》、《学分达标率统计表》。
3.印证:市医学会将全市卫生技术人员学分验证复核合格名单汇总上报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审议。审议通过后由复核机构在《继续教育证书》“验证登记”页上盖“无锡市继续医学教育学分验证专用章”。
第六条 审验时间
获取年度学分的时限为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各初审机构须在每年1月10日之前将上年的学分初审结果汇总统计报送上级复核机构。各复核机构、市医学会于2月28日前完成上一年度学分复核及印证。
第七条 管理要求
每年审验结果在有关会议和无锡市卫生局、无锡市医学会网站上公布。审验过程中经查实有虚假行为者,将视为年度继续医学教育学分不达标;对单位管理不善者,提出批评并责令其改正。
第八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无锡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
第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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