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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开展2016年度继续医学教育学分年度审验工作的通知

2017-02-08 09:59 医学教育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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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卫计委向各市(行署)卫生计生委及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绥芬河市、抚远市卫生计生局,省农垦、森工总局卫生局,省电力、戒毒、监狱管理局卫生处,哈尔滨铁路局卫生处发布了关于开展2016年度继续医学教育学分年度审验工作的通知,具体如下:

根据《黑龙江省卫生厅关于加强继续医学教育工作的若干意见》(黑卫科发〔2008〕142号)和《黑龙江省卫生厅关于印发的通知》(黑卫科发〔2011〕88号)等文件有关规定和要求,现将2016年度继续医学教育学分年度审验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学分审验对象

省内各级各类医疗卫生单位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军队、武警系统除外)。

二、分值及时限要求

每年度完成继续医学教育学分25分,其中I类学分5-10学分,Ⅱ类学分15-20学分。

2016年度学分审验时限为2016年1月1日-2016年12月31日期间所获得的学分。

三、学分审验材料

(一)《黑龙江省卫生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学分年度审验登记表》(以下简称学分年度审验登记表),通过科教管理平台(单位版)打印,打印流程可在“黑龙江省卫生科技教育综合管理平台”(http://heilongjiang.wsglw.net)查询或下载。

(二)获得学分的有关证明材料

由于从2016年1月1日起,我省继续医学教育Ⅰ类学分、Ⅱ类学分全部实行学分登记、授予、审核电子信息化管理。所以除以下两种情况外,凡通过自学、发表论文、科研项目、科技成果、进修等其它形式获取的继续医学教育学分,需提供获得学分的证明材料原件。

1、通过参加在我省举办的经国家、省、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批准公布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含远程教育)获得的学分不需提供证明材料;

2、通过我省医疗卫生单位组织的如学术报告、专题讲座等自管项目获得的继续医学教育学分不需提供证明材料;

(三)《黑龙江省卫生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学分审验汇总表》纸质版和电子版(以下简称学分审验汇总表,见附件),通过科教管理平台(单位版)导出并打印,纸质版要加盖单位公章。

四、学分审验机构

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省卫生计生委直属医疗卫生单位的卫生技术人员的学分年度审验。

各市(行署)卫生计生委,绥芬河市、抚远市卫生计生局、行业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卫生技术人员的学分年度审验,并将审验结果存档备查。

五、学分审验程序

(一)卫生技术人员所在单位负责审核其年度所修的学分,审核合格后,要及时将其学分录入科教管理平台,通过科教管理平台打印出《学分年度审验登记表》,并签字盖章,同时汇总打印出《学分审验汇总表》。

(二)各审验机构对所辖医疗卫生单位卫生技术人员获得的继续医学教育学分进行核实认定,经审核合格达标者,在其《学分年度审验登记表》上加盖学分年度审验合格章,作为年度考核以及申报学分周期审验的依据。

六、学分审验时间和地点

省卫生计生委、省中医药管理局直属医疗卫生单位学分年度审验时间为2017年6月14日-27日,地点: 黑龙江护理高等专科学校(南岗校区)继续教育处,地址:哈尔滨市南岗区学府路209号,联系人:刘献群,联系电话:55666931,13796831755.

其它医疗卫生单位学分年度审验时间和地点由各市(行署)卫生计生委和行业卫生主管部门自行安排。

七、其他要求

(一)请各地按属地化管理原则认真组织本辖区卫生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学分年度审验工作,并为做好2017年学分周期审验做好准备。

(二)各地各行业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委直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学分年度审验工作,严格把关,认真审核,并严禁漏报、漏审现象的发生,一经送交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省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审核不合格者以及各地各单位漏报、漏审者,当年一律不再审验。年度学分审验规定时间内,没有参加学分年度审验者,过期一律不予补审。

(三)各地各单位要进一步加强继续医学教育管理,对弄虚作假等舞弊行为,当事人所获年度学分作废,并追究经办人责任。

(四)本通知及相关文件可在“黑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网站(http:// www.hljhfpc.gov.cn)和“黑龙江省卫生科技教育综合管理平台”(http://heilongjiang.wsglw.net)查询或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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