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卫健委发布了2020年健康管理师考试安排通知之后,很多准备今年参加考试的小伙伴们已经迅速的行动起来啦,最近小编接到大家咨询:健康管理师培训机构现在是鱼龙混杂,官方有没有统一的管理规定通知呢?当然有!下面医学教育网小编就来为大家分享江西省官方发布的《关于印发<江西省卫生健康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培训机构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一起来看看吧!
以下是通知原文——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卫生健康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管理,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江西省卫生健康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培训机构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西省卫生健康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培训机构备案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卫生健康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管理,规范职业技能鉴定培训工作,保护从业人员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卫生健康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培训机构(以下简称培训机构)是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依法开展健康管理师、口腔修复体制作工、生殖健康咨询师、助听器验配师等卫生健康行业技能人员职业资格培训的职业培训机构、职业学校、学校或教育机构。
第三条 省卫生计生委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人才中心)负责全省范围内的卫生健康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培训机构备案管理工作。
第四条 具有相关资质的培训机构,应按要求向人才中心提交备案申请,经中心备案并向社会公布后,方可以集体形式参加相关职业技能鉴定考试报名。
第二章 备案内容与程序
第四条 首次提交备案申请的培训机构应当在每年5月底或11月底前向人才中心提交有关备案资料,并对提交备案的资料内容和日常培训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
第五条 人才中心将于每年6月底或12月底之前向社会公示符合备案要求的培训机构名单。备案审核不通过的培训机构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备案。对于办学资质不符合条件或提供虚假材料的培训机构,其发放的结业证书在职业技能鉴定报名时不予认可,并向社会公示。
第六条 申请首次或延续备案的培训机构应提交以下资料:
1.申请备案的报告(其中应含有培训机构简介和培训业务开展情况说明);
2.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教育等行政部门批准的业务范围中,应明确包含卫生健康行业职业工种,即健康管理师、口腔修复体制作工、生殖健康咨询师、助听器验配师等相关职业;
3.通过面授方式开展培训的,应配备符合卫生健康行业职业标准规定的相应师资、教学场地、教学设施设备,以及详尽的培训计划、培训课表与课时等;
4.通过网络课程教育方式开展培训的,应具备独立完善的网站运营体系,培训课件、课时应符合卫生健康行业职业标准规定,培训学员网络课程学习进度查询统计系统等;
5.办学许可证或营业执照;
6.《江西省卫生健康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培训机构备案表》。
各培训机构在提交备案申请时,应将以上证明材料的原件提供至人才中心进行现场核对,并提交加盖有单位印章的彩色复印件。
第三章 职业技能鉴定考试报名管理
第七条 全国卫生健康行业职业技能鉴定考试多实行人机对话考试,为做好鉴定考试的组织工作,已完成备案的培训机构应于每次考试前50天向人才中心报备相应批次鉴定考试的以下材料:
1.招生简章;
2.拟参加相应批次鉴定考试的学员人数及名单;
3.培训计划、课程等。
第八条 考试报名通知发布后,培训机构应按照通知的要求及时、准确规范地提供报名材料。人才中心将提供电话、邮箱和现场预约等服务,方便广大考生和培训机构报名及资格审核。
第四章 备案管理
第九条 培训机构备案有效期为一年。培训机构应于有效期止前三个月向人才中心申请延续备案。经人才中心备案审核通过并向社会公示后,延续一年。如未按时向人才中心申请延续并提交备案资料,或备案审查不通过的,备案终止。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培训机构备案资格,并二年内不再受理该培训机构备案申请。人才中心在开展职业技能鉴定报名时,将不予认可其发放的结业证书:
1.未按相应的卫生健康行业职业标准组织培训,包括未按培训计划组织培训,擅自删减培训内容,缩短培训课时等;
2.通过备案后,一年内未开展相应培训的;
3.连续2次卫生健康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平均通过率低于30%的;
4.有夸大宣传、虚假宣传、管理混乱、不按培训协议开展培训、违规收费等行为,一年内有效投诉达二次及以上,影响恶劣的;
5.提交虚假审核材料的。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省卫生计生委人才交流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以上就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江西省官方发布卫生健康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培训机构备案管理办法,请大家多多关注医学教育网,我们会随时更新更多更好的关于医学知识、健康管理师考试辅导等相关内容,敬请期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