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卫生局,各地、州、市卫生局:
2013年全国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工作已圆满完成。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我区实际情况,经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委员会批准,现就2013年度全国护士执业资格考试自治区合格标准公布如下:
一、自治区级医疗卫生机构人员单科合格标准为72分,少数民族单科合格标准为62分。
二、地(州、市)级医疗卫生机构,包括乌鲁木齐市和各地(州、市)政府所在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单科合格标准为69分,少数民族单科合格标准为48分。
三、县级(不含地、州政府所在市,含乌鲁木齐县)医疗卫生机构人员单科合格标准为62分,少数民族单科合格标准为41分。
四、乡镇卫生院医疗卫生机构人员单科合格标准为61分,少数民族单科合格标准为37分。
五、在校报名的护理专业应届毕业生单科合格标准为69分,少数民族单科合格标准为48分。
六、本通知中的少数民族考生是指:维吾尔族、哈萨克族、蒙古族、塔吉克族、柯尔克孜族、乌兹别克族、塔塔尔族、俄罗斯族、锡伯族、达斡尔族、藏族、回族12个少数民族考生。
七、参加全国护士执业资格考试,达到自治区相应级别医疗卫生机构的合格标准者,发放相应级别的护士执业证书,其执业资格在疆内有效,考试成绩当年有效,不做滚动管理。
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4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