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护士变更执业注册申报指南:
受理事项 | 权限内护士在其注册有效期内执业地点的变更注册 |
受理机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政务服务大厅 |
负责人 | 姓名:李栗联系电话:0991-8555079 |
承办人 | 姓名:沙拉木联系电话:0991-8555079 |
办理地址 | 乌鲁木齐市龙泉街191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政务服务大厅 |
受理时间 | 早上10点至13点30;下午15点30至18点30办公,每周周三、周五下午不对外办公 |
办事依据 | 1、《护士条例》; 2.《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 |
依据种类 |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 |
需提交的相关文书材料目录 | 一、护士自治区外至自治区内的变更(含护士军转地变更)及自治区内的变更 1、承诺书1份(附件1); 2、《护士变更注册申请审核表》(一式2份)(附件2); 3、申请人的《护士执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 4、拟执业机构出具的护士聘用证明1份(附件3); 5、拟执业医疗机构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含有效校验记录)复印件1份; 6、申请人有效身份证复印件(核原件留复印件)1份; 7、近期小2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1张; 8、通过新疆线的护士需提供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单复印件(核原件留复印件)1份; 9、护士注册健康检查表(体检机构为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二级以上医疗机构)1份(附件4); 10、单位集体申报办理三人(含三人)以上护士执业注册变更的,应提供护士执业注册变更一览表(附件5); 11、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护士自治区内至自治区外的变更 依据《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办理自治区内至自治区外变更的执业护士在自治区内执业医疗机构和自治区外拟执业医疗机构办理相关变更事宜后可直接在拟注册卫生行政部门办理变更。 |
办事条件 | 1、自治区内其他医疗机构变更至(乌鲁木齐辖区内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登记注册的医疗机构内工作的护士;或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登记注册的医疗机构间变更执业地点的护士。 2、自治区外变更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登记注册的医疗机构内工作的护士。 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委托兵团卫生行政部门及各地、州、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为在本辖区执业的护士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
办事程序 | 1、申请护士变更执业地点注册可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政府服务大厅申领《办事指南》、《护士变更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等相关资料或登录新疆卫生监督网下载相关资料(网址:http://www.xjwsjd.gov.cn); 2、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政务服务大厅提出变更申请;经过初审资料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予以受理并出具书面通知;资料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不予受理,并出具书面通知;资料符合法律、法规要求但不齐全一次性书面告知需要补充的资料; 3、已经受理的资料由专业科室进行审查;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卫生厅卫生监督所出具审核意见上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审批;不符合国家相关规定,不予办理变更,应书面告知不予办理变更的原因; 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审批同意的,通知申请人领取变更后《护士执业证书》。 |
办事时限 | 法定期限√7个工作日。 自定期限√护士军转地变更注册。 |
审核事项有无数量限制 | 无√ 有□ |
是否需要到其他机关办理相关许可事宜 | 否√ 是□ 相关机关的名称: |
收 费 | 行政许可不收取费用,其他费用依据自治区财政厅、发改委、原卫生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卫生监督防疫收费标准》收取。 |
结果告知 | 办理结果以书面形式或电话形式告知申请人 |
办事纪律 | 1、明确科室第一责任人职责,坚持公开、公正、透明的原则,做到办事程序公开,自觉接受企业和社会的监督。 2、严格按政策把关,热情接待管理相对人,耐心细致解释有关的问题,积极为管理相对人提供良好的服务。 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卫生厅卫生监督所执法责任制。 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卫生厅卫生监督所首问负责制。 5、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卫生厅卫生监督所行政执法时限规定。 6、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卫生厅卫生监督所卫生许可办理程序。 7、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卫生厅卫生监督所卫生监督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 8、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卫生厅卫生监督所依法行政九项要求。 9、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卫生厅卫生监督所卫生监督员廉洁自律十不准。 |
监督机制 | 内部监督:1、承办科室领导监督;2、所领导监督;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政策法规处。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 外部监督:1、自治区人民政府监督;2、人民法院监督:3、社会监督。 |
申诉方式 | 1、向国家卫生计生委或自治区人民政府提请复议; 2、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监督电话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政策法规处:0991-8560891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纪检监察室:0991-85601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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