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在国家卫生健康委官网建议平台,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BH055号建议的答复中,国家卫生健康委提出下一步工作目标和计划,将进一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关心爱护广大护士,把加强护士队伍建设作为卫生健康事业发展重要的基础工作来抓,完善激励机制,支持优秀护士长期从事护理工作。答复详情如下:
一、工作现状和进展情况
护理工作是卫生健康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护士队伍是卫生健康战线的重要力量,对实施健康中国战略和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我委一直以来高度重视护理工作,指导各地贯彻实施《护士条例》,印发护理专项规划,出台关心爱护医护人员政策,加强护士队伍建设,切实保障护士合法权益,调动护士积极性,促进护理事业健康发展。
二、关于所提建议的答复
(一)关于贯彻实施《护士条例》。2008年1月《护士条例》(国务院令第517号)正式公布,并于同年5月12日国际护士节实施,2020年国务院对该条例进行了修订。《护士条例》明确了护士权利、义务及执业规则,以及医疗机构在保证护士人力配置、维护护士合法权益、加强护理管理方面的职责,对加强护士队伍建设,保障医疗安全和人民群众健康有重要的意义。《护士条例》实施以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坚强领导下,各级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采取有效措施增加护士人力、保障护士合法权益、稳定和发展护士队伍。广大护理工作者自觉履行责任和义务,积极践行优质护理服务,为提高全民健康水平做出重大贡献。
(二)关于加强护士队伍建设。我委连续印发“十一五”“十二五”“十三五”“十四五”时期护理事业发展规划,将加强护士队伍建设作为重点任务,对护士队伍数量和床护比均提出明确要求,同时要求医院根据功能定位、服务半径、床位规模、临床工作量等科学合理配置护士人力,满足临床工作需求。其中,“十四五”护理事业发展规划明确提出到2025年,临床护理岗位护士占全院护士总量比例≥95%的预期性指标。近年来,我委采取有效措施增加护士队伍数量,加强护士的培养培训,建立“以需求为导向,以岗位胜任力为核心”的护士培训机制,提升专业素质能力。截至2021年底,全国护士总数已经超过500万,每千人口注册护士数达3.56人,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护士近80%。
(三)关于保障护士合法权益。《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颁布实施后,我委积极推动建立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机制,妥善处理医疗纠纷,维护医疗秩序。深化平安医院建设工作,重点突出两制建设(完善机制和加强法制),坚持两手抓(一手抓严厉打击涉医违法犯罪活动,一手抓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长效机制建设)。通过不断深化平安医院建设工作,医疗纠纷数量和涉医违法犯罪案件数量逐年下降,医务人员执业环境和患者就诊秩序得到有效改善。
(四)关于调动护士积极性。我委印发“十四五”全国护理事业发展规划,推动医疗机构建立完善护理岗位管理制度,按照要求在护士岗位设置、收入分配、职称评定、管理使用等方面对编制内外护士统筹考虑,实现护士从身份管理转变为岗位管理。2021年7月,我委联合有关部门印发《关于深化公立医院薪酬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在保障护士待遇方面,明确指出公立医院内部分配应充分体现医、护、技、药、管等岗位差异,统筹考虑编内外人员薪酬待遇。我委联合有关部门印发《关于深化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明确提出实行成果代表作制度,将护理报告列为代表作种类之一,进一步突出评价护士业绩水平和实际贡献,不断提高护士工作积极性。在我国现行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系列中,护理类的职称包括了助产人员和护理人员,从事助产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参加卫生职称系列中护理专业的职称考试或评审,取得相应职称。
(五)关于护理服务新模式。根据《处方管理办法》的规定,经注册的执业医师在执业地点取得相应的处方权。目前,授予护士处方权尚缺乏法律法规依据。2017年,我委确定北京市、天津市、广东省、浙江省作为护士区域化注册试点地区,积极开展护士区域化注册试点工作,进一步盘活优质护理资源,同时,提升基层护理服务能力水平。根据《职业分类大典(2015年版)》,目前暂无助理护士的职业,医疗护理员(护工)是医疗辅助服务人员之一,主要从事辅助护理等工作。关于开设护理门诊、授予护士处方权、护士多点执业等建议,我委将会同有关部门开展调查研究,在此基础上不断完善相关政策。
三、下一步工作目标和计划
我委将进一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关心爱护广大护士,把加强护士队伍建设作为卫生健康事业发展重要的基础工作来抓,完善激励机制,支持优秀护士长期从事护理工作。同时,将对护理工作面临的新挑战、发展的新要求开展有针对性的调研,并根据工作需要,积极配合全国人大适时推动护士法的立法进程。
感谢您对卫生健康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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