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次、延续、变更、重新、注销注册,傻傻分不清楚。这么多的护士注册都是什么意思呢?每种注册都是在什么情况需要办理的?医学教育网小编带着大家的问题,找了无数官网,搜集了无数政策条例,终于整理出了一份不同护士注册的说明,快来看看吧!
首次注册
自通过护士执业资格考试之日起3年内,申请护士执业注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准予注册,发给《护士执业证书》;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注册,并书面说明理由。
依据:《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2008年5月6日卫生部令第59号,第八条
延续注册
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护执业注册有效期届满前30日向批准设立执业医疗机构或者为该医疗机构备案的卫生主管部门申请延续注册。收到申请的卫生主管部门对具备规定条件的,准予延续,延续执业注册有效期为5年;对不具备规定条件的,不予延续,并书面说明理由。
依据:《护士条例》,2008年1月31日国务院令第517号,2020年3月27日修正,第十条
变更注册
护士在其执业注册有效期内变更执业地点等注册项目,应当办理变更注册。
依据:《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2008年5月6日卫生部令第59号,第十六条
重新注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拟在医疗卫生机构执业时,应当重新申请注册:
(1)注册有效期届满未延续注册的;
(2)受吊销《护士执业证书》处罚,自吊销之日起满两年的。
依据:《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2008年5月6日卫生部令第59号,第十五条
注销注册
护士执业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注册部门办理注销执业注册:
(1)注册有效期届满未延续注册的;
(2)受吊销《护士执业证书》处罚;
(3)护士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依据:《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2008年5月6日卫生部令第59号,第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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