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卫生局,各医疗卫生单位,市卫生局卫生监督局:
为保证我市2014年护士执业注册工作顺利实施,根据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做好2014年护士执业注册工作的通知》要求,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护士执业注册
(一)申请执业注册
1.对象及条件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在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完成教育部和原卫生部规定的普通全日制3年以上的护理、助产专业课程学习,包括在具有承担中、高等医学院校护理教学任务的、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完成8个月以上护理临床实习,并取得相应学历证书;
(3)通过国家卫生计生委组织的护士执业资格考试;
(4)符合健康标准(详见《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第六条)。
2.申请护士首次执业注册,应提交下列材料
(1)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1份;
(2)申请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原件经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后退还申请人);
(3)申请人学历证书及专业学习中的临床实习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
(4)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
(5)二级及以上医院出具的6个月内健康体检合格证明;
(6)受聘医疗卫生机构聘任证书及复印件1份;
(7)《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1份;
(8)正面免冠白底彩色小二寸近照1张。
注:办理护士集体注册时,同一医疗机构只需提交1份《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3.其他情形
(1)护士注册申请应当自通过护士执业资格考试之日起3年内提出;逾期提出申请的,除提交上述材料外,还应当提交具有承担中、高等医学院校护理教学任务的、二级以上综合医院接受3个月临床护理培训并考核合格的证明。
(2)医疗卫生机构应为本机构聘用的护士集体申请办理护士执业注册。
(二)护士延续注册
1.护士延续注册对象
《护士执业证书》有效期为2014年10月31日之前的注册护士。
2.护士延续注册申请材料
(1)护士延续注册申请审核表;
(2)申请人的《护士执业证书》;
(3)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申请人6个月内健康体检证明,
(4)2009-2013年连续五个年度继续医学教育学分证明。
3.其他事项
(1)2008年以来没有换发护士执业证书需要继续执业的,应按《关于2011年护士执业注册工作的通知》(卫医秘〔2011〕640号)要求提供材料至原省卫生厅窗口办理。
(2)护士延续注册由市卫生局窗口统一办理,县(区)卫生局应进行初审。
二、情况说明
(一)因新版《护士执业证书》未下发,暂以《护士执业注册登记表》(见附件1)代替证书,表中信息与电脑录入信息要完全一致,表中要粘贴照片,加盖公章;待新版《护士执业证书》下发后以《护士执业注册登记表》换领新版《护士执业证书》。
(二)护士执业注册工作的集中审核、发证在马鞍山市行政服务中心5楼市卫生局窗口(江东大道与菊园路交叉口,联系电话:0555-2365840),具体安排见附件2.
附件:1.护士执业注册登记表
2.2014年护士注册材料集中审核时间安排及注意事项
3.护士执业注册汇总表
附件下载:马鞍山市2014年护士执业注册工作
2014年10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