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发展改革委吉林省财政厅关于重新核定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通知
吉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你委《吉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申请继续执行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函》收悉。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改革全国性职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管理方式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1217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重新核发中央管理的卫生计生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6〕488号)、《国家卫生健康委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关于2022年护士执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安排的通知》(卫人才发〔2021〕97号)规定,结合2020、2021年度考试费用收支情况,现将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调整及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收费标准:将专业实务考试、实践能力考试收费标准下调为每人每科56元,其中包含考务费每人每科11元,向考生收取后上缴国家卫生健康委。考试收费用于考生的组织报名、租用考场、聘请监考老师等费用,不得挪作它用。
二、收费单位应严格按照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或加收其他 任何费用,并按规定实行收费公示,自觉接受监督检查。该项收费统一使用财政票据,收入全额上缴国库。
三、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有效期3年,执行期满后如需继续收费,请在执行期满前3个月重新报批,并按规定程序核定收费标准。《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吉林省财政厅关于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通知》(吉发改收费联〔2018〕80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