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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关于医疗纠纷中医疗费减免及经济赔偿的规定.

谢谢各位战友,如有让兄弟借鉴一下,这个规定很重要的,谢谢..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写的很清楚。
我感觉现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被架空了,没有出现料想中的意义。譬如说,现在很多医院部和患者走医疗事故鉴定程序,因为现在即使经鉴定:不构成医疗事故,医院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规定:不构成医疗事故不赔偿。但是患者在向法院起诉时,即使不构成医疗事故,从民事侵权的角度来看,照样赔偿,而且数额不小。所以说,现在医院在经历了这样的时间后,逐渐发现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不适用,不能充分的保护医院的合法权益。所以说,现在医院直接和病人协商数额,我们不知道在大民法系列,有没有所有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的规定。
楼上所言及是;目前法院基本无视<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存在.
现在医疗纠纷的都不是以《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而是以民法通则中的损害-赔偿、获益-责任的事由起诉的,法官一般按一般民事损害赔偿来判断,自然觉得患者受损害就需要得到赔偿而医院在其中获益(收费)那么就要负责,所以他自己一定觉得判医院赔钱很合理
胡扯淡!
刚有两个纠纷
1\医疗事故鉴定医院负次要责任,法院判医院承担80%责任;
2\医院无任何过错,法院法官跟我说,你们总得拿点钱出来了结事情.
呵呵,我医院不存在任何医疗过错,把病人的病治好了,正因为病人的老爸是法院的,所以把我们告上法院,被宰了20多万,真黑啊
医疗事故鉴定、患者再作司法鉴定,法院判决
每一个都不是省油的灯,我感觉只要双方协商一致,在医院能接受的前提下,还是协商最好。要不,让那些教条的法医、法官那里,医院及时没有任何过错,也要付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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