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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导读】儿科医生在儿童保护、健康立法和执法工作中的作用

儿科医生在儿童保护、健康立法和执法工作中的作用

儿科医师在如何保障儿童生存、发育、受保护的权利,提高儿童整体素质,促进儿童身心健康发展的立法和执法过程,尚有一些问题有待重视和解决。
首先,儿科医师必须自觉接受转换医学模式理念的继续教育,从单纯生物学医学模式向心理.社会.生物学模式转换。儿科医师应逐步从单一医治疾病的观点(纯粹治疗躯体疾病)转向“以病人为中心”(把患儿作为服务中心),最终达到“以家庭为中心”的医疗护理体系。这里的“以家庭为中心”并非血缘关联的家庭,家庭成员远非狭义的、具有血缘关系的儿童监护人,而是广指与儿童存在直接或间接关系的社会"-3事者,包括社区管理人员、政府有关行政部门官员、婴幼儿集体机构和学校教师,甚至有关儿童日用品、药品和食品制造厂商的领导人。因此,儿科医师一定要走出医院,面向社区和社会,运用其专业知识和技能,一方面指导儿童直接监护人(通常为狭义的家庭成员)对儿童进行正确的养育指导,另一方面还必须对全社会与儿童有直接或间接关系的当事者进行广泛有关儿童生存、发育、权益保护的宣传。

我国正处于深化法制建设的过程中,一些有关儿童权益的法律法规还未完善或正在进行立法过程中,儿科医师应该积极参与其中,而非局外人,更不能被“边缘化”。在有扎实理论基础的儿科专家参与下,制订出来的儿童权益法律法规才具有科学性和可行性。儿科专家的专业知识为儿童权益法律法规制订机构和官员提供参考意见,起到智囊作用,当好顾问和参谋,以保证这些法律法规的有效性。

儿科医生常遇到的是临床实践问题,我们一方面要遵循已经确定的诊疗方案(相当于医疗性儿童权益法律法规)进行规范化诊疗工作(国外称为“maneged medical care”,我国习惯称为“单病种管理”),另一方面又必须按照批评性思维方法对原有的诊疗方案进行再评估,以求发现新的、更有效的诊疗手段,还可能发现以往方案的缺陷,甚至是错误。
无论在医疗性儿童权益法律法规的制订(立法)或规范化诊疗工作的实施方面,我们做得都不理想。目前的情况是:多数疾病尚缺乏统一的规范化诊疗方案,即使个别疾病已形成统一诊疗方案,但并未形成法律法规化,使之执行起来困难重重。在这种情况下,一方面我们因得不到一致的相关资料,无法对疾病的长期过程和治疗效果、预后进行正确的评估,无法制订切实可行的诊疗方案,更为严重的是已成为发生医疗不正之风的主要原因。譬如,由于缺乏常规性诊疗方案,可能会发生因利益驱动而致过度诊断和过度治疗的现象,其结果是增加了患儿因诊疗程序而造成的痛苦,造成医疗资源浪费。这种不良现象已经延伸到医疗活动范围之外,包括儿童保健、发育、成长等多个领域。在这里,我们呼吁我国全体儿科医护工作者坚决抵制那些毫无科学依据的虚假儿童用品(包括药品、日用品和食品)广告和违规宣传。

会议呼吁儿科医生必须改变理念,转变单纯治疗疾病的陈旧观点,进而从“以病人为中心”的模式转化为“以家庭为中心”的医疗护理服务。一个优秀的儿科医生,一定要走出医院和病房,进入社区和社会。儿科医生不但是儿科医学专家,还应该是心理学家、社会活动家、科普宣传家和政治活动家(作儿童权益和健康行政机构和官员的参谋、智囊和顾问)。儿科医生应该(必须)积极主动参与各种儿童权益法律法规的立法,维护其权威、监督其执行、评估其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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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观点:
1、在儿童营养品保健品的问题上,似乎药品食品监督部门不太理会我们临床儿科医生的意见。出了问题却要我们擦屁股。
2、儿科医生老是在病房里面呆着会和社会严重脱节,应该积极参与相关社会活动宣传和普及基本的医疗卫生常识。要知道,社会老百姓的卫生健康观念比我们预计的要落后许多。
3、立法确实需要儿科医生参与。遇到虐待儿童的病例,儿科医生是否应该表现的更加警惕一些呢?
4、文章里儿科前辈提出一些诊疗常规要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免得会发生因利益驱动而致过度诊断和过度治疗的现象。这个有见地,有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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