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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如大伙在火车上遇到孕妇会不会挺身而出??

你不出手,走开,不会有你什么事;
你出手了,后面的情形就有很多未知数了
记得几年前还是医生的时候,在医院值夜班,来了一个病人,头部外伤,合并眼睑裂伤,于是在缝合了头部外伤后,顺便把眼睑的伤口也缝合了。第二天交班,被主任大批了一顿,说眼睑裂伤不关你的事情,你不用管,等眼科医生来处理好了,当时很郁闷,用分这么细吗?病人他是一个完整的人啊。现在已经改行了,只当笑话说说了。
在当前的国情,医生只能先自保,然后才说治疗,最后讲疗效。没办法,都是社会造成的,最后苦的还是百姓。
最近从报纸上看到一篇报道,实感震惊!
“数器官被离奇切除,北大才女惨死手术台”
文章大致是说一位北大女生,因上腹痛就诊北京市某医院,在经过肇事医院十多个小时诊治后不幸死亡,其母为讨说法历经两年多时间,最终为女儿之死打赢官司,获偿62万元,看了文章后我在为花季少女转瞬陨命扼腕惋惜和深表同情的同时,作为一名医务人员,对文中的报道真实性也有所疑惑,文章措辞可谓嫉恶如仇,某医院真实姓名虽然隐去,但作者笔下的肇事医院俨然是一个草菅人命的屠宰场,比如文中在提及上级医师(主任)会诊后对患者所下的诊断和处理时说,患者是肠胀气,吩咐下级医师给患者放放气!一所拥有ICU的综合医院,我想至少是二甲以上吧,一位外科主任如果真能说出如此外行的话,不光是患者及其家属会愤慨,就连我这个局外的同行也义愤填膺!我为中国首都竟然有如此医院感到震惊,为求弄个究竟上网查证,后来才知道这家医院是海淀医院,是一个拥有900多张床位的大中型综合医院,应该承认既然患者打赢官司,院方肯定有责任,但是否该医院真的象报道的那样无故离奇切除患者多个器官,致使一名花季才女惨死?是否患者真的象报道的那样只是一个简单的上腹痛,走着来看病,趟着离开人间?是什么疾病这么快就夺走了一个健康年轻患者的生命还是象媒体报道的那样无良医者草菅人命?特希望相关知情者可以把真实情况晓然于世,不可又为少数记者混淆视听。
看了上面的讨论我觉得很尴尬!我觉得国家的立法机关应该看看这样的讨论,把医生弄成里外不是人的医师法!
ylfjrf wrote:
建议医生上诉,此案患方无非控告医生非法行医侵害患者生命健康权,但这是无理取闹.理由如下:
侵权行为的构成:1 违法.2 损害事实.3 因果关系存在(指行为与损害事实间).4 行为人主观有过错
以上都不成立:
1 法律明文规定在一般的情况下医生不可以超范围行医的目的为了更好的保护患者利益.那么如果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在紧急的情况下医生可不可以超范围行医,而且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在紧急的情况下医生绝对不可以超范围行医的前提下,因为情况危急,为了患者利益超范围行医与立法本意相符,不应认为其违法;
2 损害的结果应有证据证明是主要因为医生的行为而不是疾病本身;
3 行为人主观有过错?(这条最锤子)
4 事先征得当事人同意是民事责任免除条款之一.
(本人是外科医生,自学法律)

支持!
我也不会,我的执业范围不包括,执业地点不在火车上,还有老婆和孩子等着我养活!!!
记清楚了:有法必依,执法必严。我们必须依法行医,坚决不做非法的事。
我觉得这个案子是法院判定有问题。
任何医生,同时也是一个公民。
在本案例中的审判中,那位医生的“医生角色”应该被淡化,他所做的,重点不是“医生行医”,而是“公民救人”!!!
当一个公民见义勇为时,法院居然判定他有罪,真是笑话!
所以,我认为这个医生完全有理由上诉,要求无罪判定。
隐白 wrote:
我觉得这个案子是法院判定有问题。
任何医生,同时也是一个公民。
在本案例中的审判中,那位医生的“医生角色”应该被淡化,他所做的,重点不是“医生行医”,而是“公民救人”!!!
当一个公民见义勇为时,法院居然判定他有罪,真是笑话!

怎么就没一个人大代表提议呢
呵呵,我也曾经和同事谈起这些问题.但是,科里的老医生都说不去,反正没穿工作服,谁晓得你是医生;年轻的医生说看情况.但后来问了卫生局医政科的朋友,还有医院的法律顾问都说,还是不要去了,去是符合职业道德,但不符合执业法规,在旅途中这些地方不是你的执业注册地,如果进行医疗服务,则属于违规操作,出了问题,告到哪都是"书".
就象见义勇为也要量力而行,在火车上见到孕妇需要救助时我会这样想第一:我是一个医生有救死扶伤的天职,但我职业类别是内科,产科非我所专长我亦无此职业资格,只能提供可能有益的建议;第二,人心不古,在我们周围好心不得好报甚至得到恶报者还算少吗?我不求回报可也不愿惹祸上身,我要观望。第三,我更不愿看着一个人在我面前无助的死去,那样我会感到良心的不安,也许在那个关键时刻我只能尽我所能了,我不下地狱谁下地狱?!
nightmare wrote:
以我年迈体弱、靠我赡养的老父老母的名义,
我不去。
以我真心挚爱的妻子的名义,
我不去。
以我执业医师所限范围的名义,
我不去。
以我平日所受不平及侮辱的名义,
我不去。
以我可能受到的法律惩罚的名义,
我不去。
以我的至爱亲朋可能因为我被告上法庭而受惊吓及焦虑担心的名义,
我不去。
以所有爱我的及我爱的人的名义,
我不去。

这个社会,除了良心,还有许多我要斟琢的,我要衡量的,我要珍惜的,
我真的不想成为伊索寓言“农夫和蛇”中的农夫,因为我不知道谁是那条蛇!
“白色巨塔”中财前大夫的一句话“医生不是神,医生也是人”!
这个社会怎么对待我的,我就怎么对待这个社会!
这里是我能说真话的地方,我才会这么说,别的地方我是决不吱声的。
各人有各人的想法,道不同不相为谋,没有绝对地对错之分。
突然很想说一句不相干的话,真的很佩服孙中山先生和鲁迅先生,但我真的做不到他们那样忧国忧民!

你说出了大家的心声:只要是医生,都愿去帮助病人;但是害怕呀,万一病家有意外,追究起来,自己就成了一个害人者,要被病人家属、媒体、法律部门、上级卫生行政部门追究责任,到那时,经济处罚、行政处罚甚至刑事责任,到那时,就对得起自己的良心了吗,就安心了吗,如何上对高堂,下对妻儿?不是不想去救,是不敢去救,是这个社会不允许我们去救,悲哀呀
作为医生,可作可不作的手术不要作;可开可不开的新技术项目不要开;可治可不治的病不要治;为什么?少惹麻烦,不管怎样努力,只要病人死亡,家属就翻脸不认人,就要大闹医院,找医生的麻烦,提出天价赔偿。。。要想富,作手术,作完手术告大夫。。。如此医学怎么发展?最后倒霉的不知是谁!
中国有法律又怎样?还不是一纸空文?有用吗?
我也不知道该说什么好?如果我能帮上忙,我想我还是会......可是我不是妇产科医师,没有一点儿把握。记得有一个电视剧情,产妇的老公为了所谓的在家里的炕头上才能生孩子,把产妇偷出医院坐上了回家的列车,结果早产了。本来一个医师(不是妇产科的)也不打算帮忙的,但后来还是出手了,打电话,加上有关的、无关的人员,最终产妇还是获救了。
还是说说发生在我的同学的医院里的一个真实的例子吧,就最近。一个病人来看腹痛,挂了号还没看,结果肚子又痛了,就去了厕所,结果在里面倒下了,没抢救回来。怀疑是不是心肌梗死,可是家属不让做尸体解剖。然后就是谈判,结果在第三次谈判时对方指使一群人将谈判的副院长打伤,现在还在住院。大家说说这件事是医院的责任吗?现在的医患关系?反正我都快没兴趣当医生了。真对不起辛辛苦苦的这么多年的学习。
怎么搞,都是挨整,挺身而出,非法行医,搞不好,舆论整你没商量,不出面,又说你漠视生命。死人不死人,真正关注的有多少人?怎么搞,都是热门新闻话题,赢家只有媒体,苦水只在病人和医生肚里,媒体热衷的是把每一件事里里外外翻腾变,搜刮出每一件价值,死人不死人并不重要,后果他们不在乎,结果越糟,他们越有源源不绝的题材和金钱。所以草菅人命的始终是不负责任的媒体,医生怎么做都是牺牲品,病人是工具,真正关心病人的,能做出实质性的,有意义的举措的仍然是医生。
这正是目前体制造就的尴尬.跟医德无关.本人经历了数次农夫和蛇的现代版故事后逐渐清醒.假如无后顾之忧的话我还是乐意效劳的.比如勇救落水者等........
坚决不会在火车上救人,坚决不会在火车上暴露身份。。。。
做事情的时候必须要考虑后果,也就是效果,不要完全信赖我们的执业医师法,他是用来保护患者的;就算临床上很所是符合执业医师法的,但是由于媒体的导向、公众舆论的压力,医院还是要赔钱,怎么办???
谈几点浅见:
1、看到不少骂卫生部或卫生行政部门的话语,不是替他们说话,他们也只是ZF的一个部门,要首先对ZF负责,然后才对我们负责。如果我们把它们当作一个“老好人”看待,可能会心平气和一些。正是他们起草了执业医师法,才使我们还有一线生存空间,因为这部法律给我们一个原则:不遵从它就不是一位医师,不是一名医师就不存在医德丧失的问题。我们应该学会发善心一定要在执业医师法许可的范围内。大家说来说去不都是把“发善心放在执业医师法不许可的范围内了吗?
2、(有点题外话)卫生部或卫生行政部门要求大家写得多说的多,不是在保护我们吗? 至少没人说” 写得多说的多“就没干活吧。换个角度理解:是不是要求大家在保护好自己的基础上再进行*******业务知识可以慢慢学,手术可以择期作(加班加点对患者的病情就一定有利? 急诊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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