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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祖传秘方怎么保护

想请教祖传秘方可不可以申请专利呢,如果想把它作为上市药品,应该怎么进行保护?
祖传秘方分很多种啊,如果是治疗方法,比如针灸等,就不能获得专利保护。但是如果是中药处方,就可以申请专利,获得专用权保护,然后申请药品批号就可以生产了。
如果能确保秘方不外泄, 对于此类的秘方最好的保护方法就是一直保密.
专利的保护期只有20年, 过了保护期就不再受到保护. 另外别人看到你公开的专利, 可能会照猫画虎的做出类似的产品来, 甚至,别人原封不动地侵犯了你的专利, 你真的有精力去打官司吗?
看看可口可乐, 虽然没有申请专利, 却赚了许多年的钱.
楼上说的情况比较难办啊,现在国家对药品生产和流通管理的很严格啊,秘方药品很难流通了。
保密一个无法兑现的秘方有什么用呢?呵呵:)
其实这类秘方应该申请中药品种保护,这是一个非常有中国特色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相比较专利而言,更适合国内中药界的现实。
转贴自中药论坛

世界上独一无二的中药应如何保护? 仅靠国际通用的专利法保护是否符合中药的特殊性? 已在我国实施了10多年的中药品种保护过时了吗?
  “这层窗纸还不能捅破”
  中国老教授协会医药专业委员会的专家们最近就此举行了座谈会。“中药的品种保护有其历史的必然性。”从事药政管理数十年的杨光教授介绍说。历史上由于我国对民族文化保护的欠缺,先后出现了云南白药、景泰蓝、六神丸、青蒿素等国宝泄密的问题,周恩来总理对此专门有过批示,包括中药在内的民族文化精品的保密问题才逐步引起重视。
  “日本早就高薪聘请我国老药工去指导中药生产,说是他们做出来的中药一次一个样,但最后研究的结果是‘这层窗纸还不能捅破’。河北曾出版了《清宫秘方》和《太医院方》两本书,从继承中医药精髓的角度来说,这两本书具有很高的学术价值,但从保护优秀民族文化遗产角度来说,又造成了严重的泄密。虽然政府不顾经济损失立即收回并销毁,但还是有一部分流了出去。就像假如美国的可口可乐秘方被公开一样,那种损失是无法估量的。”
  “当时我国药品还没有实行专利制度,药厂想生产什么品种的中药基本不受任何限制,这也就造成了无序仿制、一哄而上、低水平重复以及恶性价格竞争等问题,研制企业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护,严重影响了企业创新的积极性。”杨拾宁教授说。同时,许多厂家反映,投入大量科研费用研究新药,但没等新药批下来,别的药厂已经生产了。全国出现了大量同品种中药报批和生产的情况,低水平重复严重扰乱了医药市场。

  中国特色的中药品种保护
  1993年,《中药品种保护条例》正式实施。它对包括新药与传统药在内的中药品种实施分级保护制度,保护期可分别达7~30年。获准保护的中药品种在保护期内只能由获得《中药保护品种证书》的企业生产,原则上一个保护品种只能有一至几家企业生产,如擅自仿制中药保护品种,则按假药处理。“它与专利法的主要不同包括:不仅保护新药,也保护已有多年历史的老药;不是谁发明就保护谁,而是谁先申请保护就保护谁;不具排他性,同一品种中药可有多家企业的
产品获保护;只保护品种,不需公开处方和工艺。”全国政协委员周超凡教授介绍说。
  据了解,《条例》实施以来,我国已先后批准了2732个中药保护品种,涉及1014个中药生产企业,其中独家生产品种达800个,在很大程度上抑制了长期存在的中药生产低水平重复问题,推动了科技进步和中药质量的提高。
  尽管也存在着同品种保护过多、保护费过高、保护先进和保护“经典”体现不足等企业呼声较高的问题,但其成就仍是有目共睹的。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已有45个获中药保护的单一品种销售额超过亿元,6个超过5亿元,3个超过10亿元,中药生产企业的前50强中,45家都有中药保护品种,一批以生产保护品种为主的中药企业特别是小型民营企业,已借此跨入中药行业的龙头单位。

  专利保护能否取代品种保护
  王茂祥委员在给全国政协递交的提案中说:“《中药品种保护条例》实施10年,现在的法律背景、药品监督体系和制度以及药品生产状况都发生了变化,国家相关部门应尽快规范、完善中药品种保护制度。另外,由于中药成分复杂,使得中药在专利保护方面受到限制,中药品种保护制度不仅是加强药品监督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推动中药逐步向专利保护过渡的有效措施。同时,中药的组方和工艺、技术路线、成分和疗程以及标本兼治的特殊功能,在有5000年文明历
史的中医药文化国度里,这种文化的延续不是专利所能完全代替的,必须实行中药的国家行政保护。”
  但是,随着我国加入WTO之后,药品注册办法与国际逐步接轨,新药的概念开始“缩水”,并重新界定为:在中国没有上市销售的药品,或者虽然上市销售,但处方、工艺或用途有所改变者。因此,原有的“中药品种保护”等行政保护法规有面临被逐步取消的危险。如果这种局面出现,企业前景堪忧。
  姚新生院士撰文说:“我国加入WTO后,我国自己制定的一些药品保护形式将不可能长期共存。另外,多种保护形式也不利于促进科技进步和中药的现代化、国际化进程。”他介绍,近年来,一些发达国家一方面利用合作、收购、兼并来获得我国千百年来积累的中药财富,使一些有价值的古方、验方和祖传秘方被外商低价掠走;另一方面,又利用知识产权的法律武器,以图独占已被其获取的我国中药财富并维护和巩固其中药的国内外市场,参与中药的国际竞争,这已成
为当前迫在眉睫的挑战。他认为,在我国“作为知识产权保护中最核心的药品专利申请被忽视了”。持此种观点的领导和专家不在少数。  关于新形势下要不要继续实行中药品种保护,怎样实行?目前仍众说纷纭,尚无定论。但正如多数专家所说,中药是我国的国粹,无国外经验可以借鉴。中药要走符合自身特点的知识产权保护之路,而不能完全照搬西药管理的经验。
【转贴】中药新药评审政策与中药知识产权保护

这些年来,我国医药行业讨论最多的话题就是中药现代化和中药知识产权保护,随着全球对天然药物的青睐,各国大的制药企业及大公司纷纷投入巨资进行天然药物的开发,给我国医药界带来了机遇,也面临挑战,在计划经济时代,我国中医药研究主要是国家投入,各级科研单位为研究主体,中药制药企业研发能力几乎为零。如果要和国际接轨,我们国家的科研投入主要应为基础性研究,而像新药研究等开发性研究都应由企业来承担。从国外大型跨国医药公司成功经验来看,没有一家企业不是研发型企业。企业的任何行为都是需要获利,新药研究是需要高投入,没有成功后的高额利润回报,没有一家中药企业愿意积极从事该项工作。化学药物有一百多年的历史,在这一百多年的历史进程中,新药的研发都是直接或间接由企业来承担,专利制度的建立使利润的回报得到了保证。也就涌现一批如葛兰素、辉瑞、默克等国际大的制药公司;也就有了我们非常熟悉的被称之为“重磅炸弹”的药物如雷尼替丁、阿伐他汀(Lipitor,atorvastatin)等年销售额在10亿美元以上的药物。

虽然,化学药物的专利保护及国际制药大企业的研发方式可以作为我们的借鉴,但是,中药企业以专利的方式对中药及天然药物进行保护,从中获取高新技术的附加利润,至今没有非常成功的例子,也没有那家中药企业在中药新药申报之前首先申报发明专利。主要原因应该说是现在的专利政策并不能真正起到保护作用,申请中药发明专利实际上是没有意义的。当然,中药专利的种类很多,有处方专利,工艺专利,外观包装专利等等,我们在这里探讨的是处方专利。中药知识产权的保护,最重要的是处方专利,因为它决定了疗效,中药的处方相当于化学药物的化学结构,是药物治疗疾病的物质基础。申报专利后的化学药物,一旦被侵权,很容易查出,而由一定中药组成的中药复方,作为一个整体申报专利,如果侵权者作一些简单的加减,能否判定侵权就成了问题。对于药味的增减,台湾现行的管理办法是,凡药味增减的数目超过了全方药味总数的20%,则不视为原方的加减,以此作为判断是否具有创造性的量化指标。这种方法看上去似乎有些道理,但是,若另一家企业在原方中加些对该方目标疾病无关的药物,并且正好超出20%,是否就没有侵权呢?所以说现行的专利制度并不能真正保护中药专利人的权益,中药企业对申报中药处方专利也就没有积极性。

作为化学药物,新药研究目标就是寻找新的化学实体(NCEs),一种新的化学实体通常代表一种全新的药物作用途径和作用机理,如降脂药洛伐他丁(Lovastatin)、血管紧张素转移酶抑制剂卡托普利(Captopril)及从中药青蒿中提取的青蒿素等。在申报专利后,经过平均12年的实验室及临床研究后才能正式上市,回报投资的时间仅仅7~8年左右。也就是这7~8的时间,不仅要收回投资,而且要获得继续新一轮的开发研究所需的研发经费,使研发型企业处于良性循环中。

中药企业在开发中药新药时却很难做到这一点,中药复方为过去的三类新药,现在的六类新药。从天然药物中提纯的有效成分作为药物应用通常可作为化学药物来考虑,以有效部分入药的中药新药介于两者之间,只有中药复方才是真正意义上的传统中药。现在基本上认同中药的多靶点作用机理,是中药复方发挥治疗作用的根本。现在的三类中药新药的处方一般来自经典方或中医临床经验方。经典方或由经典方加减获得的新方,对中药认识及创新的贡献不大,由老中医提供的中医临床经验方可能受传统思想的影响,未必是中医临床经验最有效的处方。对于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应该说历来从事中医药实践的人都有这一意识。只不过现在的专利制度并不能真正保护这一知识劳动,大家还是更倾向于传统的方式,以自我保密的方式保护好真正有价值的中药处方,也就是通常所说的“祖传秘方”,多年前中央电视台播出的反映同仁堂历史的电视连续剧《大宅门》就有这方面的描述,也是中药发展的典型的案例。如果同现在的国际制药公司比较,如果不是1966年后全部秘方完全归为国有,过去的同仁堂就相当于现在美国的辉瑞和默克公司。一些同仁堂的品牌药物如以牛黄清心丸、大活络丹、乌鸡白凤丸、安宫牛黄丸仍然是独家生产品种。如果是这样,发展到现在的同仁堂规模应该比现在要大得多。从鼓励创新,保护中药知识产权来讲,通过保密处方的方式进行保护仍然是最有效的措施。我国在这方面也有成功的例子,如漳州的片仔癀、云南白药、华佗再造丸就是很好的例子。美国最著名的饮料“可口可乐”据说成功的原因就在于核心配方是绝对保密的。虽然这种说法也许不真实,因为“百事可乐”和我国生产的“非常可乐”与“可口可乐”并没有本质上的差别,但我们相信至少在“可口可乐”产品出现的早期是应该能做到绝对保密的,待形成了自己的品牌,仿制对其影响也就减少了许多。

从某些方面来讲,通过保密处方的方式来保护中药知识产权要比专利保护更有优势,首先,专利保护是有期限的,一般为二十年,保护期一到,任何厂家都可以生产。另外,在中药成药没有走出国门之前,中药企业不太可能申报其它国家的专利保护,这样,国外的天然药品公司很容易照葫芦画瓢,按照外国人习惯的方式包装,来获取利益,只有保密处方才能真正保护好中药知识产权。保密处方下的中药新产品只需要一个商品名,不需要通俗名,产品的成功就代表企业的成功。如果没有新产品超过它,就能一直从中获取回报。一旦企业尝到了甜头,对新药开发的投入积极性就会更高。从而形成“生产一代,开发一代、研究一代、构思一代”,对新产品作有效的储备,进入新产品层出不穷的良性循环。

我们知道,申报新药都要通过国家药品监督局的评审,评审的目的在于保证用药安全。美国的FDA出现也是基于西药发展出现了严重的副作用后而设立的。西药不同于中药,西药为化学合成药物,往往出现一些对人体危害大的化学结构。而中药来源于天然动植物,虽然也有些毒性天然动植物,但这些动植物的安全性大部分清楚,大多数的中药毒性较小。中医根据个体病人的症状进行诊断开出专用的中药处方,实际上也可以看作为一个新药。正是因为常用中药配方的安全性可以预见。所以我们并不担心这个个体化治疗的中药处方会给病人带来危害。笔者认为,只要是纯中药处方,又没有已知的毒性中药,一般可以对去安全性放心,厂家在申报之前也可以做较细致的毒性研究。如果申报厂家提出保密处理,国家药品监督局是否可以考虑不去论证处方及工艺是否合理,只需要厂家提供严格的中药质量控制体系,如产成品的指纹图谱等,而处方保密的工作由企业自己承担。企业承诺产品中为纯中药药味组成,不得含任何化学药物,以及毒性大的中药药味,并且有卫生部门指定的毒性研究部门的急性、慢性毒性报告。在此基础上,国家药品监督局主要把药品评价工作放在二、三期临床研究上,对某一目标疾病群体,选择市面上公认的好的同类中药进行双盲实验,如果和阳性对照中药相比,的确有较显著的优势,才可以认定为中药新药,否则不给予批准。

对三类中药新药的处方论证的放松可以鼓励创新,把处方保密的工作交给企业本身,可以真正意义上的保护好研发型中药企业的知识产权。有利于企业创自己的名牌产品。企业可以化大力气投入中药新处方的研究,也可以化大价钱购买真正有价值的民间好的处方。或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提高,不断改进。因为的独家生产,也使企业负有一定的责任,对于新药在使用中若因毒副作用对患者造成危害,可以追究企业的责任和对患者进行赔偿。美国一家大的制药公司因为减肥药右旋氛氟拉明导致病人心脏瓣膜器质性损害而获赔偿上千万美金。美国FDA也撤回了右旋氛氟拉明的批准文件。我们国家是否也可以考虑建立这样的高额赔偿制度。

获得国家药监局批准中药保密处方的中药生产企业,首要条件是能够严格控制原药材的质量,所用原药材采用GAP生产,固定中药材品种、产地和采收期等等,只有这样才能制定出相对严格的产品指纹图谱鉴定系统,也能够一直保证该产品的治疗效果。指纹图谱又可以反映中药产品的细微差别,仿制者只要微小的组分或工艺不清楚,都不可能获得同样的指纹图谱系统。这样有利于查出造假者,能有效的保护其知识产权。

我国每年报批的中药复方品种有几百种,但质量不高,低水平重复的多,大部分都是把古方、秘方或老中医经验方拿来申报,然后用几种药理模型说明其主要药效,再根据其功能主治设计相应的病症进行临床试验,只要临床前研究通过,一般都能获得批准,好的品种又被别的药厂通过该剂型的方式进行仿制,临床疗效也不作同类药物疗效比较,属于宽进宽出。为了提高我国中药新药研制水平,我们建议中药新药的评审也应该学习国外化学药物评审的方式,宽进严出。作为中药新药把握的尺度应该是“安全、有效、质量可控,优于现有同类产品”。在中药企业提供了新产品的非常严格的质量控制体系,通过了安全性检测后,药审部门应该着重对其临床疗效作严格的评价,最后确定是否批准为新药。也可以把申报的保密处方药物进行分级制度,对申报的中药保密新药进行临床试用制度。在试用期间一律给免费提供给患者使用。待使用人群达到一定数目后进行评估,确定是否批准为中药新药。

提高中药的质量水平及保护好中药的知识产权是中药现代化及国际化的基本要求,良好的新药评审制度对我国中药新药研究起到引导作用,我们文章中提到的一些设想,一定有不完善的地方,如果是一个可以值得考虑的思路,通过专家们的讨论,提出意见,不断改进,相信对未来我国中医药事业发展会有所促进作用。(黄洪林 江西中医学院 2006 医药知识产权保护会议论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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