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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试行办法--[继续医学教育]

2005-09-21 22:19  来源:医学教育网    打印 | 收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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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试行办法

一、继续医学教育的含义及对象

继续医学教育是继毕业后医学教育之后,以学习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和新方法为主的一种终生性医学教育。

继续医学教育的对象是高等医学院校毕业后,通过规范或非规范的专业培训,或非高等医学院校毕业,具有中级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正在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卫生技术人员。

二、继续医学教育的项目分为

1、 由卫生部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审批认可的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2、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审批认可的或由其授权单位组织的项目;

3、 由卫生部部属院校、直属单位和中华医学会总会举办,向卫生部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专项备案的项目;

4、 自学和其它形式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

三、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实行学分制,按活动性质学分分为I类学分和II类学分两类

I类学分,授予:

1、卫生部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审批认可的项目;

2、省、自治区、直辖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审批认可的或由授权单位组织的项目;

3、卫生部部属院校、直属单位和中华医学会总会举办,向卫生部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专项备案的项目。

II类学分,授予:

自学和其它形式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

四、学分授予办法

1、具有中级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卫生技术人员每年都应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取得25学分,其中I类学分须达到5~10学分,II类学分达到15~20学分。省、自治区、直辖市级医院的医务人员5年内必须获得国家级项目5~10个学分。

2、I类学分计算方法:

(1) 国家级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活动一般在一个月以内,如学术讲座、学术会议、专题讨论会、研讨班、讲习班、学习班等,参加者经考核合格,按3小时授予1学分;主讲人按每小时授予2学分(会议按(4)规定)。参加一个月以上的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和参加一个月以内的省、自治区、直辖中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审批认可或由其授权单位组织的项目,以及卫生部部属院校、直属单位、中华医学会总会举办并向卫生部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专项备案的项目,按6小时授予1学分,主讲人按每小时授予1学分。

(2) 参加1个月以上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审批认可或由其授权单位组织的项目,和卫生部部属院校、直属单位、中华医学会总会举办并向卫生部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专项备案的项目,如专题学习、专题研究、研讨班、学习班等,按12小时授予1学分。主讲人按每2小时授予1学分。

(3) 上述(1)、(2)中每个项目所授学分数,最多不超过25学分。

(4) 学术会议按以下类别计算学分:

第一作者~第三作者(余类推)

国际会议 8~6学分 行政区级会议 5~3学分

全国会议 6~4学分 省级会议 4~2学分

在会上宣读论文者,按上述标准给分,书面展出和摘要等的作者,按下一级会议最低分给分,仅列题者只记1学分。

3、II类学分计算方法

(1)自学是继续医学教育的一种重要形式。凡自学与本学科专业有关的知识,应先定出自学计划,经本科室领导同意后执行。最后写出综述,在科室交流,每2000字可授予1学分,但每年最多不超过5学分。

(2)由卫生部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或省、自治区、直辖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制定或指定的有关四新的自学资料、音像教材等,学习后由本单位主管继续医学教育的部门组织考核,按委员会规定该资料的学分标准授予学分。

(3)凡到外单位零散进修,经考核合格,由接受进修单位每1个月授予5学分,但每次进修最多不超过25学分。

(4)在刊物上发表论文和综述,按以下类别计算学分:第一作者~第三作者(余类推)

国外刊物 10~8学分

省级刊物 6~4学分

具有国际标准刊号(ISSN)

和国内统一刊号(CN)的刊物 8~6学分

地级以下刊物 4~2学分

内部刊物 2~1学分

(5)凡获各类成果奖,按以下类别计算学分: 第一作者~第三作者(余类推)

国家自然 国家发 国家科学技

科学奖、 明奖、 术进步奖学

一等奖 20~16学分

二等奖 15~11学分

三等奖 11~7学分

四等奖 9~5学分

部委级和省级奖

一等奖 12~8学分

二等奖 10~6学分

三等奖 8~4学分

若同一项成果重复获奖,按最高学分授予。

(6)出版医学著作,每编写1000字授予1学分。

(7)出版国家级或省、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录像教材和幻灯片,录像教材A(讲授实录型)、B(讲授与资料编辑型)、C(形象素材编辑型)三类,成品放映时间每10分钟的长度,分别授予1、2、3学分。幻灯片,每10张授予1学分。

(8)出国考察报告、国内专题调研报告,每3000字授予1学分。

(9)发表医学译文每1500汉字授予1学分。

(10)由医院(或学院、系、所)组织的学术报告、专题讲座、技术操作示教、手术示范、新技术推广等,每次主讲人可授予2学分,参加者授予0.3~0.5学分。参加全年所获得的这类学分,最多不超过10学分。

(11)临床病理讨论会、多科室组织的案例讨论会、大查房,每次主讲人可授予1学分,参加者授予0.1~0.2学分。参加者全年所获得的这类学分,最多不超过10学分。

(4)~(12)均由医院(或学院、系、所)主管继续教育部门负责审查给分。

五、建立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登记制度和档案制度

1、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按照统一样式,印制和发放继续医学教育登记证,内容包括:项目名称、日期、形式、认可部门、学分数、考核结果、签章等。由本人保存,作为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的凭证。

2、 由各单位主管职能部门每年将登记证上的学分数汇总,作为业绩考核、聘任以及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的条件之一。

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七、本办法由卫生部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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