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2009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08]94号)要求,现将2008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省内合格标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根据我省实际情况,并与省卫生厅共同研究,确定我省合格标准为每个专业每个科目的成绩均为40 分,考生四科成绩必须同时达到40 分,才视为省内合格。通过省内合格标准的人员可获得省内有效的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二、各市、地要在检查验收工作的基础上,按照文件精神,认真做好公布考试合格标准和发放资格证书等各项工作。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