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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31日 14:00-1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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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情关于2006年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审核的紧急通知
豫卫函教〔2006〕3号
各省辖市卫生局和巩义市、项城市、永城市、固始县、邓州市卫生局:
根据河南省卫生厅、河南省中医药管理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全省中等卫生职业学校专业设置有关问题的通知》(豫卫教[2002]2号)要求,2006年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资格中第二大类限制报考人员的学历条件中第6条括号内所述内容:“除中医和省级教育部门批准的,经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同意的专业外”中的“中医和省级教育部门批准的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同意的专业”,应理解为2001年9月1日以后入学的中等卫生学校医学专业毕业生,毕业证书上加盖有省教育厅毕业证书专用章和省卫生厅加盖的审核备案长条章的,即可确认为符合该条括号内所述要求,准许报考。
附件1:二00六年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资格
2:关于全省中等卫生职业学校专业设置有关问题的通知
二○○六年四月二十一日
附件1:
二00六年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资格
一、报考条件
(一)执业医师
1、硕士以上学历
七年制和八年制硕士毕业生或博士毕业生可在拿到毕业证书当年参加医师资格考试。
2、本科学历
毕业后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工作满一年,试用期截止日期为2006年8月31日。
3、专科学历
(1)已取得《助理执业医师证》后执业满两年;
(2)98年6月26日前毕业并已转正,可凭转正证明和转正后连续工作两年以上并考核合格证明,可申请报考;
(3)以中专学历取得助理资格后,又取得大专学历,需大专毕业后满两年;
(4)后取得学历必须与《助理医师资格证书》类别相一致。
4、中专学历:
(1)取的《助理执业医师证》后执业满五年;
(2)98年6月26日以前毕业并已转正,可凭《医师资格证书》和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连续从事医士工作五年以上的证明报考。
(二)执业助理医师:
专科毕业和中专毕业后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工作满一年,试用期截止日期为2006年8月31日。
(三)学校要求:
1、普通大专和本科学历:国家教育部统一印制毕业证;
2、中专、自考毕业证(含学历文凭考试)名单按科教处提供学校名录要求审核,我省自学考试最后毕业时间为2005年;
3、2002年10月31前获得《助理医师资格证书》,此后入学获得成人高等教育学历,其学历可做报名依据。
4、外省中专:凡我省考生持外省中专毕业证者,需查看省教委盖章的录取审批表,同时要求提供学籍档案。
对原籍外省中专的,需持当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的证明。
(四)其他
1、非现役军人不能持军队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出具的试用期证明报告,现役军人不能持地方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出具的试用期证明报考。
2、军队考生报名要持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干部部门或后勤机关卫生部出具的介绍信,由军队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在《试用期考核合格证明》上签字盖章,并要经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干部部门、后勤机关卫生部门审核同意并加盖公章。军队考生必须集中报名。
3、在乡级以上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工作的,可以报考临床类别医师资格。但必须提交区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同意证明。
4、具有临床医学专业学历,试用期在医疗机构检验科工作的,可以报考临床类别医师资格考试。
5、具有医学营养学专业学历的,可以根据试用期的工作岗位报考临床或公共卫生类别的医师资格考试。
6、卫生监督专业只能报考公共卫生类别。
7、试用机构是个体诊所、村卫生室、社区、院外网点的必须提交所在医疗机构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及复印件。个体诊所同时要提交试用机构法人(负责人)的《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医师》原件及复印件。
8、考生连续两年参加医师资格考试,考试不合格,第三次(年)申请参加医师资格考试的,除提供原试用期满一年并考试合格的证明外,还应提供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培训机构培训6个月以上并考试合格的证明。
二、限制报考
(一)报考类别
1、凡助理年限不够者,不得报考执业医师资格考试。
2|、临床专业不能报考口腔、公卫类别;
3、后学历所学专业与助理资格专业不一致者,后学历不作为报考执业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
4、报考类别与试用期岗位类别、毕业专业类别必须一致。
(二)学历条件
1、99年1月1日以后入学的职工(成人)中专;
2、03年12月31日以后毕业的广播电视大学;
3、卫生职业高中;
4、外省中专小计划,即无省教委批准盖章的录取审批表或无录取审批表;
5、2002年10月31日以后入学的自考、远程教育(网络、函授)学历文凭,不得报考医师资格考试。
6、2001年9月1日以后入学,取得中等卫生学校医学专业学历(除中医和省级教育部门批准的,经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同意的医学专业外),不作为医师资格考试报名的学历依据。
(三)限制报名的专业
护理、助产、药学、医学检验、卫生管理、卫生保健、医学美容技术、口腔工艺技术、生物医学工程、法医学,中医不得报考临床、口腔、卫生。
(四)其他
1、学历不认可者;
2、无法提供所要求材料的;
3、2004、2005年考试中替考、使用手机等作弊的;
4、2004、2005年持假证报考的。
附件2:
关于全省中等卫生职业学校专业设置有关问题的通知
豫卫教[2002]2号
各中等卫生职业学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和《中国医学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以及卫生部医师执业资格和护士执业资格考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卫生事业发展实际,现对全省中等卫生职业学校(包括普通中等卫校、卫生职业中等专业学校和卫生成人中等专业学校)的专业设置提出以下要求,请遵照执行。
一、根据教育部颁布的《中等职业学校专业目录》(教职成[2000]8号)医药卫生类专业设置规定,已取消医学类专业(社区医学、预防医学、妇幼卫生、口腔医学)的设置;根据卫生部《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资格暂行规定》(卫医发[2000]127号),卫生部不受理医学类中专层次医师资格报名考试。结合我省实际,决定从2002年起全省中等卫生职业学校(包括中、西医药类普通中专、职业中专和成人中专),取消上述医士专业设置。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卫生部1993年31号令)和卫生部有关护士执业考试报名资格有关规定,卫生执业中专(包括卫生成人中专)护理和助产专业毕业生不得参加护士职业资格考试。经研究决定,我省从2002年起取消全省卫生职业中专和卫生成人中专护理和助产专业设置。
三、为做好我省卫生行业执业考试报名工作,我厅每年公布允许参加医师和护士执业考试的学校和专业的报名资格。凡中等卫生职业学校(含普通中等卫校、卫生职业中专和卫生成人中专)专业设置,必须根据教育部2001年颁布的《中等职业学校专业目录》,按照实际需要设置,并经过省级业务主管部门评估认定。凡评估认定专业不合格的专业,其毕业生取消报考执业考试资格。
四、各有关学校,特别是县级卫校要在当地卫生、教育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结合医疗服务市场的需求变化,积极拓宽专业口径,开拓新的服务领域,转变经营模式,更好地为当地卫生事业、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
五、未尽事宜,由卫生厅教育处负责解释。
河南省卫生厅
河南省中医管理局
二00二年三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