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免费试听
- 免费直播
11月10日 11:30-12:30
详情11月10日 19:00-21:00
详情粤卫〔2004〕161号
各地级以上市卫生局:
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文件精神,为加强对卫生类执业资格考试工作的管理,严格卫生技术人员执业准入制度,明确和规范执业准入的学历要求,现就执业资格考试学历认定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学历认定政策依据
卫生类执业资格考试学历认定主要以下列相关文件为依据:
(一)《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部关于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资格暂行规定〉的通知》(卫医发〔2001〕127号)。
(二)《卫生部关于对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资格暂行规定的补充通知》(卫医发〔2002〕111号)。
(三)《教育部 卫生部关于举办高等医学教育的若干意见》(教高〔2002〕10号)。
(四)卫生部、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国医学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的通知》(卫科教发〔2001〕212号)。
(五)卫生部办公厅和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中等医学教育结构调整指导意见的通知》(卫办科教发〔2001〕139号)。
(六)教育部《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专业目录〉和〈关于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的原则意见〉的通知》(教职成〔2000〕8号)。
(七)省卫生厅、省教育厅《关于加强我省农村基层在职卫生技术人员学历教育的通知》(粤卫〔2003〕355号)。
(八)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计委、高教厅关于调整中等医学教育规模的意见的通知》(粤府办〔1998〕26号)。
二、医学类专业认定
(一)高等医学教育医学类专业学历普通高等医学教育医学类专业(本、专科学历)包括:临床医学、口腔医学、中医学、民族医学(藏医学、蒙医学、维吾尔医学)、针灸推拿学及预防医学,现阶段还包括麻醉学、医学影像学等。
上述专业学历可作为医师资格考试报名的学历依据。
(二)中等医学教育医学类专业学历1、普通中等卫生学校2001年以前设置的医学类专业包括:社区医学(含急救医学)、口腔医学、预防医学、医学影像诊断、妇幼卫生、中医(含中医骨伤、中西医结合)等。
根据中等医学教育专业结构调整有关文件要求及教育部公布的《中等职业学校专业目录》,从2001年起,取消中等医学教育(含中专自学考试)社区医学、预防医学、妇幼卫生、医学影像诊断、口腔医学等医学类专业设置,并停止招生。
据此,2001年9月1日以后入学,取得中等卫生学校医学类专业学历的人员,其学历(中医、中医骨伤、中医康复保健等专业学历除外)不作为医师资格考试报名的学历依据。
2、符合卫生部办公厅和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中等医学教育结构调整指导意见的通知》规定,2001年9月1日以后入学的人员,就读于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医学专业设置及招生计划经省级以上教育、卫生行政部门同意的中等卫生学校,其所取得的医学类专业学历可以作为医师资格考试报名的学历依据。
该条款适用于省教育厅、省卫生厅《关于加强我省农村基层在职卫生技术人员学历教育的通知》(粤卫〔2003〕355号)中规定的参加中等医学学历教育的农村基层在职卫生技术人员。
3、《中等职业学校专业目录》中新增“卫生保健”专业,其主要培养对象为乡村医生。据此,凡是在职在岗乡村医生,其取得的普通中等医学教育“卫生保健”专业学历,可作为医师资格考试报名的学历依据。
三、各级各类成人教育学历认定
1、根据《教育部 卫生部关于举办高等医学教育的若干意见》文件精神,2002年10月31日前,成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各类高等学校远程教育的医学类专业学历教育,其入学注册的国内外、境外非在职学生,毕业后取得的医学学历可作为医师资格考试报名的学历依据。
2、2002年10月31日前入学注册的学生,其毕业后取得的卫生成人中专和中专自学考试相关医学类(护理、药学、医技类)专业学历,可以作为相应执业资格考试报名的学历依据。具体规定参照《教育部卫生部关于举办高等医学教育的若干意见》文件执行。
四、跨省招生学历认定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计委、高教厅关于调整中等医学教育规模的意见的通知》文件精神,严格控制外省学校来粤招生和开设教学点(分校)。外省中等职业学校(含中专自学考试)在我省招生,须按有关规定报省计划、教育、招生部门备案后才能安排招生计划。据此,列入我省计划、教育、招生部门的跨省招生计划,并取得医学类专业学历的毕业生,其学历可以作为执业资格考试报名的依据(但必须提供跨省招生计划批文或相关备案资料)。计划外招生的一律不予承认,其毕业生取得的学历不能作为医师资格报名的学历依据。
五、学历证书认定“广东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学历证书鉴定部”是省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学历证书认定机构。对有异议的学历证书,可要求持有人提供该机构出具的学历证书鉴定证明,方予确认。
“广东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学历证书鉴定部”
地址:广州市农林下路72号三楼
电话:020-37626990
广东省卫生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