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卫生局:
你局《关于我市成人(职工)中专毕业生报考卫生初级技术资格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2005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条件中有关专业学历或学位的规定,是指国家教育和卫生行政部门认可的正规院校毕业学历或学位。对2005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条件中有关专业学历或学位的审核,应严格按照人事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2005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厅发〔2004〕109号),教育部、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医药卫生类高职高专教育的若干意见》(教高〔2002〕4号),教育部、卫生部《关于举办高等医学教育的若干意见》(教高〔2002〕10号),江苏省卫生厅、江苏省教育厅《关于我省举办医学教育的若干意见》(苏卫科教〔2003〕35号)等文件执行。
自1995年以来,我厅与省教委、省计经委多次联合发文,明确要求非卫生类学校不得举办卫生类专业,各市不得在职业中专和职业高中的招生计划中安排卫生类专业招生计划。卫生行业是一个特殊的行业,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和安全。为了适应社会和行业对卫生专业技术人才的高要求,遵循医学教育的规律,充分利用我省现有的医学教育资源,提高全省卫生专业技术人员队伍的学历层次和整体素质,1999年我厅与省教委、省计经委联合下发了《关于调整卫生职工中专校和卫生进修学校的通知》(苏卫科教〔1999〕3号)。通知规定从1999年起,省教委、省计经委下达给各市的职工中专、职业中专招生计划中不再包括卫生类专业招生计划。各市、县(县级市)教育、计划部门不得在卫生职工中专校和其他职业技术学校安排卫生类专业各种形式的学历教育招生计划。对确有在职学历补偿教育任务的地区,完全可以报省卫生厅,由省卫生厅根据卫生行业的需求,商省计经委、省教委审批后,安排普通中等卫校招生。
2001年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开展以来,国家和省有关部门严格了报考人员的资格审查,相继制定出台了多个文件。按照人事部、卫生部、教育部及我省教育、计划、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有关文件精神,2003年我厅联合省教育厅下发了《关于我省举办医学教育的若干意见》(苏卫科教〔2003〕35号),对卫生行业人员准入提出了明确要求。在2004年及以后的卫生专业人员执业资格、技术资格报考审查中,要坚决贯彻文件精神,认真做好报名人员的资格审核工作。请你局据此精神,协调有关部门,认真吸取教训,耐心做好有关学生及家长的政策解释和思想疏导工作,并妥善处理好善后事宜,防止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江苏省卫生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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