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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医师资格考试委员会关于修改《医师资格考试考务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五条、第二十二条等通知

2002-04-15 00:00 医学教育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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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卫生部医师资格考试委员会 卫医考委[2002]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医师资格考试领导小组:

  根据工作需要,经研究,决定对《医师资格考试考务管理暂行规定》(卫医考委发[2000]第7号)第十五条、二十二条等修改如下:

  一、第十五条修改为:

  实践技能考试准考证号由考点在考生报名时按13位数字编排,序号按不同报考类别分别从1至999依次编排。格式如下:

  考区 考点 年度 报考类别 识别码 序 号

  □ □ □ □ □ □ □ □ □ □ □ □ □

  医学综合笔试准考证号为12位数字,序号由考点根据实践技能考试结果随机生成,格式如下:

  考区 考点 年度 报考类别 序 号

  □ □ □ □ □ □ □ □ □ □ □ □

  二、第二十二条修改为:

  考点应指定具备相应条件的机构承担医师资格实践技能考试任务。

  考点应根据医学综合笔试考生人数和类别设置考场。每个标准考场考生数为三十人。考生座位须单人、单桌、单行排列,考生前后左右间距八十厘米以上,标准考场座位号为1到30.考场内同报考类别考生准考证起止号应和座位号顺次对应;考场考生座位编排情况,考前应保密,不得随意调整。

  考场号编排方式为:

  考区 考点 年度 报考类别 序 号

  □ □ □ □ □ □ □ □ □ □ □

  混合考场不同报考类别应单独编座位号。

  考场应安全、安静、通风、采光条件好、桌椅高矮适中,除必备物品、文字外,室内不得留有其他任何物品和字迹。

  三、根据需要,监考员守则(原附件一)、准考证(原附件二)、考场规则(原附件三)及《医师资格考试报名暨授予医师资格申请表》(原附表一)、《实践技能考试实施情况汇总表》(原附表二)作了相应修改,《医学综合笔试违规、作弊取消成绩情况统计表》(原附表四)修改为《医师资格考试违纪处理情况统计表》)。

  相关考务工作按照此文执行。

二OO二年四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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