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在湖北省开展远程继续医学教育,依据《卫生部关于在职卫生技术人员开展远程医学教育的意见》和《卫生部远程继续医学教育暂行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远程医学教育网络是利用先进信息技术,以远程教学站和计算机网络系统为依托,提供符合医学教育特点的远程教学服务体系。
第二条远程教学站是组织远程医学教育活动的教学机构,又是开展远程医学教育活动的场所,分省、市(州)、县三级。省级教学站受卫生厅的委托对全省各教学站的教学活动、教学质量进行督导和评估,并接受国家级教学总站委托的其他相关任务。市(州)、县级教学站在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的领导与上级教学站的指导下,开展本地远程医学教育教学活动。
第三条拟开展远程医学教育的教学站,须向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申请,经审查认可后方具备开办资格。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每年2次受理申办机构的申请材料。如发现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在2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办机构补齐,逾期不补视为放弃申请。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经初步审查合格后正式受理申请,在60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办机构。
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每3年对远程医学教育教学站进行一次资格审核,并对本地区教学站的教学工作、教学质量进行检查、评估,适时发布评估检查结果。
第四条网络教学使用的文字、视听的课件等网络教材,由远程教育的项目或活动主办单位(人)负责编写和制作,并在网络上发布和学习。
各教学站每年都要对本站的教学工作、教学质量进行一次自查,并将自查结果报相应的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和远程医学教育教学站。
第五条远程(网络)继续医学教育教学项目分类和学分授予:
(一)由卫生部审批公布或由其授权单位组织的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中评选出的远程教学项目,授予国家级Ⅰ类学分。
(二)由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审批公布或由其授权单位组织的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中评选出的远程教学项目,授予省级Ⅰ类学分。
(三)卫生部认可单位、认可基地和有关学术团体举办,经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专项备案的项目中评选出的远程教学项目,授予省级Ⅰ类学分。
第六条各级教学站依据教学计划制定教学课程表和进度表,定期公布,供学员选择参考。
各级远程继续医学教育教学课程内容、时间安排应与国家级、省级教学站相协调,避免重复和冲突。
第七条各级远程继续医学教育教学项目遴选要优先考虑受益面较广,卫生技术人员急需,内容新颖,具有特色,适合远程教学方式的课程。
第八条参加远程继续医学教育的学员,须向当地远程教学站或指定网站报名,各教学站将学员名单逐级上报省级教学站注册,网上学习直接在网站注册。
第九条远程继续医学教育学习方式:
(一)集中式学习:学员在远程教学站教室集中完成远程课程学习。
(二)分散式学习:学员个人拥有联网计算机,具备网上学习能力,经注册成功,由学员自己安排时间完成课程学习。
第十条学员根据个人的学科专长、实际工作需求和学习时间,选择适宜的课程,作为自己的学习内容。
第十一条远程继续医学教育考核由教学站和项目活动主办单位共同组织实施。考核方式以书面考核为主,合格者由教学站或项目活动主办单位授予项目规定的学分。
第十二条计算机网络继续医学教育考核由主办单位组织实施,由计算机自动确认学分,由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与主办单位联合授予学分,并核发学分证书。
第十三条教学服务是远程教学正常秩序和教学质量的重要保障。各级教学站、网站应当努力创造条件,通过各种方式、手段为学员提供良好的教学服务,满足学员多方面的学习需求。其中包括:提供教学节目、教材、教学手段;提供多种师生沟通方式;提供与教学、管理有关的各种信息、技术保障和学习环境等。
第十四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五条本实施细则由湖北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