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 :
根据2005年度执业药师资格考试数据统计分析,经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有关部门协商,现将考试合格标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合格标准
专业名称 | 科目名称 | 试卷满分 | 合格标准 |
执业药师 | 药事管理与法规 | 100 | 60 |
药学综合知识与技能 | 100 | 60 | |
药学专业知识(一) | 100 | 60 | |
药学专业知识(二) | 100 | 60 | |
中药学综合知识与技能 | 100 | 60 | |
中药学专业知识(一) | 100 | 60 | |
中药学专业知识(二) | 100 | 60 |
二、各地按上述合格标准对各专业考试成绩进行复核,确认无误后,与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核对相关数据,并将核准后的数据,按附表要求逐项填写,于12月20日前送我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备案,备案数据作为发放相应专业资格证书的依据。
三、请按照有关文件精神,及时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考试合格标准,并抓紧做好相应专业资格证书发放及考试后期的各项工作。
二○○五年十二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