兵职改办发[2005]53号
关于确定2005年度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兵团合格标准的通知
各师、院(校)、兵直有关单位职改办:根据国家人事部《关于2005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合格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厅发[2005]92号)文件精神,结合2005年度兵团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实际情况,本着向艰苦边远地区卫生技术人员政策上给予倾斜的原则,现将2005年度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初、中级各专业、各科目兵团合格标准确定如下:
一、驻乌各类医疗卫生单位(不含农牧团场)及石河子大学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的考生,每科目加5分。
二、各师、院校直属医疗卫生单位及师部所在地各类医疗卫生单位(不含农牧团场)的考生,每科目加8分。
三、农牧团场及不在师部所在地的各类医疗卫生单位(不含师直属医疗卫生单位)的考生,每科目加10分。
以上考生加分后达到国家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合格标准的,视为达到兵团合格标准,在兵团范围内有效,由兵团职改办统一颁发兵团人事局印制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 各单位可根据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的有关规定办理聘任手续。
新疆兵团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