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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事厅 四川省卫生厅关于做好卫生专业高级技术资格考评结合工作的通知

2005-12-07 00:00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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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市、州人事局、卫生局,省级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高素质卫生人才队伍建设,研究探索符合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特点的人才评价方式,逐步改革完善卫生高级专业技术人才的评价办法,依据国家颁布的《卫生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决定从2006年起,在我省卫生专业技术人才水平评价中,开展卫生专业高级技术资格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简称“考评结合”)的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组织实施

  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评工作由考试与评审两部分组成,考评工作由省人事厅、省卫生厅共同组织实施。省人事厅负责对考评工作的指导、监督,承担考试考务工作,审批卫生高级技术资格。省卫生厅按照省职改领导小组关于建立专家库组建评委会的有关规定,负责卫生专业高级技术资格的评审工作。

  二、考评范围

  在我省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中从事医、药、护、技专业技术工作,拟晋升卫生专业副高级技术资格的人员,均应按本通知规定进行考评。

  卫生专业正高级技术资格仍通过评审的方式取得。

  三、考试

  卫生副高级技术资格考试实行全省统一组织、统一命题、统一考试、统一评分标准和阅卷。省卫生厅负责提出考试专业设置方案。省人事厅负责审定考试专业、组织命题及考试、考务工作,负责发放考试合格证,作为申报评审的依据。

  (一)报考条件

  报考卫生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2、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医学博士后出站人员。

  (2)医学博士学位,取得卫生专业中级技术资格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年;

  (3)医学硕士学位,取得卫生专业中级技术资格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4年;

  (4)医学大学本科毕业,取得卫生专业中级资格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5年;

  (5)医学大学专科毕业,取得卫生专业中级资格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7年;

  3、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破格报名参加卫生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专业知识考试:

  (1)符合《四川省五系列破格评审专业技术资格推荐条件(试行)》(川职改﹝1992﹞69号)规定的;

  (2)取得卫生专业中级技术资格,担任主治(管)医(药、护、技)师职务3年以上,在任期内获得以下荣誉之一的人员:

  ①获得省、部级及以上劳动模范称号;

  ②全国“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

  (3)医学中专毕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①担任主治(管)医(药、护、技)师职务满9年,参加卫生专业中级技术资格考试合格;

  ②取得卫生专业中级技术资格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9年,并在我省“乡镇卫生院”、“艰苦边远地区”、“边远山区”、“贫困山区”工作3年以上,获得省部级科技进步三等奖及以上奖励证书;

  ③取得卫生专业中级技术资格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9年,并在我省“乡镇卫生院”、“艰苦边远地区”、“边远山区”、“贫困山区”工作5年以上。

  (二)考试时间、专业、内容及方式

  1、考试日期与专业。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每年举行一次,考试日期与每年度全国卫生技术中初级资格的考试时间一致,每一专业的考试时间统一定为180分钟。考试专业设置及报名时间另文通知。

  2、考试范围及内容。考试侧重于应用、分析与综合、创新三个层次,主要检测考生的专业实践能力,涉及本专业基本理论、常见病防治、疑难病例分析、国内外发展现状和发展趋势、专业外语能力。不指定考试用书。

  3、考试方式。卫生专业副高级技术资格各专业的考试,采用人机对话或卷面答题方式。题型为单选题、多选题、案例分析题,包含少量专业外语阅读能力题。客观题涂卡,主观题笔答。

  (三)考试成绩合格标准的确定及有效期。考试成绩的合格标准,由省人事厅根据每一年度全省的考试情况确定。考试成绩有效期为3年。

  考试成绩合格的人员,由省人事厅发给成绩合格通知。

  四、评审

  拟晋升卫生专业高级技术资格的人员,须按照相应资格的申报条件进行申报,再由省卫生专业高级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进行同行专家评议。

  (一)申报条件

  1、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申报评审卫生专业副高级技术资格;

  (1)参加卫生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专业知识考试并成绩合格的人员,在考试成绩有效期内;

  (2)职称外语及计算机应用能力水平达到我省统一要求。

  (3)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均为合格(称职)及以上。

  2、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申报卫生专业正高级技术资格: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2)医学大学本科毕业及以上学历,担任副高级医(药、护、技)师职务5年以上。

  (3)职称外语及计算机应用能力水平达到我省统一要求。

  (4)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均为合格(称职)及以上。

  3、符合上述卫生专业正高级技术资格申报条件(1)(3)(4)项之规定,并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可破格申报评审卫生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

  (1)符合《四川省五系列破格评审专业技术资格推荐条件(试行)》(川职改﹝1992﹞69号)规定的;

  (2)取得副主任医(药、护、技)师资格,担任副主任医(药护、技)师职务3年以上,在任期内获得以下荣誉之一的人员:

  ①获得省、部级及以上劳动模范称号;

  ②全国“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

  ③省学术技术带头人后备人选。

  (二)申报程序

  申报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要坚持按程序申报。由申报人向所在单位如实提供证明本人学识水平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获奖证书、反映本人业绩、贡献、水平、能力的有关材料及考试成绩通知单,填写《专业技术资格任职资格评审表》一式一份,按有关规定进行公示,并经所在单位同意后,由所在单位在《评审表》的“基层单位意见”栏内签署详细推荐意见。市、州卫生局或省级厅(局)负责审查核实申报人的有关推荐材料,并在《评审表》的“呈报单位意见”栏内明确签署审核意见。对按规定程序,经审查合格的人员,申报卫生专业高级技术资格,不受本单位岗位职数或结构比例限制,由所在单位统一将有关材料送四川省卫生专业高级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办公室(下称“省卫生专业高评办”),省卫生专业高评办设在省卫生厅人事处。

  (三)同行专家评议

  评审卫生专业高级技术资格,要坚持同行评议制度。卫生专业高级技术资格评审,依据国家颁布的《卫生技术人员资格试行条例》和人事部、卫生部《关于加强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评聘工作的通知》等有关规定,严格按照《四川省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规范》规定的工作程序,由省人事厅授权组建的卫生专业高级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

  凡申报卫生专业正高级技术资格的人员,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参加四川省卫生专业高级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组织的专业实践能力考核答辩。答辩以现场问答方式进行,主要考察申报人的基础知识、专业理论、临床实践技能等。已通过卫生专业副高级技术资格专业知识考试的人员,评审相应资格不再参加专业实践能力考核答辩。

  通过评审的人员,报省职改领导小组审核批准后,发给四川省人事厅统一印制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

  五、其它有关问题

  (一)本通知所称“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不含从事中医药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

  (二)在我省首次卫生专业高级技术资格考评结合工作中,对2006年符合报考副高级资格条件的人员,如在报名当年12月31日前年满50周岁的,可免予专业知识考试,通过现场答辩的方式,对申报人的基础知识、专业理论、临床实践技能等方面的能力与水平进行考核。

  (三)报考卫生专业副高级技术资格的人员,其受聘担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时间,均从受聘之日起,累计计算至本年度考试报名当年的12月31日。

  (四)在我省“乡镇卫生院”、“艰苦边远地区”、“边远山区”、“贫困山区”工作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调离这类单位或地区后,不能再享受本通知规定有关倾斜与特殊政策。各类地区的界定范围详见附件。

  (五)按破格条件考报或申报相应资格的人员,其业绩、贡献和荣誉不得重复使用。即在考报或申报某一级资格时,已经根据本人的业绩、贡献和荣誉予以破格并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如没有符合破格条件的新业绩、新贡献、新荣誉等,在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时,不能再重复使用原取得的业绩、贡献和荣誉予以破格。

  (六)本通知所规定的“专业工作年限”与“任职年限”,均含应达到的最低年限。

  六、考评纪律

  在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价中实行考评结合是深化职称改革,完善评价方式的新举措。各地、各部门要严格按照本通知的各项规定,坚持条件,加强管理,精心组织实施。要根据《四川省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纪律》、《四川省人事考试考务工作细则》等有关规定,严格考评管理,严肃考评纪律,规范考评行为,对在考评工作中违反、破坏考评纪律的单位和个人,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事部令第3号)及违反人事工作纪律的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七、本通知有关规定与原规定不一致的,均按照本通知规定执行。

  八、本通知由省人事厅、省卫生厅按照职能分工负责解释。

   二OO五年十二月七日

  附件:四川省艰苦边远地区、边远山区、贫困山区范围

  一、我省艰苦边远地区县名单(根据国办发[2001]14号文件的规定)

  一类地区

  攀枝花市:米易县

  凉山州:西昌市、德昌县、会理县、会东县、宁南县

  二类地区

  凉山州:喜德县、冕宁县、普格县、越西县

  阿坝州:汶川县、理  县、茂  县

  三类地区

  攀枝花市:盐边县

  乐山市:峨边县、马边县

  凉山州:盐源县、甘洛县、雷波

  阿坝州:九寨沟县、小金县

  甘孜州:泸定县

  四类地区

  凉山州:木里县、布拖县、金阳县、昭觉县、美姑县

  阿坝州:松潘县、金川县、黑水县、马尔康县、壤塘县、阿坝县、若尔盖县、红原县

  甘孜州:康定县、丹巴县、九龙县、雅江县、道孚县、炉霍县、甘孜县、新龙县、德格县、白玉县、石渠县、色达县、理塘县、巴塘县、乡城县、稻城县、得荣县

  二、我省边远山区县(区)名单(根根川委发[1984]25号文件的规定)

  广元市:青川、旺苍、元坝区、朝天区

  雅安市:宝兴县、石棉县、天全县、芦山县、荥经县、汉源县

  绵阳市:平武县、北川县

  达州市:万源县

  乐山市:沐川县

  泸州市:古蔺县、叙永县

  宜宾市:屏山县、筠连县、兴文县、珙县

  巴中市:通江县、南江县

  三、我省贫困山区县(区)名单(根根川人发[1984]28号文件的规定)

  广元市:剑阁县、苍溪县

  达州市:开江县、宣汉县、渠县

  巴中市:巴州区、平昌县

  宜宾市:高县、长宁县、宜宾县

  南充市:仪陇县、南部县、阆中市

  广安市:广安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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