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2006年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时间通知
广大考生:
2006年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时间具体通知如下:
报名时间:2005年11月21日——11月30日
考试时间:2006年5月27日、28日
一、报考条件
(一)基本条件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2、具备良好的医德医风和敬业精神;
3、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并取得执业医师资格(限参加临床医学专业中级资格考试人员)。
(二)学历及任职资格
初级资格
1、临床医学专业初级资格的取得,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即:取得执业资格的同时取得临床医学专业初级职务相应级别(士或师)的职务任职资格。
2、参加药学、护理、技术专业初级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具备相应专业中专以上学历;同时应具备以下报考条件:
①药、护、技师:取得相应中专学历,取得药、护、技士任职资格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5年(护理专业报考人员必须具备护士执业资格);取得相应大专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3年;取得相应专业本科、研究生学历已从事本专业工作的,毕业当年即可报考。
②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人员只可报考药、护、技士任职资格,护理专业的人员还可报考护士执业资格。
中级资格
参加中级资格考试人员除符合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具有相应专业中专学历,取得医(药、护、技)师任职资格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7年。
2、具有相应专业大专学历,取得医(药、护、技)师任职资格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6年。
3、具有相应专业本科学历,取得医(药、护、技)师任职资格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4年。
4、具有相应专业硕士学位,取得医(药、护、技)师任职资格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年。
5、取得相应专业博士学位。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报参加卫生专业技术资格的考试:
1、医疗事故责任者未满3年。
2、医疗差错责任者未满1年。
3、受到行政处分者在处分期间。
4、伪造学历或考试期间有违纪行为规定不能报考的。
5、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申报材料
申报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人员,须提交下列证件及材料:
1、本人身份证(军官证)。
2、申报表一式二份。
3、本人近期同底一寸免冠彩照5张。
4、毕业证或学位证书。
5、申报上一级资格考试者除上述材料外,还须提交下一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或执业医师资格证书。
6、申报护理专业初级师资格考试的,须提交护士执业资格证书。
7、既往考生报考时只须提交2005年成绩单、身份证和照片。
8、考生提交的证件必须提供原件,同时提交A4纸复印件一式二份。报名申报表各栏目内容须经单位人事部门或档案存放单位核实并加盖印章。各报名点对符合报名条件且手续完善的,要在申报表上签署同意报名意见,并办理报名手续;对不符合报名条件的,不予办理报名手续。
三、报名地点
考生所在地(区、市、县)卫生局人事部门;
主城七区(渝中区、沙坪坝区、江北区、南岸区、九龙坡区、大渡口区、渝北区)各医疗卫生单位非在编聘用人员(非单位正式员工)报名地点:重庆市人卫生人才交流中心(渝中区人和街74号7楼,人民大礼堂车站旁)
咨询电话:63651231
四、考区咨询电话:86206893 636512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