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卫生局、人事局,省直各有关单位,中央驻皖单位:根据人事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2006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计划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厅发(2005)123号)文件精神,现将2006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符合卫生部、人事部印发的《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卫人发[2000] 462号]和《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卫人发[2001] 164号)中报名条件(见附件1)的人员,均可报名参加相应级别的考试。
二、报名人员可根据本人所从事的专业工作,在《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业目录》(见附件2)中选择报考相应专业类别。
三、报名参加2006年度卫生专业各类别考试的人员,其学历取得时间和从事本专业工作年限均截止2005年12月31日(2005年毕业的应届大、中专毕业生可报名参加“士”、“师”级考试)。报名条件有关专业学历或学位的规定,是指国家教育和卫生行政部门认可的正规院校毕业学历或学位。
四、按照《关于做好香港、澳门居民参加内地统一举行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5] 9号]规定,符合报名条件的香港、澳门居民可报名参加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香港、澳门居民申请参加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可按照就近原则在内地考区报名参加考试。报名时应向当地考试报名机构提交本人身份证明,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相应专业学历或学位证书,以及在医疗卫生机构从事相关专业工作年限的证明。
五、凡报考《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业目录》中专业代码为024至086之间专业的人员,应具有相应执业类别的执业医师资格,并在报名时提交执业医师资格证书。因工作岗位变动,需报考现岗位专业类别的人员,其从事现岗位专业工作时间须满2年。
六、参加护理专业初级(士)资格考试的人员必须具有护理(含助产)专业中专或大专学历。考试合格者,可取得护理岗位准入资格;具有护理专业本科以上学历的人员,可免试取得护理岗位准入资格。
七、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相应专业各科目成绩继续实行两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在连续的2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同一个专业4个科目的考试,方可取得该专业资格证书。对不同专业(含主亚专业)科目的考试合格成绩,不得作为同一专业合并计算。已参加过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人员,再次报名时必须使用原档案号。对单科考试合格成绩在有效期限内,因工作变动等原因,到异地参加本专业未考科目的考试并成绩合格的,由该地区进行数据合成统计,并由当地人事部门核发该专业资格证书。
八、考试时间及方式2006年度卫生专业技术中、初级资格考试定于2006年5月27日、28日举行。考试采用笔答的方法进行。
日 期 |
考试科目 |
考试时间 |
5月27日 |
基础知识 |
上午 9:00-11:00 |
相关专业知识 |
下午 14:00-16:00 | |
5月28日 |
专业知识 |
上午 9:00-11:00 |
专业实践能力 |
下午 14:00-16:00 |
九、报考中、初级资格考试,须提交下列证件及材料:
2、《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申报表》、《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信息卡》;
3、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原件;
4、凡报考《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业目录》中专业代码在024至086之间(含024和086)的人员,须提交执业医师资格证书。报考护理学(师、中级)的人员须提交护士执业证书。
5、本人近期小二寸黑白免冠照片4张;
6、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聘书;
7、已参加2005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者,须提交考试成绩单。
十、2006年度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要求使用统一的《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信息管理系统》软件,使用读卡机录入报名信息。报考人员须认真填写《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申报表》,并填涂《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信息卡》(申报表、信息卡填涂手册等可登录中国卫生人才网下载),经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或档案存放单位审查及县主管部门同意统一报至所在市(省直)考点,由人事卫生部门共同进行审核,各考点统一读入数据,并于12月20日前将考生信息汇总、传输至考区办公室。省人事厅、卫生厅于2005年12月20日-30日对各考点上报的信息进行资格审查。
中央驻皖单位及省直各部门的报考人员,按属地原则报名参加考试,在肥中央及省直单位的报考人员在省直报名点(合肥市口腔医院(长江路)三楼,联系电话:0551-2633994)报名参加考试,省直考点集中报名时间为2005年12月10——20日。
十一、考试指定用书征订
报名的同时进行考试指定用书的征订工作,各市、省直单位将考试用书征订单汇总于12月20日前报考区办公室。考试用书于2006年2月中旬下发。
十二、收费标准
2006年卫生专业资格考试报名考务费等收费标准仍按省物价局皖价费(2001)415号文件执行(初级:50元/科,中级:70元/科)。
各地人事、卫生部门应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共同协商、密切配合,按照《关于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事部2004年第3号令)和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办公室关于《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规则》的要求,加强对考试工作的指导、监督、检查,切实做好2006年度的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各项准备工作,保证考试工作的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