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人事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2006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厅发[2005]123号)精神,2006年度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定于5月27、28日举行。为确保这次考试的顺利进行,现将东莞考点有关报名事项通告如下:
一、报名时间及方式:
2006年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东莞考点实行网上报名,考生自2005年11月1日起至11月20日止,可登录中国卫生人才网,在网上填写个人报考信息,并打印《报名信息表》然后持该表和相关证件到报名点盖章确认。
二、报名地点:
1、各级各类医院考生:到本医院人事科(股、办)报名。
2、其他医疗机构是指辖区内经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领取合法医疗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含社会办的门诊部、个体诊所、农村卫生站、医务室等)考生:到当地镇(区)医院卫协分会(医院防疫组内)报名。
三、报考条件:
凡符合卫生部、人事科印发的《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卫人发[2000]462号)及《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卫人发[2001]164号)中报名条件者,均可报名参加相应级别的考试。
(一)参加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宪法和法律;
2、具备良好的医德医风和敬业精神。
(二)报考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等专业初级资格者,除应具备(一)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相应的学历资历。
报考药(护、技)士者,需具备相应专业中专以上学历。
报考药(护、技)师者,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中专毕业,从事药(护、技)士工作满5年;
2、大专毕业,见习期满1年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2年;
3、本科毕业;见习1年期满;
4、研究生班结业或取得硕士学位者。
(三)报考临床医学、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技术专业中级资格的人员,除具备(一)所规定的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取得相应专业中专学历,受聘担任医(药、护、技)师职务满7年;
2、取得相应专业大专学历,从事医(药、护、技)师工作满6年;
3、取得相应专业本科学历,从事医(药、护、技)师工作满4年;
4、取得相应专业硕士学位,从事医(药、护、技)师工作满2年;
5、取得相应专业博士学位。
报名参加2006年度卫生专业各类别考试的人员,其学历或学位的要求是指国家教育和卫生行政部门认可的正规院校毕业的学历或学位。学历取得时间和从事本专业工作年限均截止到2005年12月31日。有关工作年限的要求,是指取得学历前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时间的总和。
(四)按照《关于部分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安排和考试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厅发[2004]45号)规定,符合报名条件的应届毕业生可报名参加2006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参加临床医学、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技术专业技术资格的考试:
1、医疗事故责任者未满3年;
2、医疗差错责任者未满1年;
3、受到行政处分者在处分期内;
4、仿造学历或考试期间有违纪行为未满2年;
5、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它情况。
四、报考要求
(一)申报资格考试,须提交下列证件及材料:
1、本人身份证、毕业证或学位证书、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2、《2006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信息表》一份;
3、本人近期大一寸彩色免冠照片2张(必须与《报名信息表》相片一致)。
(二)凡从《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业目录》中选考代码在024至086之间(含024、086)的人员,在报名时除上述材料外,还须提交相应执业类别的执业医师资格证书。因工作岗位变动,需报考现工作岗位和上一级别工作岗位专业类别的人员,其从事现岗位专业工作时间须满2年,报考上一级别工作岗位专业类别的人员,应具有下一级别相关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对现岗位有准入资格要求的专业,在报名时应同时提交准入资格证明文件。
(三)外地人员因工作调动到我市,可在我市报名参加剩余科目的考试。
(四)已通过部分科目考试的人员,报名时须提交由卫生部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统一印发的上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成绩单和档案号(历史考生只能使用原档案号,否则成绩无法实行滚动计算)。
(五)按照《关于做好香港、澳门居民参加内地统一举行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5]9号)规定,符合报名条件的香港、澳门居民可报名参加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香港、澳门居民申请参加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可按照就近原则在内地考区报名参加考试。报名时应向当地考试报名机构提交本人身份证明,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相应专业学历或学位证书,以及在医疗卫生机构从事相关专业工作年限的证明。
(六)参加护理专业初级(士)资格考试的人员必须具有护理(含助产)专业中专或大专学历。考试合格者,可取得护理岗位准入资格;具有护理专业本科以上学历的人员,可免试取得护理岗位准入资格。
(七)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相应专业各科目成绩继续实行两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在连续的2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同一个专业4个科目的考试,方可取得该专业资格证书。对不同专业(含主亚专业)科目的考试合格成绩,不得作为同一专业合并计算。
(八)提交的材料要求
提交的证件及材料,均为原件或有效证件(原件审验后退回)。申报表各栏目内容须经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或档案存放单位核实并加盖印章。
五、其他有关问题
1、凡在东莞市合法医疗卫生机构工作符合报考条件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不受单位性质和户籍限制,但一定要符合准入资格要求才能报考。
2、凡报考中级或师级的聘用技术人员,其在外省(市)获得的下一级别(师级或士级)的专业技术资格,须经东莞市人事局确认后予以承认。
3、各单位于11月22日——12月8日集中统一到卫生局人事科办理报名确认手续。
4、收费标准:初级资格每人每科50元,中级资格每人每科7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