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卫生局、人事局,省直各有关单位,中央驻皖单位:
根据人事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2005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计划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厅发〔2004〕97号)文件精神,现将2005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考试时间及方式
日期:6月18—19日
考试科目:基础知识,相关专业知识,专业知识,专业实践能力
考试时间:6月18日 基础知识上午9:00-11:00
相关专业知识 下午14:00-16:00
6月19日 专业知识 上午9:00-11:00
专业实践能力 下午 14:00-16:00
2005年度卫生专业技术中、初级资格考试定于2005年6月18日、19日举行。考试采用笔答的方法进行。
二、报名条件
根据《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卫人发〔2000〕462号)、《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它卫生技术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卫人发〔2001〕164号)文件精神,参加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人员,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宪法和法律,具备良好的医德医风和敬业精神,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参加药学、护理、技术专业初级(士)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取得医学及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
(二)参加药学、护理、技术专业初级(师)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取得医学及相关专业中专学历,受聘担任医(药、护、技)士职务满5年以上。
2、取得医学及相关专业大专学历,受聘担任医(药、护、技)士职务满2年以上。
3、取得医学及相关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见习期满。
(三)参加中级资格考试的人员,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取得医学及相关专业中专学历,受聘担任医(药、护、技)师职务满7年。
2、取得医学及相关专业大专学历,受聘担任医(药、护、技)师职务满6年。
3、取得医学及相关专业本科学历,受聘担任医(药、护、技)师职务满4年。
4、取得医学及相关专业硕士学位,受聘担任医(药、护、技)师职务满2年。
5、取得医学及相关专业博士学位。
符合上述报名条件者,可根据本人所从事的工作,在《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业目录》中选择报考的专业类别。
三、报名参加2005年度卫生专业各类考试的人员,其学历取得时间和从事本专业工作年限均截止2004年12月底前(2004年毕业的应届大、中专毕业生可参加“士”、“师”级报名考试)。报名条件有关学历的要求是指教育、卫生行政部门认可的国民教育学历。
四、凡报考《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业目录》中专业代码为024-086之间专业的人员,应具有执业医师资格,并在报名时提交执业医师资格证书。因工作岗位变动,需报考现岗位专业类别人员,其从事现岗位专业时间须满2年,对现岗位有准入资格要求的专业,在报名时应同时提交准入资格证明文件。
五、参加护理专业初级(士)资格考试的人员必须具有护理(含助产)专业中专或大专学历,考试合格者,可取得护理岗位准入资格;具有护理专业本科以上学历的人员,可免试取得护理岗位准入资格。
六、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相应专业各科考试成绩自2003年度起已实行两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在连续的2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同一专业4个科目的考试,方可取得该专业资格证书。对不同专业科目的考试合格成绩,不得做为同一专业合并计算。已参加过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人员,再次报名时须使用原档案号。对单科考试成绩在有效期限内,因工作原因,到异地参加本专业剩余科目考试的人员,其考试成绩合格后,由该地区进行数据合成,并由当地人事部门核发该专业资格证书。
七、报考中、初级资格考试,须提交下列证件及材料:
1、本人有效《身份证》;
2、《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申报表》、《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信息卡》;
3、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原件;
4、凡报考《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业目录》中专业代码在024至086之间(含024和086)的人员,须提交执业医师资格证书。
5、本人近期小二寸黑白免冠照片4张;
6、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聘书;
7、已参加2004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者,须提交考试成绩单。
八、2005年度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要求使用统一的《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信息管理系统》软件,使用读卡机录入报名信息。报考人员须认真填写《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申报表》,并填涂《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信息卡》,经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或档案存放单位审查及县主管部门同意统一报至所在市(省直)报名点进行审核,经考区办公室(省卫生厅职称工作办公室)审核后,由各考点统一读入数据,并将考生信息汇总、传输至考区办公室。考区资格审查时间为2004年元月20至26日。
中央和国务院及省直各部门的报考人员,按属地原则报名参加考试,在肥中央及省直单位的报考人员在省直报名点(省卫生厅职称工作办公室,丁家巷省卫生厅宿舍南院办公楼二楼,联系电话:0551-2633994、2633159)报名参加考试,省直报名截止日期为2005年元月26日。
九、考试指定用书征订
报名的同时进行考试指定用书的征订工作,考试用书征订单另发。
十、收费标准
今年卫生专业资格考试报名考务费等收费标准仍按省物价局皖价费〔2001〕415号文件执行。
十一、考试考务工作扔按省卫生厅、人事厅《关于全国卫生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卫人秘〔2001〕285号)文件执行。
各地人事、卫生部门应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共同协商、积极配合,认真按照人事部《关于加强职称考试管理严肃考风考纪的通知》(人发[2000]85号)和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办公室关于《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规则》的要求,加强对考试工作的指导、监督、检查,切实做好2005年度的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各项准备工作,保证考试工作的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