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05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
根据人事部、卫生部办公厅《关于2005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厅发[2004]109号)精神及辽宁省卫生厅转发卫生部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关于下发2005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工作计划的通知》(辽卫函字[2004]479号)精神,现将2005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考试时间、科目及要求
2005年6月18日 9:00—11:00基础知识
14:00—16:00相关专业知识
6月19日 9:00—11:00专业知识
14:00—16:00专业实践能力
2005年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各科目仍采取笔答方式进行。考试成绩实行两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在连续2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同一专业4个科目的考试,方可取得该专业资格证书。对不同专业科目的考试合格成绩,不得做为同一专业合并计算。从2005年度起,中级资格考试增加心电学技术(107)和肿瘤放射治疗技术(108)2个专业类别。报考人员可根据本人所从事的专业工作,在《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业目录》中选择报考相应专业类别。考生应考时须携带钢笔或圆珠笔(黑色或蓝色)、2B铅笔、橡皮。
二、报考条件
(一)基本条件
1、遵纪守法。
2、具备良好的医德医风和敬业精神。
3、报考临床医学的人员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并取得执业医师资格。
(二)申报人员除符合上述基本条件外,还须符合下列学历和资历要求:
1、取得相应专业中专以上学历,从事专业工作满一年,可参加药学、护理、技术专业初级(士)资格考试。
2、取得相应专业中专学历,任初级(士)职务满5年或取得相应专业大专学历、任初级(士)职务满2年,可参加药学、护理、技术专业初级(师)资格考试。
3、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参加临床药学、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技术专业中级资格考试:
(1)取得相应专业中专学历,任初级(师)职务满7年;
(2)取得相应专业大专学历,任初级(师)职务满6年;
(3)取得相应专业本科学历,任初级(师)职务满4年;
(4)取得相应专业硕士学位、任初级(师)职务满2年;
(5)取得相应专业博士学位;
(6)取得相应专业大专学历满4年,并且任初级(师)职务满4年可参加中级资格考试;
(7)大专专业证书按第(2)、(6)条规定执行。但在事业单位工作的大专专业证书持有者,必须是中专起点,在企业单位工作40周岁以上者须高中起点。
(三)报名参加2005年度卫生专业各类别考试人员,其学历取得时间和从事本专业工作年限均截止到2004年年底。
(四)取得执业医师资格者,可同时取得医师专业技术资格。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者,可同时取得医士专业技术资格。
具有护理(助产)专业中专或大专学历,参加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护理专业初级(士)资格考试达到全国合格分数线者,可同时取得从事护理岗位准入资格;具有护理专业本科以上学历的人员,可免试取得护理岗位准入资格。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参加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1、医疗事故责任者未满3年。
2、医疗差错责任者未满1年。
3、受到行政处分者在处分时期内。
4、伪造学历或考试期间有违纪行为未满2年。
5、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它情形。
三、报名时间、地点及办法
(一)报名时间:2004年12月13日—12月30日(周六、日不办公)。
上午8:30-11:30下午1:00-4:00
(二)报名地点:市人才服务中心考评部(沙河口区迎春街45号,解放广场人才大厦8417房间)。
(三)报名办法:报考人员按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业目录》选定相应的专业,填写《2005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申请表》,提交毕业证、学位证、居民身份证(均为原件)和3.3厘米近期免冠黑白照片1张。申报中级资格考试的还须提交初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或执业医师资格证书;2004年度考试有未合格科目的人员报名时须提交《2004年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成绩单》;已参加过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人员,再次报名时须使用原档案号。市直单位考生由所在区市县及单位主管部门;中省直单位考生由单位人事部门;人事档案存放在各级政府人事代理机构的人员由其代理机构统一到报名点办理报考手续。考务费:初级每人每科50元,中级每人每科70元;报名费每人1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