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2004年度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工作计划》(国人厅发[2003]20号)安排,2004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定于6月26日、27日举行。为保证2004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顺利进行,现将考试工作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符合卫生部、人事部印发的《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卫人发[2000]462号)和《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卫人发[2001]164号)中报名条件的人员,均可根据本人所从事的工作,在《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业目录》(附后)中选择报考的专业类别。对未列入该考试目录的专业,由各地人事、卫生部门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研究采取继续组织评审或自行组织考试等相应的办法来确认其初、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资格。
二、报名参加2004年度卫生专业各类别考试的人员,其学历的要求是指国家教育和卫生行政部门认可的正规院校毕业的学历,学历取得时间和从事本专业工作年限均截止2003年12月底前。
三、凡报考《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业目录》中专业代码为024至086之间专业的人员,应具有执业医师资格,并在报名时提交执业医师资格证书。因工作岗位变动,需报考现岗位专业类别的人员,其从事现岗位专业工作时间须满2年,对现岗位有准入资格要求的专业,在报名时应同时提交准入资格证明文件。
四、自2003年度起,参加卫生专业技术资格护理专业初级(士)资格考试并合格者,同时取得从事护理岗位工作的准入资格。从2004年度起,凡具有护理(助产)专业中专或大专学历,参加护理专业初级(士)资格考试并合格的人员,可取得护理岗位准入资格;具有护理专业本科以上学历的人员,可免试取得护理岗位准入资格。
五、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相应专业各科目考试成绩已从2003年度起实行两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考生应在连续的2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的考试。对单科考试成绩在有效期限内,因工作原因,需到异地参加剩余科目考试的人员,其考试成绩合格后,由该地区人事部门核发相应类别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六、各科目考试时间安排:
考试科目考试日期和时间
基础知识 6月26日 9:00-11:00
相关专业知识 14:00-16:00
专业知识 6月27日 9:00-11:00
专业实践能力 14:00-16:00
七、基础知识、相关专业知识、专业知识、专业实践能力等4个科目采用笔答方式进行,专业实践能力科目原则上采用人机对话的方式进行。不具备人机对话考试条件的地区可采用笔答方式进行。卫生部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为各地提供人机对话考试的试题,考试可在7月1日至7月15日之间完成。
八、考试报名要求统一使用《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信息管理系统》软件,各地应在2月1日前将考生报名信息和选择专业实践能力科目考试的情况送卫生部人才交流服务中心。
各地人事、卫生部门要认真按照人事部《关于加强职称考试管理严肃考风考纪的通知》(人发[2000]85号)和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办公室关于《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规则》的要求,加强对考试工作的指导、监督、检查,切实做好2004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各项准备工作,保证考试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三年十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