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组织开展省院合作远程医疗政策试点工作的通知》(发改高技〔2014〕410号)及《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推进医疗机构远程医疗服务的意见》(国卫医发〔2014〕51号)精神,为做好远程医疗政策试点工作,探索建立第三方远程医疗服务运营模式,完善我区远程医疗服务体系,规范远程医疗服务管理,推动中国-东盟信息港远程医疗项目,结合我区实际,我委拟择优遴选引进一家具有丰富远程医疗系统建设和服务运营经验,并具有足够的经济和技术实力的医疗信息化领域的民营企业,在南宁投资设置自治区级远程医疗第三方服务运营机构。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申请人资质要求申请人(投资企业,下同)须同时满足下列资质要求:
(一)具有法人资格,国内注册且注册资本1亿元及以上(须提供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原件备查)。
(二)具有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二级及以上资质和软件企业认定证书(须提供证件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原件备查)。
(三)具有县级及以上医院远程医疗系统建设经验(须提供合同及验收报告复印件,原件备查)。
(四)已与省级及以上的三甲医院合作开展远程医疗服务运营(须提供有效合作协议书复印件,原件备查)。
二、第三方服务运营机构设置基本要求:
(一)机构设置地域在南宁市区中心区域(自治区级三级医院集聚区)。
(二)机构设置投资规模约3000万元人民币(须提供投资承诺函)。
(三)机构设置应具有固定的场所,以购置现房为优,建筑面积不少于800平方米。
(四)建设远程医学综合服务和管理平台,部署相应的远程医疗、远程教育等软硬件设施设备,开展远程医疗及远程教育服务运营管理。
(五)设置的第三方远程医疗服务运营机构风险自担,自负盈亏,可按有关规定享有相关政策扶持。在与相关医疗机构合作开展远程医疗服务运营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接受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监督管理和指导,协助卫生计生等相关部门开展远程医疗服务管理、运行机制、服务价格、医保报销等政策的研究和制定工作。
三、第三方服务运营机构主要功能和任务:
(一)搭建一个广域的远程医学综合服务和管理平台,可根据需要依据有关规定设置病理诊断中心,纵向沟通自治区内外三甲医院服务于下级医院,横向与平级医院建立业务关系,开展远程会诊、远程病理诊断、远程医学影像(含影像、超声、核医学、心电图、肌电图、脑电图等)诊断、远程监护、远程门诊、远程手术指导(观摩)、远程病例讨论、远程预约和双向转诊等远程医疗服务相关工作。
(二)成立专业团队,包括专业技术团队、运营管理团队等,提供平台的技术支持、运行、维护及远程医疗服务运营管理。
(三)协调、调度、整合国家级、省级三甲医院的临床专家资源为自治区、市、县级医院提供远程医疗服务,逐步延伸(主要是依托市县级医院)向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远程医疗服务。
(四)整合权威的医学资源,为各级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提供远程继续医学教育和培训服务等。
四、申请人须提交的材料(一正四副) :
(一)设置第三方远程医疗服务运营机构的申请书。
(二)申请人资质证明(提供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原件备查)。
(三)第三方远程医疗服务运营机构建设和运营工作方案。
(四)符合相关条件要求及其优势的相关佐证材料(提供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原件备查)。
五、申请人递交材料地点及时间:
(一)递交材料地点:欢迎有意向的企业向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医政医管处递交相关材料,地址:南宁市青秀区桃源路35号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办公楼1416室(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递交材料人须提供法人授权委托书。
(二)递交材料截止时间:2016年1月25 日17时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逾期不予受理。
(三)递交材料时,按照本公告第一条规定的申请人资质要求进行申请人资格初审,不能全部满足资质要求的不予受理。
六、竞争性遴选评审地点、时间及其他:
(一)评审地点:自治区卫生计生委(桃源路35号)办公大楼9楼会议室。
(二)评审时间:2016年1月27 日上午8:50前报到,9:00开始。申请人未能按时到达指定地点报到参加评审的,视为自动放弃。
(三)评审办法:自治区卫生计生委组织评审专家组进行现场评审,择优遴选确定设置人。评审时,先进行申请人资格审查,然后具备资质要求的申请人进行介绍(介绍时提供PPT光盘1份,限时30分钟内)和答疑(申请人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现场抽签确定介绍和答疑顺序),再由专家根据申请人的介绍、答疑和提交的材料综合评分。评审专家组根据综合得分由高到低排列次序,排名第一的确定为设置人;若只有一家企业提交申请材料,经评审符合资质要求和机构设置条件,则直接确定为设置人。
(四)联系人:廖作庄,联系电话:0771-28233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