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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情2021年8月2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将于2022年3月1日起施行。《执业医师法》同时废止。关于《医师法》解读,医学教育网编辑搜集整理重庆市卫健委发布的相关解读如下,供大家参考。
现行《执业医师法》是我国第一部规范医师执业活动的法律,自1999年颁布实施以来,至今已有22年。2021年8月2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将于2022年3月1日起施行。《执业医师法》同时废止。
新版《医师法》共计7章67条,包括总则、考试和注册、执业规则、培训和考核、保障措施、法律责任和附则等内容,重点围绕加强紧缺专业医师培养、加强基层医师队伍建设、保障医师合法权益等方面进行规定。新增“保障措施”章节和19个条例,基于旧法实施以来存在的立法缺陷和短板进行了全面地补充和修改。
【参加执业医师资格考试的条件】
本次修法的亮点之一是对医师的准入资格进行了修订,删除了原《执业医师法》中“具有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业学历”的报考规定,即取消了中专学历的报考,提高了医师的准入门槛。
《医师法》第九条规定: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参加执业医师资格考试:(一)具有高等学校相关医学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在医疗卫生机构中参加医学专业工作实践满一年;(二)具有高等学校相关医学专业专科学历,取得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后,在医疗卫生机构中执业满二年。
中专学历:在本法施行前以及在本法施行后一定期限内取得中等专业学校相关医学专业学历的人员,可以参加医师资格考试。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教育、中医药等有关部门制定。
【医师执业活动管理规定】
新《医师法》突破了既有的管理模式,明确医师经过专业培训和考核合格后,可以申请增加执业范围。同时对中医医师应用西医技术方法、西医医师应用中医技术方法等做了规定,是本次修法的亮点之一。
《医师法》第十四条第三款、第四款规定:
医师经相关专业培训和考核合格,可以增加执业范围。法律、行政法规对医师从事特定范围执业活动的资质条件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经考试取得医师资格的中医医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培训和考核合格,在执业活动中可以采用与其专业相关的西医药技术方法。西医医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培训和考核合格,在执业活动中可以采用与其专业相关的中医药技术和方法。
【医师多机构执业规定】
是《医师法》新增条款,也是新法的亮点之一。为推动医疗资源下沉,缓解基层医疗的人才和技术困境,《医师法》以法律形式确认了医师只需要选择一个主执业机构,其他执业机构的数量没有限制,规定了医师在多机构执业享有的权利,并鼓励医师到基层医疗机构多点执业。
《医师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医师在二个以上医疗卫生机构定期执业的,应当以一个医疗卫生机构为主,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国家鼓励医师定期定点到县级以下医疗卫生机构,包括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提供医疗卫生服务,主执业机构应当支持并提供便利。
【医师紧急救治权的规定】
公共场所自愿急救豁免制度是《医师法》亮点之一,即明确了医师在公共场所自愿实施急救造成受助人损害的,不承担法律责任,该条款充分体现了立法为民的法律原则。
《医师法》第二十七条规定:
对需要紧急救治的患者,医师应当采取紧急措施进行诊治,不得拒绝急救处置。
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国家鼓励医师积极参与公共交通工具等公共场所急救服务;医师因自愿实施急救造成受助人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医师用药原则规定】
该条款是《医师法》新增条款,在我国立法中首次提出“医师超说明书用药制度”,明确了符合法定条件的超说明书用药行为,是合法的诊疗行为,扩大了医师诊治特殊疾病的自主权。
《医师法》第二十九条规定:
医师应当坚持安全有效、经济合理的用药原则,遵循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临床诊疗指南和药品说明书等合理用药。
在尚无有效或者更好治疗手段等特殊情况下,医师取得患者明确知情同意后,可以采用药品说明书中未明确但具有循证医学证据的药品用法实施治疗。医疗机构应当建立管理制度,对医师处方、用药医嘱的适宜性进行审核,严格规范医师用药行为。
【保障医师执业安全相关规定】
该条款是《医师法》新增条款,对保障医师的执业安全做出了规定,将医疗纠纷和处理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体系,有效防范和依法打击涉医违法犯罪行为,保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这一规定对防止暴力伤医,维护医护人员执业安全将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
《医师法》第四十九条规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将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体系,加强医疗卫生机构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维护医疗卫生机构良好的执业环境,有效防范和依法打击涉医违法犯罪行为,保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完善安全保卫措施,维护良好的医疗秩序,及时主动化解医疗纠纷,保障医师执业安全。
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阻碍医师依法执业,干扰医师正常工作、生活;禁止通过侮辱、诽谤、威胁、殴打等方式,侵犯医师的人格尊严、人身安全。
[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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