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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人民政府政策解读

2022-03-21 09:36 医学教育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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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2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该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基础上修改而成,将于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医师法共7章67条,对现行执业医师法进行了较大程度修改。医师法回应了现实中的部分问题与社会上的诸多关切,加强了与民法典、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中医药法等法律法规的衔接,积极总结吸收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成功经验和做法,对突发疫情和重大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提出了要求。

一、完善医师权益保障 强化医师执业安全

2020年6月1日施行的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规定,医疗卫生人员的人身安全、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该规定在医师法中得到呼应,第三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医师依法执业,受法律保护。医师的人格尊严、人身安全不受侵犯。同时,新增第五章“保障措施”,从薪酬待遇、队伍建设、执业环境治理、职业防护、执业风险分担机制等方面保障医师合法权益及待遇。

针对紧急情况下医生参与抢救工作,医师法第二十七条明确,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国家鼓励医师积极参与公共交通工具等公共场所急救服务;医师因自愿实施急救造成受助人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为了提高医师社会地位,医师法第五条明确提出全社会应当尊重医师,并将每年8月19日设立为中国医师节,要求对在医疗卫生服务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医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二、规范医师执业行为明确 特殊情形下可“超说明书用药”

医师法明确了医师在执业活动中享有的权利和义务,对执业规则和行为提出要求,对“多点执业”行为进行规范。

医师法第十五条规定,医师在二个以上医疗卫生机构定期执业的,应当以一个医疗卫生机构为主,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国家鼓励医师定期定点到县级以下医疗卫生机构,包括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提供医疗卫生服务,主执业机构应当支持并提供便利。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加强对有关医师的监督管理,规范其执业行为,保证医疗卫生服务质量。

该规定实际上确立了医师“多点执业”制度。它能够稳步推进医务人员之间的合理流动,促进不同医疗机构之间人才交流以及优质医疗资源下沉,以助力分级诊疗,并进一步落实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的要求。

明确“超说明书用药”合法性问题是医师法的另一大亮点。医师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在尚无有效或者更好治疗手段等特殊情况下,医师取得患者明确知情同意后,可以采用药品说明书中未明确但具有循证医学证据的药品用法实施治疗。该规定在严格规范医师用药行为同时赋予医师更多诊疗自主权,这有利于保障患者的生命健康权益。法律实施过程中,各级医疗机构要根据新法要求制订具体的“超说明书用药管理制度”。

三、“强基层”上升为法律 加强基层医师队伍建设

医师法从人才培养、政策扶持、津贴补助、职称评定等方面加大了对基层医师队伍的支持力度。为引导优质资源向基层流动,加强基层人才队伍建设,使偏远地区、农村地区可以享受到更好更便捷的医疗服务,医师法多举措强调将人、财、物向基层偏斜。这些支持主要包括医疗资源配置向基层偏斜、要求医护人员下基层、提高基层人才培养和待遇等方面。

国家采取措施,统筹城乡资源,加强基层医疗卫生队伍和服务能力建设;通过信息化、智能化手段帮助乡村医生提高医学技术能力和水平。执业医师晋升为副高级技术职称的,应当有累计一年以上在县级以下或者对口支援的医疗卫生机构提供医疗卫生服务的经历。鼓励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人员依法开办村医疗卫生机构,或者在村医疗卫生机构提供医疗卫生服务。

国家通过多种途径,加强以全科医生为重点的基层医疗卫生人才培养和配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力措施,优先保障基层、欠发达地区和民族地区的医疗卫生人员接受继续医学教育;在基层和艰苦边远地区工作的医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津贴、补贴政策,并在职称评定、职业发展、教育培训和表彰奖励等方面享受优惠待遇;国家进一步完善对乡村医生的服务收入多渠道补助机制和养老等政策。

四、“禁业”规则入法

医师法第五十八条规定,严重违反医师职业道德、医学伦理规范,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吊销医师执业证书或者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活动,五年直至终身禁止从事医疗卫生服务或者医学临床研究。

设立医师“禁业”规则,将严重违反职业要求的医师排除在行业外,加强对医生医疗行为的监管和处罚力度,有利于进一步规范医师执业行为,保护患者生命健康权益,促进医患和谐,强化社会治理。医师法实施过程中,应重点关注医师禁业制度建立后,如何细化规则与救济途径。

哪些行为属于“严重违反医师职业道德、医学伦理规范”?可以细化理解为:因犯罪行为被刑事处罚的;性骚扰或性侵患者的;收受单位或个人回扣、患者红包或骗取医保资金金额累计5万元以上的;侵犯患者知情同意权实施医学新技术或开展人体试验的;严重违背科研诚信与学术规范行为的;编造、篡改、销毁临床试验数据或瞒报不良事件的;侵犯患者知情同意权造成患者严重人身损害后果的;篡改病历导致医疗事实无法认定的;出具虚假医学文书,造成严重人身财产损失的;故意迟报、谎报和瞒报传染病疫情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的。

五、“医疗意外保险”入法 建立社会分担机制

医师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国家建立完善医疗风险分担机制。医疗机构应当参加医疗责任保险或者建立、参加医疗风险基金。鼓励患者参加医疗意外保险。各地应因地制宜制定《高危险医疗服务项目强制医疗意外保险目录》,积极完善医疗纠纷保险制度。一方面,通过医疗责任保险让基层医疗机构不会因为“不法”人身损害的巨额民事赔偿而影响其经济运转;另一方面,通过医疗意外保险让实施高风险手术、检查的患者一旦发生“不幸”人身损害,可以获得令其比较满意的经济补偿。

应该鼓励各地卫生健康部门建立医疗责任保险基金或委托社会保险机构开展医疗责任保险,医疗机构和乡村医生均参加医疗责任保险。鼓励医疗责任保险基金或保险机构参与到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质量管理中去。同时,明确医疗意外属于医疗服务的风险成本。各地有关部门应根据本地情况定期发布和调整《高危险医疗服务项目强制医疗意外保险目录》,将纳入目录中的高危险医疗服务项目加收医疗意外保险金,建立起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单位的医疗意外保险基金,或委托社会保险机构开展医疗意外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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