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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卫生法的守法
守法的定义 | 与卫生有关的单位和个人依照卫生法的规定,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活动 | ||
守法的主体 | 机构 | 卫生行政部门、医疗机构 | |
个人 | 卫生技术人员、个人等 | ||
守法的内容 | 履行义务 | 履行积极的义务 | 遵守卫生法中的指令性规范,作出一定的行为 |
履行消极的义务 | 遵守卫生法中的禁止性规范,不作出一定的行为 | ||
行使权利 | 通过自己作出一定行为或者要求他人作出或者不作出一定行为以使自己的合法权利得以实现 |
定义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卫生监督机构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贯彻实施卫生法的活动 | ||
执法范围 | 行政许可 | 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如颁发《医师执业证书》 | |
行政强制 | 强制措施 | 为制止违法行为,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对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如卫生行政部门查封场所 | |
强制执行 |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 | ||
行政处罚 | 对单位或者个人予以制裁的行为,如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等 | ||
行政复议 | 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向法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提出申请,审查后并作出裁判的行为 |
概念 | 指国家司法机关依据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具体应用卫生法等处理卫生方面案件的活动 |
司法的种类 | 民事司法、行政司法和刑事司法 |
司法机关 | 人民法院(审判权)和人民检察院(检察权和法律监督权) |
司法人员 | 法官和检察官 |
法院系统 |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组成 |
检察院系统 |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专门人民检察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组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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