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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
【考频指数】★★★★
【考点精讲】
1.终止妊娠
(1)三种情况:①胎儿患严重遗传性疾病的;②胎儿有严重缺陷的;③因患严重疾病,继续妊娠可能危及孕妇生命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孕妇健康的。
(2)知情同意:实行终止妊娠或者结扎手术的程序依照《母婴保健法》规定施行终止妊娠或者结扎手术,应当经本人同意,并签署意见;本人无行为能力的,应当经其监护人同意,并签署意见。此手术免费。
2.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
(1)作用:婴儿的法定医学证明(户籍、国籍等)。
(2)开具人及机构:医疗保健机构和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
(3)颁发单位: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统一印制,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单位统一编号,不得跨省使用或借用。
3.产妇、婴儿死亡以及新生儿出生缺陷报告:医疗保健机构和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应当按照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的规定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产妇和婴儿死亡以及新生儿出生缺陷情况。
4.技术鉴定
(1)鉴定机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
(2)鉴定人员:有经验的主治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提名,同级人民政府聘任)。
(3)回避制度。
5.行政管理
(1)医疗保健机构的许可:必须符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条件和技术标准,并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严禁采用技术手段对胎儿进行性别鉴定,但医学上确有需要的除外。
(2)母婴保健工作人员的许可:①省级: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的人员,必须经过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的考核,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②设区市级:婚前医学检查;③县级:施行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家庭接生的人员。
6.法律责任
(1)未取得国家颁发的有关合格证书的,有下列行为之一,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予以制止,并可以根据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
①从事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或者医学技术鉴定的;
②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的;
③出具《母婴保健法》规定的有关医学证明的。出具的有关医学证明无效。
(2)从事母婴保健工作的人员违反《母婴保健法》规定,出具有关虚假医学证明或者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由医疗保健机构或者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情节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取消执业资格。
(3)违反规定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医疗、保健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进行胎儿性别鉴定两次以上的或者以营利为目的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并由原发证机关撤销相应的母婴保健技术执业资格或医师执业资格证书。
【进阶攻略】要记住一些相关部门、实施人员,特殊情形和法律责任要理解记忆。
【易错易混辨析】接受婚前医学检查的人员对检查结果持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医学技术鉴定,取得医学鉴定证明。
【知识点随手练】
一、A1型选择题
1.下列属于《母婴保健法》规定可以申请医学技术鉴定的是
A.对孕妇、产妇保健服务有异议的
B.对婚前医学检查结果有异议的
C.对婚前卫生咨询有异议的
D.对孕产期保健服务有异议的
E.对医学指导意见有异议的
2.医师发现或怀疑胎儿异常的,应当对孕妇进行产前诊断。“产前诊断”是指
A.健康诊查
B.胎儿发育诊察
C.胎儿先天性缺陷诊断
D.对孕妇进行遗传病诊察
E.对孕妇进行传染病诊察
3.依照《母婴保健法》规定施行终止妊娠或者结扎手术,应当经
A.近亲属同意,并签署意见
B.监护人同意,并签署意见
C.本人同意,并签署意见
D.亲属同意,并签署意见
E.单位负责人同意,并签署意见
【知识点随手练参考答案及解析】
一、A1型选择题
1.【答案及解析】B。《母婴保健法》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设立医学技术鉴定组织,负责对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和产前诊断结果有异议的进行医学技术鉴定。
2.【答案及解析】C。《母婴保护法》规定,经产前检查,医师发现或者怀疑胎儿异常的,应当对孕妇进行产前诊断,即对胎儿进行先天性缺陷和遗传性疾病的诊断。
3.【答案及解析】C。《母婴保健法》第十九条规定:“依据本法规定施行终止妊娠或者结扎手术,应当经本人同意,并签署意见。本人无行为能力的,应当经其监护人同意,并签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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