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2023年卫生高级职称评审申报条件是什么?为了帮助大家了解,医学教育网整理如下:
申报条件
(一)资格条件
1.社会化评审资格条件
省、市、县、乡各级单位申报人员的学历、资历申报条件按照人社部发〔2021〕51号文件中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价基本标准“学历、资历”条件执行,其他申报评审条件按《关于印发〈贵州省卫生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黔人社通〔2023〕55号)执行。根据申报人员所在单位医院等级或行政隶属关系对应相应申报评审条件,详见附件5。
2.副高级基层评审认定资格条件
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含省内合格资格证书),按照《关于规范基层事业单位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认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黔人社厅通〔2015〕153号)和《关于印发〈贵州省卫生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黔人社通〔2023〕55号)中有关规定执行。
3.民营专项评审资格条件
按照《关于印发〈贵州省卫生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黔人社通〔2023〕55号)中有关规定执行。根据申报人员所在单位医院等级或行政隶属关系对应相应申报评审条件,详见附件5。
(二)专业设置
1.社会化评审及民营专项评审专业设置
根据黔人社通〔2023〕55号文件,按临床医学及口腔医学、药学(含中药学)、护理学、医学辅助、中医学、公共卫生与预防医学六个类别设置136个专业。详见《申报评审专业》(附件6)。申报人应根据本人现从事(聘任)的专业以及有关执业资格准入方面的要求,对应附件6中所列专业申报评审相应专业技术资格。
2.副高级基层评审认定专业设置
副高级基层评审认定专业仅限于《副高级基层评审认定专业》(附件7)内专业。
(三)参评有关政策及要求
1.申报人员范围
本文中申报人(申报人员)指的是在我省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用人单位)中建立劳动或聘用合同关系并在专业技术岗位工作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
2.执业注册要求
申报须具备医师、护士执业资格准入要求专业的人员,必须提交相应类别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护士执业资格证书;申报专业与执业医师类别及注册专业应符合附件6要求;执业注册单位须与建立劳动或聘用合同关系的用人单位一致。
3.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一线医务人员参评政策
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一线医务人员(以下简称疫情防控一线人员),可免于参加我省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并可提前一年申报评审高一级职称,做出突出贡献,获得省部级以上表彰奖励的,可直接申报参加高一级职称评审。
享受提前(直接)申报评审高一级职称或免于参加我省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原则上只享受一次政策优惠。
疫情防控一线人员享受卫生专业技术职务高级任职资格评审优惠政策时间至2026年度全省卫生专业技术职务高级任职资格评审完成截止。
4.继续强化服务基层工作经历
(1)建立和完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截止申报评审当年9月30日前男不满55周岁、女不满50周岁)服务基层长效机制,紧扣“乡村振兴”战略,引导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服务基层。省、市级医疗卫生机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医、药、护、技)晋升高级职称前,须到县级及以下单位连续服务1年以上,累计服务2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结合我省卫生健康对口帮扶工作实际,省、市级医疗卫生机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医、药、护、技)在对口支援的医疗卫生机构提供医疗卫生服务的经历可作为服务基层工作经历。
(2)在脱贫攻坚、乡村振兴对口帮扶中对基层开展的巡回医疗、走村入户、技术咨询、培训教育的时间,可累积计算为服务基层时间。
(3)按照《贵州省远程医疗服务管理办法》规定,县级以上公立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参与完成远程医疗服务的时间按比例折算为服务基层时间。
(4)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公开招聘或按规定程序调动到省、市级医疗卫生机构工作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其在基层单位受聘担任中级职务或高级职务的任职时间可作为继续聘任中级职务或晋升高级职务须具备的基层工作经历。
(5)非临床医疗卫生机构(含疾控、血液、紧急救援、卫生健康科学研究、医养结合等)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服务基层工作经历不作为职称晋升和聘任的必备条件。
(6)参加“一带一路”建设相关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驻(境)外工作时间可视同基层工作时间。
(7)2019年1月1日后,其他按照党委政府要求,经组织选派到一线从事本专业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由党委政府相关部门认可或出具书面证明后,选派工作时间可累计为基层服务时间,所在单位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推荐申报职称。
(8)疫情防控一线人员参加疫情防控经历可视同为一年基层工作经历,按连续1年基层服务年限计算。援鄂医疗队医务人员基层服务年限未满的,可先参加评审,评审通过后3年内补足。
(9)累计4年参加征兵体检工作的医务人员(含省、市级征兵体检专家组成员),履职情况良好未发生责任退兵和廉洁征兵问题的,参与征兵工作时间,视为一年基层服务工作时间。
(10)医疗机构选派临床医师到急救中心参与日常急救和重大活动医疗保障,视同对口援助服务。
(11)申报人员必须达到服务基层工作经历要求,才能申报评审高级任职资格;未达到服务基层经历要求的,取消其晋升职称资格。连续服务1年以上的,由申报人所在单位业务部门填写《贵州省城乡对口支援基层医疗机构(卫生下乡)情况登记审核表(连续服务)》(附件8-1),经受援单位及县卫健局、派出单位业务及人事部门逐级审核推荐;分段累计服务满1年的由申报人所在单位业务部门填写《贵州省城乡对口支援基层医疗机构(卫生下乡)情况登记审核表(累计服务)》(附件8-2),经所在单位业务及人事部门审核推荐。派出单位、受援单位及县卫健局均应建立“城乡对口支援服务基层台账”。
(12)准确把握“专业技术人员服务基层期间的工作成果和取得成效可视同本专业业绩成果”的要求,服务基层期间取得的表彰、奖励可视同本专业表彰奖励,服务基层的日常工作可抵折本专业工作量。
5.继续教育要求
(1)申报人根据学历、资历对应任职年限要求完成继续医学教育,每年累计应不少于25学分(其中2020年累计不少于15学分)。疫情防控一线人员、高层次人才、破格申报人员继续医学教育学分要求按其实际聘任年限计算。
①省级医疗卫生机构、三级医院中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Ⅰ类学分不得低于23学分;市(州)级医疗卫生机构(不含三级医院)卫生专业技术人员,Ⅰ类学分不得低于20学分;县级医疗卫生机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Ⅰ类学分不得低于17学分。
②省卫生健康委直属各单位及全省三级医院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所需Ⅰ类学分中,需国家级学分7分。
(2)县以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属县所在地的城关镇、社区的需总学分90分,其他单位的需总学分40分,均不需具备Ⅰ类学分。
(3)民营医疗机构中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按属地管理原则,参照当地同类同级公立医院等级(标准)对应等级划分范围适用相应继续医学教育学分要求。
(4)疫情防控一线人员,视同完成当年继续医学教育学分。
(5)继续教育登记证书年审和《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统计表》(附件9),须经同级继续医学教育管理机构审核盖章后予以送评。
(6)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到农村开展脱贫攻坚、提供技术指导、培训的时间,每日可折算为1个继续教育学分。
(7)2023年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公需科目按照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要求实施。专业技术人员可在“贵州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平台”(http://www.gzjxjy.gzsrs.cn)选择其中一项进行学习、测试,并在申报职称评审时提交2023年公需科目测试合格证。
6.成果代表作要求
深化人才评价改革,推行成果代表作评价制度,注重标志性成果的质量、贡献、影响。申报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在申报时可选定一份最具代表性的临床病案、手术视频、护理案例、流行病学调查报告、应急处置情况报告、论文、卫生标准、技术规范、科普作品、技术专利、科研成果转化等作为本人成果代表作。由省卫生健康委分送2名同行专家对成果代表作的理论水平、可行性、科学性、创新性等进行评议。评议得分占综合分的20%。
7.任职年限要求
2023年申报卫生专业技术职务高级任职资格人员,其任职年限(聘任时间)终算时间为2023年12月31日。对于不具备规定学历,通过再教育取得规定学历的,在申报上一级专业技术资格时,其原学历条件下任现职时间折半计算。
8.引进高层次人才评聘
继续执行高层次人才引进优惠政策。对引进到医疗卫生机构工作的博士、硕士,在与用人单位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后,单位可根据其业绩、技术水平和工作需要,聘用到相应技术岗位,第一个聘期内(三年)博士可享受副高待遇、硕士可享受中级待遇(仅指工资待遇)。截止申报当年底聘用满1年的,用人单位可按评审条件推荐博士人员申报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硕士人员参加卫生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考试。博士通过评审获得副高级资格、硕士参加中级资格考试合格,晋升上一级职务任职时间须从取得相应资格后正式聘用时开始计算。
博士人员达不到服务基层工作经历要求的,可先推荐参加评审;评审通过的,用人单位应在聘期内安排补足服务基层年限。继续医学教育学分应达到聘用满1年的学分25分,其中I类学分为5-10学分。
9.民营医疗机构倾斜政策
(1)申报社会化评审的,申报评审条件与公立医疗卫生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同等对待。对申报人在多点执业期间取得的工作业绩予以认可。专业技术人员在公立与民营医疗机构之间或不同民营医疗机构之间流动的,其专业技术职务任职年限可连续计算。
(2)申报民营专项评审的,在规定的工作量方面予以适当放宽。
(3)申报民营专项评审的,服务基层工作经历不作为职称晋升和聘任的必备条件。
10.做好职称制度与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衔接
(1)依据原贵州省卫生计生委等7部门《关于建立贵州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的实施方案》要求,从2014年开始新进入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医疗岗位的本科及以上学历医学类专业毕业生,按照实施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年度,需按要求取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并在申报评审卫生专业技术职务高级任职资格时提供。即:1.2014年起,新进入三级医疗机构(不含民营)医疗岗位的本科及以上学历医学类专业毕业生(临床医学类、口腔医学类、中医学类、中西医结合类,下同)须接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2.2016年起,新进入二级医疗机构(不含民营)医疗岗位的本科及以上学历医学类专业毕业生须接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3.2019年起,新进入二级及以上民营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医疗岗位的本科及以上学历医学类专业毕业生须接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4.2020年起,所有新进入医疗岗位的本科及以上学历医学类专业毕业生须接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
(2)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等4部门《关于贯彻落实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两个同等对待”政策的通知》(国卫办科教发〔2021〕18号)要求,对经住培合格的本科学历临床医师,在职称晋升方面,与临床医学、口腔医学、中医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同等对待。
11.“西学中人才”评聘
按照《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精神,临床类别医师通过省级“西医学习中医”培训基地培训,考核通过后并转岗工作满2年,允许报考中西医结合相关专业,并参加中西医结合职称评聘。
了解更多:贵州省2023年卫生专业技术职务高级任职资格申报评审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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